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必须订立许可合同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权利人订立许可合同,所谓的使用,是使用他人作品作为商业用途使用,如某位小说作家创作的小说作品,他人如果要改编为影视作品,则须要取得作者的授权,要取得改编为影视作品的授权,并在授权期限内完成改编创作行为。在比如出版小说作品,同样出版社要取得作者许可出版作品的权利,即要取得作者授予复制权和发行权的授权,才可以出版发行。这些许可授权行为,应当同著作权人签署许可使用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所涉及的许可使用费等情况。《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就可以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外,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依据《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这两种使用制度均无须取得著作权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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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的作品:
1.合理引用;
2.新闻报道;
3.学术研究或者个人学习使用;
4.公共利益;
5.文化事业需要。
但需注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
(侵权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有损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扰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合理的引用;
(二)报道时为了介绍某一事件或者事实,现场录制或者播放的;
(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
(四)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他人的作品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造的作品当做自己独创作品发表的行为,侵犯了合作者的什么权利??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造的作品当做自己独创作品发表的行为,侵犯了合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翻译权、依据以上权力获得报酬的权利及其他。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没有参加合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法律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除非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要支付报酬: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但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分析: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的作品:
1.合理引用;
2.新闻报道;
3.学术研究或者个人学习使用;
4.公共利益;
5.文化事业需要。
但需注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
(侵权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有损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扰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合理的引用;
(二)报道时为了介绍某一事件或者事实,现场录制或者播放的;
(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
(四)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他人的作品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造的作品当做自己独创作品发表的行为,侵犯了合作者的什么权利?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造的作品当做自己独创作品发表的行为,侵犯了合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翻译权、依据以上权力获得报酬的权利及其他。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没有参加合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1、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
2、恩施农村拆迁补贴政策
3、恩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4、恩施市拆迁补偿标准
5、恩施拆迁标准
6、恩施州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7、恩施拆迁办电话
8、恩施州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9、恩施市征收土地房屋补偿
10、恩施市房屋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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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的作品?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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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