杭州市关于国家关于房屋拆迁的政策,杭州拆迁新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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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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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杭州市关于国家关于房屋拆迁的政策,杭州拆迁新政策是什么

一、杭州拆迁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依法规范实施,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二、杭州拆迁企业补偿标准

杭州拆迁安置政策是怎样的?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效率,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一)统一思想。

近年来,我市通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不断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改善了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的住房条件。

但以实物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难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也不符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增加群众居住选择权,促进保障对象职住平衡;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总体要求。

加强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建立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合理引导被征收(补偿)人利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服务,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二、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落实主要保障途径

(一)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

1.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租金乘以家庭保障面积计算核定。

针对保障家庭的不同收入水平,建立差别化的租金补贴机制。

2.申请审核。

住保房管部门应搭建住房租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领取制度,明确租赁合同备案要求,公开申请程序、规范审核审批、强化违规罚则、充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货币补贴按规定用于租赁住房。

3.实行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从2015年开始试点推行。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明确的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模式,选择1个区先行试点推行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二)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

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等方式,提升被征收(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能力。

1.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

在国有土地征迁安置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在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被征收人按期搬迁且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由征收部门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22%给予奖励);集体土地征迁安置工作,严格按照集体土地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规定,修订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1号),建立房产、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住宅房屋交易价格对接机制,刚性货币化安置单价,合理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过渡期间新增的安置人口,可根据安置房源情况,积极引导实行货币化安置,被补偿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可适当提高购房奖励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2.严控实物安置优惠政策。

严格控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迁中实物安置的优惠政策幅度。

国有土地征迁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双方应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照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优惠价格不得过低,并严格控制其他优惠政策。

集体土地征迁中,除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公寓涉及超出各地现行人均安置标准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可按综合价进行结算外,原则上不再增加安置面积(自然间不可分割原因除外),确需增加安置面积的,结算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农转居公寓的市场评估价。

建立农转居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动态调整和定期公布机制。

3.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

已落实安置房源并已签订协议在外过渡的,应按照协议做好在外过渡各项工作,并加快安置房项目建设,尽快落实安置;尚未实施的征迁项目,应结合各地实际,逐步减少直接建设安置房的比例,优化安置房源调配,在消化现有安置房库存的基础上,积极引导货币化安置。

(三)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

各地可根据征迁项目安置需求,通过搭桥、预订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

1.责任主体。

各区、县(市)政府是提供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的责任主体。

市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迁中提供搭桥预订商品房服务的政策指导。

2.具体方式。

政府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服务可有多种操作模式。

(1)搭桥服务。

各地可以单个征迁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补偿)人的安置需求,通过搭建平台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并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

(2)预订服务。

各地可以单个征迁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补偿)人的安置需求,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公开选定若干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通过征迁项目实施单位支付订金锁定房源的方式,以较市场售价优惠一定幅度的价格向开发建设单位预订一定数量房源,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并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

经被征收(补偿)人同意,征收(补偿)人也可将被征收(补偿)人按规定可享受的货币补偿款价值,制作成相应的房票,由被征收(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凭房票通过市场自行选择商品房购买,或选择搭桥服务、预订服务中的商品房,并由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以房票价值结算购房价款[如购房价款超过房票价值,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规范操作程序,注重实践总结,扎实有效推进。

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改、住保房管、物价、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二)坚持因地制宜。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适合的方式推进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节约的安置房用地可转为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返还按照所在地相关政策执行;多余的安置房源可作为闲置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所得价款原则上专项用于货币化安置;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也可依托市场筹集确需的安置房源,减少直接投资建设实物安置房。

(三)完善政策支持。

各地通过货币化保障的户数可按规定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可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补助及相应的税费减免。

被征收(补偿)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的住房视作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所需的货币补偿款,可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规定申请国开行专项贷款,被征收(补偿)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本意见自2015年4月29日起施行。

由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等部门会同各区、县(市)负责组织实施。

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征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要了解更多拆迁安置相关法律知识建议您进行法律咨询。

三、杭州拆迁政策有哪些

1、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2、萧山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4、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安置房有要求吗??

1、安置房对象为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危房困难户和住房特困户。

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

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危房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辖区户口,年满18周岁,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即一户只拥有一处住房,在辖区内没有其他自有房产的。

2、现居住的房屋系申请人且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

现居住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3、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

4、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四、杭州拆迁政策有哪些有哪些

1、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2、萧山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4、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安置房有要求吗?

1、安置房对象为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危房困难户和住房特困户。

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

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危房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辖区户口,年满18周岁,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即一户只拥有一处住房,在辖区内没有其他自有房产的。

2、现居住的房屋系申请人且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

现居住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3、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

4、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五、杭州拆迁安置政策是怎样的

杭州拆迁安置政策是怎样的?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效率,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一)统一思想。

近年来,我市通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不断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改善了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的住房条件。

但以实物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难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也不符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增加群众居住选择权,促进保障对象职住平衡;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总体要求。

加强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建立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合理引导被征收(补偿)人利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服务,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二、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落实主要保障途径

(一)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

1.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租金乘以家庭保障面积计算核定。

针对保障家庭的不同收入水平,建立差别化的租金补贴机制。

2.申请审核。

住保房管部门应搭建住房租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领取制度,明确租赁合同备案要求,公开申请程序、规范审核审批、强化违规罚则、充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货币补贴按规定用于租赁住房。

3.实行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从2015年开始试点推行。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明确的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模式,选择1个区先行试点推行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二)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

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等方式,提升被征收(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能力。

1.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

在国有土地征迁安置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在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被征收人按期搬迁且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由征收部门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22%给予奖励);集体土地征迁安置工作,严格按照集体土地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规定,修订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1号),建立房产、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住宅房屋交易价格对接机制,刚性货币化安置单价,合理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过渡期间新增的安置人口,可根据安置房源情况,积极引导实行货币化安置,被补偿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可适当提高购房奖励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2.严控实物安置优惠政策。

严格控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迁中实物安置的优惠政策幅度。

国有土地征迁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双方应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照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优惠价格不得过低,并严格控制其他优惠政策。

集体土地征迁中,除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公寓涉及超出各地现行人均安置标准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可按综合价进行结算外,原则上不再增加安置面积(自然间不可分割原因除外),确需增加安置面积的,结算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农转居公寓的市场评估价。

建立农转居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动态调整和定期公布机制。

3.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

已落实安置房源并已签订协议在外过渡的,应按照协议做好在外过渡各项工作,并加快安置房项目建设,尽快落实安置;尚未实施的征迁项目,应结合各地实际,逐步减少直接建设安置房的比例,优化安置房源调配,在消化现有安置房库存的基础上,积极引导货币化安置。

(三)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

各地可根据征迁项目安置需求,通过搭桥、预订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

1.责任主体。

各区、县(市)政府是提供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的责任主体。

市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迁中提供搭桥预订商品房服务的政策指导。

2.具体方式。

政府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服务可有多种操作模式。

(1)搭桥服务。

各地可以单个征迁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补偿)人的安置需求,通过搭建平台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并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

(2)预订服务。

各地可以单个征迁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补偿)人的安置需求,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公开选定若干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通过征迁项目实施单位支付订金锁定房源的方式,以较市场售价优惠一定幅度的价格向开发建设单位预订一定数量房源,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并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

经被征收(补偿)人同意,征收(补偿)人也可将被征收(补偿)人按规定可享受的货币补偿款价值,制作成相应的房票,由被征收(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凭房票通过市场自行选择商品房购买,或选择搭桥服务、预订服务中的商品房,并由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以房票价值结算购房价款[如购房价款超过房票价值,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规范操作程序,注重实践总结,扎实有效推进。

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改、住保房管、物价、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二)坚持因地制宜。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适合的方式推进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节约的安置房用地可转为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返还按照所在地相关政策执行;多余的安置房源可作为闲置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所得价款原则上专项用于货币化安置;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也可依托市场筹集确需的安置房源,减少直接投资建设实物安置房。

(三)完善政策支持。

各地通过货币化保障的户数可按规定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可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补助及相应的税费减免。

被征收(补偿)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的住房视作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所需的货币补偿款,可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规定申请国开行专项贷款,被征收(补偿)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本意见自2015年4月29日起施行。

由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等部门会同各区、县(市)负责组织实施。

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征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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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1年杭州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

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用;

第二、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

第三、由于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

市县级的人民政府通常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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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关于国家关于房屋拆迁的政策文件

2、杭州市关于国家关于房屋拆迁的政策解读

3、杭州市关于国家关于房屋拆迁的政策规定

4、杭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5、杭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6、2021年杭州市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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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杭州住房拆迁补偿政策

9、杭州拆迁办法

10、杭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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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杭州市关于国家关于房屋拆迁的政策,杭州拆迁安置政策是怎样的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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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松律师:杭州拆迁户购房,拆迁户购房可以免契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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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0月10日
仁和拆迁补贴政策,杭州新一轮大拆迁启动?千万土豪来抢房了!

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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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没给补偿怎么维权 拆迁征迁程序维权要点解析

强拆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难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梳理违法强拆后的维权路径、期限要求与责任认定规则,帮被拆迁人明确维权方向,掌握合理主张补偿的实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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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拆没给补偿怎么办?拆迁维权实操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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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场征收100多亩没给补偿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草场征收100多亩没给补偿是不少牧民遇到的土地征收难题,从预公告到补偿决定的每个程序节点都有维权空间。本文梳理征迁全流程的应对方法,帮您明确各阶段该做什么,守住合法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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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公房不给补偿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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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0月10日
公房拆迁没给补偿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要点

公房拆迁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纠纷,从预公告到补偿决定的每个程序节点都有对应的维权方法。本文梳理各节点可采取的实操动作,结合现行征迁法规与办案经验,帮您判断补偿不合理时的应对方向,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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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补偿认定存异议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人口补偿认定是征地拆迁补偿核算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的安置面积与补偿款。本文顺着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到补偿决定的程序节点,拆解每个阶段您该做的事,帮您应对补偿不满意的情况,避开征迁里的常见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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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新增人口安置 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指南

征地拆迁中新增人口安置补偿常引发争议,本文从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程序节点切入,讲解被征收人可采取的维权动作,帮您判断补偿是否合理,遇到违法强拆时及时固定证据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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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人头费补偿不满意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您在征迁过程中若发现缺少人头费导致补偿不满意,可沿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程序节点逐一维权。本文梳理各节点的应对方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帮您明确维权方向,保障自身合法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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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没给够安置房要补差价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人口没给够/安置房要补差价是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补偿争议,被征收人可在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节点依法维权。本文梳理各阶段应对方法,帮您明确维权时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25年10月10日
被拆房屋按3700元/平计算价值兑换安置房 征迁程序维权要点

被拆房屋按3700元/平计算价值兑换安置房,不少被拆迁人对该补偿标准不满意却不知如何维权。本文梳理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到补偿决定全流程节点的维权动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实操方法,帮被征收人在征迁各阶段守住合法补偿权益。

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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