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最高院:发生交通事故,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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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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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保险领域

擅长征地拆迁和保险诉讼业务。多次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深得当事人信赖。2019年9月份所在团队入选“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律师库名单”,为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减损上百万元。

东丰县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最高院:发生交通事故,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责任承担

一、最高院:发生交通事故,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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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附: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1日,徐某驾驶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与正在由西向东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的行人王某相撞并导致王某受伤,造成王某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033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8938.76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交通费723.6元、残疾赔偿金87454.8元,总计110840.12元。事故发生时,徐某驾驶的轿车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时,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应如何承担?》,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19-122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审判实践中,容易产生疑问的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是否仍然应当按照本条规则处理?

有观点认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不宜按照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而应当直接按照侵权规则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原因在于,按照本条规定处理有可能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例如,都未投保交强险的甲(A驾驶)乙(B驾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A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但其发生的医疗费为10000元;B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但其发生的医疗费为5000元。按照本条规则,应当由A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B的医疗费用5000元,由B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A的医疗费用10000元。

因都未超出交强险的限额,最终结果是侵权责任较小的B反倒承担了较多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较大的A则承担了较少的赔偿责任,如此处理显失公平。

如何看待上述现象,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于此情形下应否适用?

我们认为,在上述情形下,仍然应当按照《道交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确定#任双方的责任。主要理由在于,前述观点之所以认为上例中的结果不公平,原因在=于其混淆了交通事故中的两种赔偿责任,即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限。上例中,侵权责任较小的一方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其原因并非基于其侵权行为,而是基于其未投保交强险给A所造成的损失;反之亦然。正如前文条文理解中所阐述的那样,在侵权责任与交强险在一定范围内脱钩的背景下,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在一定范围内由交强险承担,这与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关系不大,也因此,不能仅仅从各自赔偿数额的角度认为本条司法解释在此情形下不应适用。相反,正是在这样的案例中,结果上的“不公平”恰恰反映了交强险的功能,也彰显了交强险作为一种法定义务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该条规定的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51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法定的义务投保交强险,目的在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简而言之,就是在题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

——本书研究组:《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63页。

二、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如下: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买交强险的交通事故赔偿,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对方车主违反规定,没有投保的话,责任在车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这一部分,就由车主承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如下:

1、现场调查。

事故发生后,交警来到现场,会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2、检验鉴定。

现场调查后,还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还需要通过检验、鉴定进一步确定或者验证;

3、制作事故认定书。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对认定不服的,申请复核。

在申请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由谁赔偿

法律分析:

未投交强险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由机动车车主承担,在肇事者都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交强险公司当然不会承担任何的赔偿义务,而且,不购买交强险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未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会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规定投保。

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对方车主违反规定,没有投保的话,责任在车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这一部分,就由车主承担。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一、无交强险上路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判责:

1、车主没人购买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二、交强险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1、车主携带有关证件到具备经营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

2、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如实填写投保单。

3、保险公司经办人员验车、验证、保证承保车辆的保单内容与行车证、实际车辆信息相符。

4、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实际情况确定保险费额。

四、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还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还会受到什么处罚1、如果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进行基础保费两倍罚款。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未投保交强险的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

二、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是什么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是先交强险后商业险。

两个险种的赔偿原则和赔偿顺序不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而商业三者险采取的,则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在赔偿顺序上应先在交强险项下赔付,超出赔付范围的,再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

五、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如下: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买交强险的交通事故赔偿,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对方车主违反规定,没有投保的话,责任在车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这一部分,就由车主承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如下:

1、现场调查。

事故发生后,交警来到现场,会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2、检验鉴定。

现场调查后,还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还需要通过检验、鉴定进一步确定或者验证;

3、制作事故认定书。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对认定不服的,申请复核。

在申请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责任承担

法律分析: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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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东丰县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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