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办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法律分析能力强,服务态度及办案水平,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武汉诈骗律师# 武汉诈骗律师告诉你,律师是如何为电信诈骗罪被告人辩护的?
律师在为电信诈骗罪被告人辩护时,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
1、了解案件事实:律师需要了解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到的金额、受害者信息等,以便确定采用何种策略和方法进行辩护。
2、认真分析证据材料:对于大多数电信诈骗案件而言,关键证据往往是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等,律师需要认真分析这些证据材料,并寻找可能存在的漏洞和瑕疵。并且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搜集缓解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3、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律师需要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可能的策略包括否认罪名、认罪认罚从轻、减轻量刑等,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和权益。
4、进行口头和书面辩护:为第一次开庭作准备时,律师应准备好如实陈述或争辩,合理阐明被告人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专业技能和律师形象,对证据进行质证、交叉质证,并认真听取法官认为有必要补完的证据。
在辩护过程中,律师会始终坚持法律规范和道义标准,全面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尽力争取公正对待,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当处罚。
尊敬的法庭:
福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关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没有异议。
(二)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具体理由如下:
1、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陈共参与诈骗成功11起,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04750元。
可在这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即11起诈骗成功案件中,其中11个被害人,仅有4个被害人在报案时有附上被骗时的汇款凭证,其余7个被害人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本案的重要物证之一,即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公诉机关并没有当庭提供并举证。
由于在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有7个被害人在报案时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加上本案五个被告人的供述数额及诈骗时间均不太确切和具体,也无法相互印证。
如果没有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来作进一步的印证,那么被害人所报案的被骗数额根本无法得到核实和确定。
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无法满足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
2、在起诉书所认定的2012年4月20日被害人为蔡的那起诈骗案中,该案件并没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也没有被害人蔡的汇款凭证及具体的汇款帐号,其被骗的事实及数额并没有得到进一步核实和认定。
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却仅凭被害人向县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张书面单方陈述,该陈述也仅体现被骗的数额,没有具体的汇款帐号,且连最基本的被害人身份信息也没有附上。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对于该案件应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3、本案作案地点不明确。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理应有被告人指认现场并附上作案地点的现场勘查图。
公安机关以仅凭被告人描述无法确认作案地的确切位置为理由,没有作进一步的侦查便草率结案,该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
综上,本辨护人认为,本案缺少必要的相关物证,故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建议法庭能够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对本案部分事实予以重新作出认定。
法律主观:
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律师 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
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 证据 进行比较。
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 刑法 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
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 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 抢劫 、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 罪名 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 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 追诉时效 的不再追究情形, 自诉案件 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被害人、 证人 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
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
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
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
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 传唤 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
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 妨害作证罪 被拘留。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法律分析:
用的,辩护律师就是用来保护嫌疑人的利益。
而且也不一定要辨无罪,你辨最轻也是可以的,这样你可以免除很多牢狱之灾,最轻的证据律师懂得如何收集,但嫌疑人往往就会没有什么头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尊敬的法庭:
福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关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没有异议。
(二)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具体理由如下:
1、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陈共参与诈骗成功11起,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04750元。
可在这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即11起诈骗成功案件中,其中11个被害人,仅有4个被害人在报案时有附上被骗时的汇款凭证,其余7个被害人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本案的重要物证之一,即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公诉机关并没有当庭提供并举证。
由于在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有7个被害人在报案时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加上本案五个被告人的供述数额及诈骗时间均不太确切和具体,也无法相互印证。
如果没有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来作进一步的印证,那么被害人所报案的被骗数额根本无法得到核实和确定。
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无法满足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
2、在起诉书所认定的2012年4月20日被害人为蔡的那起诈骗案中,该案件并没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也没有被害人蔡的汇款凭证及具体的汇款帐号,其被骗的事实及数额并没有得到进一步核实和认定。
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却仅凭被害人向县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张书面单方陈述,该陈述也仅体现被骗的数额,没有具体的汇款帐号,且连最基本的被害人身份信息也没有附上。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对于该案件应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3、本案作案地点不明确。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理应有被告人指认现场并附上作案地点的现场勘查图。
公安机关以仅凭被告人描述无法确认作案地的确切位置为理由,没有作进一步的侦查便草率结案,该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
综上,本辨护人认为,本案缺少必要的相关物证,故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建议法庭能够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对本案部分事实予以重新作出认定。
尊敬的法庭:
福建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关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没有异议。
(二)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具体理由如下:
1、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陈XX共参与诈骗成功11起,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04750元。
可在这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即11起诈骗成功案件中,其中11个被害人,仅有4个被害人在报案时有附上被骗时的汇款凭证,其余7个被害人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本案的重要物证之一,即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公诉机关并没有当庭提供并举证。
由于在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有7个被害人在报案时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加上本案五个被告人的供述数额及诈骗时间均不太确切和具体,也无法相互印证。
如果没有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来作进一步的印证,那么被害人所报案的被骗数额根本无法得到核实和确定。
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无法满足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
2、在起诉书所认定的2012年4月20日被害人为蔡XX的那起诈骗案中,该案件并没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也没有被害人蔡XX的汇款凭证及具体的汇款帐号,其被骗的事实及数额并没有得到进一步核实和认定。
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却仅凭被害人向XX县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张书面单方陈述,该陈述也仅体现被骗的数额,没有具体的汇款帐号,且连最基本的被害人身份信息也没有附上。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对于该案件应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3、本案作案地点不明确。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理应有被告人指认现场并附上作案地点的现场勘查图。
公安机关以仅凭被告人描述无法确认作案地的确切位置为理由,没有作进一步的侦查便草率结案,该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
综上,本辨护人认为,本案缺少必要的相关物证,故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建议法庭能够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对本案部分事实予以重新作出认定。
一、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
就本案而言,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具有明显的酌情从轻、减轻情节。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1、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XX不是诈骗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诈骗所用的工具即手机和银行卡均不是他提供的。
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XX也仅仅只是协助打打电话或在旁边帮忙,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陈XX是初犯、偶犯,且参与时间不长,获利也不多。
在参与一小段时间后,便主动退出该诈骗活动,可见其主观恶意不大,只是因一时贪念以及对法律的无知,参与了诈骗。
3、被告人陈XX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已经在开庭前积极退了部分赃款。
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又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们国家在书写辩护词的时候,通常都是非常的专业的,有一些人员他们没有学过法学知识,可能在理解辩护词的时候,在格式和内容方面都存在着重大的问题,但不管怎么来说的话,它的一个基本的格式就是有一个手部称谓和一个正文以及最后的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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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肇庆市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电信网络诈骗案律师辩护词是怎样的
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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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