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关于拆迁相关法律,荒唐之恋:公公欲与前儿媳结婚遭拒,法院: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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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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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维权 企业及经营性房产征收补偿 违法强拆与违建拆除维权

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丹江口市关于拆迁相关法律,荒唐之恋:公公欲与前儿媳结婚遭拒,法院:违反公序良俗

一、荒唐之恋:公公欲与前儿媳结婚遭拒,法院: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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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至极!”浙江宁波,一对没有血缘关系的情侣,欢欢喜喜去领结婚证。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得知两人的关系,惊讶地合不拢嘴。死活不同意两人结婚!2人气不过,直接将工作人员告上法院

我们是真心真爱!又没有血缘关系,你们凭什么不让我们结婚? 这天,民政局一对要领证结婚的情侣,跟工作人员吵得面红耳赤。

可不管这对情侣如何闹,工作人员反复就一句话:“这事我做不了主,你们俩的身份太特殊,有违公序良俗,不能结婚。”

65岁的李善强气得脸红脖子粗,这是我们自己的事,你们操那么多闲心干什么? 可不管李善强如何据理力争,工作人员始终不为所动。

碰了一鼻子灰的李善强,只能跟小女友悻悻而归。后来,他们又连着去了几趟民政局,始终未能如愿。

那么这对情侣究竟有何特别之处呢?

你敢相信吗? 其实李善强想要迎娶的女人就是自己的前儿媳妇,听起来是不是很狗血呢? 可这却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这一切还得从李善强的儿子李光能说起。

李光能是一个生意人,婚后他主外,妻子刘慧兰主内。在外人眼里,李光能是妥妥的人生赢家,一双儿女聪明可爱,妻子贤惠又善良,而且还很孝顺。

可李光能身在福中不知福,渐渐出现审美疲劳,觉得性格温顺的妻子没有情趣。经不诱惑的他,在外面找了个风情万种的少妇,被鬼迷了心窍的李光能,居然还提出离婚。

心灰意冷的刘慧兰,流着泪签下了离婚协议书。

李善强被儿子这种荒唐行为气得直跺脚,随后将他赶出家门。 在李善强眼里,刘慧兰是打着灯笼也找不到的好女人。

出于愧疚,李善强让离异的儿媳妇继续住在他家里。无处可去的刘慧兰感激不已,从那以后,李善强不仅在生活上处处关照刘慧兰,还时常会陪她聊天说话。

一开始可能是出于长辈对晚辈的关心,可也不知从什么时候。丧偶多年的李善强,居然对刘慧兰产生了男女之情,只要见她心里就莫名开心,特别是当刘慧兰对他笑的时候,李善强居然会脸红心跳。

意识到自己有了非分之想,李善强极力克制这个念头。可欲望的火苗已经他内心疯狂生长,他都快被折磨疯了。

为了让自己趁早打消这个念头,李善强居然大着胆子向刘慧兰表白:“你要是愿意的话,不如当我的女朋友吧!”

说这番话之前,李善强其实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可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刘慧兰居然红着脸点头答应。

这可把李善强激动坏了,当晚,他就跟刘慧兰有了肌肤之亲。两人相处一段时后,觉得总这样偷偷摸摸也不是办法,为了堵住外面那些闲言碎语,李善强决定给刘慧兰一个名分。

这也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李善强几次跟婚姻登记处协商无果后,一怒之下将登记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依法给自己办理结婚证。

1:在李善强看来,儿媳妇已经离婚,在法律上他跟刘慧兰不是一家人,再者,他们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双方都是单身状态,而且又是真心相爱,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旁人不得干涉。

因此,他觉得在法律上他想跟儿媳妇结婚合法合理。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或者是禁止结婚

(1):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当事人非人自愿的,即受胁迫的。 (3):双方存在直系亲属,或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4):患有医学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

回到本案中来,根据以上这4种情况,李善强和刘慧兰确实可以结为夫妻,显然,他们并没在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

按说“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当地婚姻登记处又为什么不给他们办理呢?

2:登记处觉得,李善强跟刘慧如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他们彼此的身份特殊,假如刘慧兰成为李善强的妻子,他们家的辈分就要乱套,前夫变成继子,儿子变成弟弟,前妻变成继母。

这不利于家庭的团结和稳定,这样的事有违公序良俗 。

因此登记部认为,他们的做法并没有错,依据的这条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那么法院又是如何看待此事呢?

法院认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的婚姻自主权,但具体到本案。李善强如果是跟他其他女子结婚,无可厚非。

可他结婚的对象是前儿媳妇,是他孙子的母亲,儿子的前妻。他们这样的身份太过尴尬,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两人若是结为夫妻,这会给其他家属带来不便,在社会上造成一些不良影响,有违公序良俗。

所谓良俗,指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的道德风尚,它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等。

最终法院认为,婚姻登记处拒绝替李善强办理结婚证,合情合理。

(案例来源:宁波法院) #一老头欲与前儿媳领证被拒绝# #公媳# #奇葩事# #云上春山踏青季#

二、公公夜里爬进儿媳房间,是否构成了强奸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儿媳对公婆负有赡养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儿媳不能成为赡养人。

但是2021《民法典》规定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婚内强奸的刑法探讨

引言

强奸是指男子用胁迫或各种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丈夫强奸自己的妻子。

在我国古代将强奸作为一种罪名,指男子以暴力强行为奸,即以暴力强行与妻妾婢以外的妇女性交。

《福惠全书刑名部*奸情*总论》载:

“有挟刃排闼而强行玷污,如此谓之强奸。

”由于我国古代社会的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理念的影响,丈夫在古代的强奸罪中是排除在该罪主体之外的。

从西方社会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今,“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思想不断的传入国内,妇女权益意识的逐渐觉醒,妇女地位的也相应地逐步得到提高。

从民国开始,宪法中就明确的规定了“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首先制定的就是婚姻法,其中就对妇女具有男子同等的地位进行了肯定。

1992年我国颁布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广大妇女享受和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正是有了这些观念的深入,如今的妇女才会对认为有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

而在事实的另一面,发生在婚姻家庭中的强奸却仍然大量地存在着。

近年来仅山西省某市判决的3300宗离婚案件中,丈夫强奸妻子而引发的诉讼既占四分之一以上。

最近零点公司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在受调查的七成女性认为生活中的确大量的存在着“婚内强奸”的现象。

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决定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

1997年的白俊峰婚内强奸妻子案被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而1999年的王卫明强奸妻子案则被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强奸罪成立。

问题是:

同样是丈夫以暴力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两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婚内究竟有无强奸——司法实践裁决不一,立法规定模糊不明,国民认识众说纷纭。

长期以来关于该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理论及实务界各执一见,纷争不断。

一、学理上的争论

(一)否定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婚内强行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即不存在婚内强奸。

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包括:

1、婚姻契约论。

这是大多数持否定说学者的观点。

即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民事契约。

根据婚姻契约,妻子已经事先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要求,丈夫不需要在每一次性生活前都必须征得妻子的同意。

因此,以这一合法契约为前提,即使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进行性行为,也不属于强奸罪的范畴。

2、如果丈夫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那么,妻子拒绝的并不是性行为本身,而是丈夫的暴力或者胁迫行为,因此,也不应成立强奸罪。

3、如果认为这种婚内强行性行为构成强奸罪,那么势必会使得丈夫经常处于提心吊胆的状态,会给家庭生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而且可能导致妻子歪曲或者捏造夫妻生活的真相,使妻子报复丈夫的手段合法化。

4、道德调整论。

即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均有性生活的权利义务,因此,丈夫不应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则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

(二)肯定说

肯定说的观点近来似乎占据了理论界的主流。

这种观点主要是从保护妇女权利的角度出发,认为妇女的性自主权并不因为婚姻关系而转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侵犯。

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所谓配偶权或者同居权的规定,也没有明文规定夫妻双方有满足对方性要求的义务,所谓的妻子承诺并不存在。

相反的,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成为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而且,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因此,只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就应当构成强奸罪,或者构成婚内强奸罪,以达到体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的目的。

肯定说认为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主要有两种主张。

四、新民法典婚内强奸

法律主观:

婚内强奸违法,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民法典对儿媳妇的规定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儿媳对公婆负有赡养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儿媳不能成为赡养人。

但是2021《民法典》规定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六、婚后强奸

公公夜里爬进儿媳房间,是否构成了强奸

有可能涉嫌犯罪,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进行判定。

奸罪怎么判刑

强奸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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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丹江口市关于拆迁相关法律,民法典对儿媳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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