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房屋拆迁政策,襄樊市清房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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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襄樊市房屋拆迁政策,襄樊市清房政策规定

一、襄樊市清房政策规定

襄樊市,现称襄阳市,关于其清房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农村旧房改造两方面。以下是具体的政策解读: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申请人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申请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在一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以及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证明。

同意以所购住房抵押,或提供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担保。

此外,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异地贷款购房。住房公积金制度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该制度。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该制度。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组成,且缴存具有长期性,体现了其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二、农村旧房改造政策

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若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外,则需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

村民需携带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同时申请D级危房鉴定。批准后方可进行房屋重建。

房屋建成后,需携带相关手续去当地房管所办理房屋权证。

部分省份设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村民可先向村委会咨询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维修补助。

总的来说,襄阳市(原襄樊市)的清房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农村旧房改造两方面。市民在进行住房交易或改造时,需详细了解并遵循相关政策规定。

二、最新襄樊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示,将樊城区中原路以南,铁院西路以西片区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将其中一个地块容积率由2.6调整为3.0,将相邻地块容积率降低,保证片区居住建筑总量不增加,公共服务设施保障能力不降低。

据了解,这一片区就是早就列入了棚改范围的中原小巷片区,而这次规划部门对规划指标进行调整,目的就是为了支持棚改安置房建设,加快棚改项目推进。

将以原拆原建的方式安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襄阳棚户区改造范围

法律分析: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示,将樊城区中原路以南,铁院西路以西片区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将其中一个地块容积率由2.6调整为3.0,将相邻地块容积率降低,保证片区居住建筑总量不增加,公共服务设施保障能力不降低。

据了解,这一片区就是早就列入了棚改范围的中原小巷片区,而这次规划部门对规划指标进行调整,目的就是为了支持棚改安置房建设,加快棚改项目推进。

将以原拆原建的方式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襄阳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法律主观:

看看你是什么地区了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有的收取空置半年后50% 有的地方规定三个月后从第四个月开始按照70%收取 你一定要找到当地的这个类似文件要不物业公司是不承认的呵呵 以【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为例:

第十九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 物业服务费 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自物业交付次月起计收。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三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四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五、襄阳棚户区改造范围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示,将樊城区中原路以南,铁院西路以西片区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将其中一个地块容积率由2.6调整为3.0,将相邻地块容积率降低,保证片区居住建筑总量不增加,公共服务设施保障能力不降低。

据了解,这一片区就是早就列入了棚改范围的中原小巷片区,而这次规划部门对规划指标进行调整,目的就是为了支持棚改安置房建设,加快棚改项目推进。

将以原拆原建的方式安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襄阳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使用不到两年的临时建筑,可根据使用时间给予重置价格10%至50%的补偿。

拆迁范围内的临时摊位、摊点、售货亭等,由批准设点部门负责转移或拆除,不予补偿。

拆除石棉瓦、油毡等材料搭建的临时构筑物按临时建筑的补偿规定执行。

拆除由规划、土地、市容等管理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和未定期限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建设部颁发的《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对于被拆除房屋的室内装修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估价后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单位自管、私人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偿还房屋重置价格与原房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原房成新率不足六成的,应按六成标准补足差价);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以内的,按重置价格结算;多于安置标准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不足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房重置价格结算。

被拆迁人一次交付差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在安置前分期付款,也可适当减少偿还房的面积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拆迁人在异地调换适当房屋安置。

在异地调换旧房安置的,其差价款由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拆除房管部门直管住宅房屋,应以安置的建筑面积归还房屋产权,不计差价。

安置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三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三十四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人应按其原性质、原规模及城市规划安排重建偿还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三十五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因拆迁而引起原租赁契约条款变更的,契约应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六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待纠纷解决后,由拆迁人按纠纷各方达成的协议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判决书落实补偿和安置。

第三十七条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在外地,未委托代理人,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法通知到房屋所有人的,由拆迁人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拆除代管房屋,其产权调换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档案资料。

拆除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登报公告,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房予以补偿安置。

第三十九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拆迁。

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拆迁前被拆迁人已向供电、供水部门开户安装的电表、水表,由拆迁人与供电、供水部门联系后拆除。

安置新房时,被拆迁人仅交相应的电表、水表成本费,免交转开户费。

被拆迁人原未向供电、供水部门开户安装电表、水表的,安置新房时,应按供电、供水部门的有关规定交纳开户费用,拆迁人不得从中加收其它费用。

第四十一条被拆迁人原装有电话机的,房屋拆除时由拆迁人按转机费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偿,电话机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

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间电话座机费由拆迁人承担。

对于被拆迁人原安装的有线电视、拆除时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因拆迁工作不善,使城市通信缆线、供电线路、管道设施遭受破坏的,拆迁人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补偿直接经济损失。

若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所需费用和材料由提出扩建、改建者自行解决。

第四十三条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作价,成新鉴定和重置价格,新房土建单方造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并依照物价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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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襄樊市房屋拆迁政策,襄阳棚户区改造范围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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