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深厚的房地产法、建筑法等相关不动产专业理论功底,独立和参与办理了多起行政法征地拆迁诉讼及非诉案件,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尤其擅长处理房产纠纷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专业契合度高,办案经验丰富。
法律分析:关于面积问题:1.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 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2.城镇规划内村民建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关于超面积问题:超过面积标准的,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标准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关于登记确权问题:2020年5月江阳区已全面启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预计 2020年年底完成该项工作。请村民保持通讯畅通,按村社干部通知的时间到现场配合开展交资料、指界、签字确认和领证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关于面积问题:
1.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 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2.城镇规划内村民建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关于超面积问题:
超过面积标准的,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超标准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关于登记确权问题:
2020年5月江阳区已全面启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预计 2020年年底完成该项工作。
请村民保持通讯畅通,按村社干部通知的时间到现场配合开展交资料、指界、签字确认和领证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关于面积问题:
1.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 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2.城镇规划内村民建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关于超面积问题:
超过面积标准的,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超标准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关于登记确权问题:
2020年5月江阳区已全面启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预计 2020年年底完成该项工作。
请村民保持通讯畅通,按村社干部通知的时间到现场配合开展交资料、指界、签字确认和领证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1、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2、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权属纠纷。
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已登记发证或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存在争议,通过这次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具结确权登记。
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
3、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房地一体的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信息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关于面积问题:
1.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 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2.城镇规划内村民建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关于超面积问题:
超过面积标准的,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超标准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关于登记确权问题:
2020年5月江阳区已全面启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预计 2020年年底完成该项工作。
请村民保持通讯畅通,按村社干部通知的时间到现场配合开展交资料、指界、签字确认和领证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不是,农村宅基地的产权确权证书,实际上确认的是农民所享有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为农民只是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国家所有。
而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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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阳区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政策,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面积标准?
内容审核:侯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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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