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关键词:购房者、银行、律师、断供、仲裁、权利滥用、起诉银行
原文:购房者“断供”:银行“仲裁”后,律师起诉银行“滥用权利”!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子,估计没有过先例:
F是购房者,建行是353万贷款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笔者是400万债权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2021年1月,F开始逾期还款,同年4月断供。
2021年5月,F因对外负债被强制执行,深圳福田法院裁定拍卖案涉房屋。(后移送罗湖法院与笔者申请案合并执行)
2022年8月,F因对笔者负债,被深圳罗湖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建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F还本付息并赔偿仲裁费、律师费。
得知仲裁后,笔者不止一次函告建行:案涉房屋已进入执行拍卖程序,应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实现抵押债权,不必舍近求远申请仲裁,然建行坚持仲裁。
2023年2月,罗湖法院依笔者申请,裁定拍卖案涉房屋。
2023年3月,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F还本付息并额外赔偿建行仲裁费、律师费合计83798.28元。
2023年5月,案涉房屋以621万拍卖成交,建行通过申请参与分配途径,优先受偿了包括仲裁费、律师费在内的337.9万全部债权。
案涉房屋拍卖款扣除法院执行费、拍卖费、建行337.9万元第一顺位抵押债权后,余款仅有279万,远不足清偿笔者400万第二顺位抵押债权,笔者实际受偿额因建行不必要申请仲裁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而等额减少83798.28元。
2023年9月,笔者以建行没有必要性申请仲裁,“滥用诉权”导致己方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83798.28元,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
{"ctype":2,"value":"58ee3d6d55fbb2fbfa1c068e5d4a20a44623dc73","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58ee3d6d55fbb2fbfa1c068e5d4a20a44623dc73?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ctype":2,"value":"3c6d55fbb2fb4316d72824e632a4462309f7d373","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3c6d55fbb2fb4316d72824e632a4462309f7d373?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观点争锋:建行对断供人提起仲裁是否构成权利的滥用?是否导致并应当赔付笔者损失?
笔者观点:
①建行为第一顺位合法抵押权人,无论哪个案件、哪家法院拍卖处分案涉房屋,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均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获得优先受偿,没有必要性亦不应当“舍近求远”,耗时、耗力、耗财启动仲裁程序,扩大F的损失;
②“积极止损、防止损失扩大”是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主体的基本要求,作为肩负社会责任的国有大型银行,建行于存在多途径实现债权的情况下,负有通过更经济、更快捷、更便利途径实现债权、避免当事人损失扩大的义务;
③建行最终还是通过直接申请参与分配而非强制执行仲裁裁决途径实现债权,仲裁裁决并未对其实现债权起到积极作用,行为显属徒劳,违反了权利行使的必要性原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④案涉房屋拍卖价款足以偿付建行第一顺位抵押债权,不足以偿付笔者第二顺位抵押债权,因建行优先受偿本不该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导致笔者受偿债权等额减少,该83798.28元损失为建行不必要仲裁行为导致,当由建行赔偿。
建行观点:
①依据与F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符合法律规定,在F断供的情况下启动仲裁为依约、依法行使诉权;
笔者答辩:“滥用诉权”的前提即是认可了建行有诉权,只是认为不具有行使的必要性,属于权利的滥用。
②笔者作为抵押权人也申请了仲裁,也没有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双标”认定建行滥用权利;
笔者答辩:案涉房屋最终得以拍卖执行,依据即是笔者的仲裁裁决,正是由于笔者申请仲裁,才使得建行的全部债权和笔者的部分债权得以受偿,笔者仲裁存在必要性且并未造成他人损失,远不同于建行仲裁权利的滥用。
③笔者未受偿债权还存在,并无灭失,并无实际损失。
笔者答辩:“死债不同于活债”,经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F目前有六个限制高消费令(其中两个为本案法院发出),一个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五个终本执行信息,显然已无资产可供执行,建行关于笔者未受偿债权还存在,没有损失的抗辩纯属罔顾事实的胡说八道。
{"ctype":2,"value":"b3fb43166d224f4a9cae2d8f1bf790529822d173","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b3fb43166d224f4a9cae2d8f1bf790529822d173?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相关规定:抵押债权存在“诉讼仲裁”和“非诉”两种债权实现途径
1、《民法典》
第410条规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2022修正)》
第506条第2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508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3、《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第477条【参与分配的一般规定】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根据该规定,存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情况下,当事人负有遵循必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减损原则,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的义务。)
5、《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为经营原则;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ctype":2,"value":"6c224f4a20a44623b7fdfbfe8a22720e0cf3d773","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6c224f4a20a44623b7fdfbfe8a22720e0cf3d773?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后话:起诉,只为寻找答案,不为获赔。
诉前,与众人聊起,众人说见过银行起诉当事人的,没见过当事人起诉银行的;与同行讨论,观点几乎一致:胜败关乎法官自由裁量权!
笔者疑惑:法律规定了抵押债权“诉”与“非诉”的两种实现途径,抵押权人到底有没有任意选择权?
如果没有任意选择权,要遵循什么原则选择?是否为“便捷、减损、必要性”原则?
如果有任意选择权,如本案,抵押权人“舍近求远”,不必要增加诉累、扩大当事人损失,岂不有违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一个法律问题,笔者没有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相关判例,只好“以身试法”:
以自身为原告提起诉讼,寻找答案,形成判例,供后人查阅。(无论胜败,笔者都要求公开判决,建行则不同意公开)。
——性格使然:探求真相,好奇害死猫~~~The Curiosity Will kill A Cat...
后话:
此类案子没有找到过先例,欢迎同行、其他法律人、网友留言发表不同观点商榷。——真理越辩越明,只有一种声音绝不代表正确![握手][握手][握手]
{"ctype":2,"value":"472309f790529822b304675fc5ca7bcb0a46d473","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472309f790529822b304675fc5ca7bcb0a46d473?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法律分析:
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分析:
银行起诉一般是你拒绝还款,结果一般都是判处你偿还钱款,因为银行一般都是很正规的,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其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分析:
1、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律分析:
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与银行发生纠纷维权的方法有:
1、先行与银行进行联络,使银行有机会及早解决投诉事项。
2、对银行处理投诉的方法感到不满意,或银行并未在收到投诉后约定时间内给予最后回复,可以向银监会投诉只能是书面形式,口述形式或匿名投诉也都是无效的。
劳动纠纷发生时劳动者如何维权
\t 1、调解(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t 《劳动法》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t 2、仲裁(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t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t 3、诉讼(找人民法院)
\t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t 4、投诉(找劳动行政部门)
\t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版权纠纷如何维权
版权纠纷的维权方式可以是当事人自行协商,签订和解协议维权;
请第三方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维权;
根据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维权;
或者没有仲裁协议的,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1、定襄县房屋拆迁政策文件
2、定襄县房屋拆迁政策规定
3、定襄县房屋拆迁政策最新
4、定襄拆迁计划
5、定襄县2020规划
6、定襄县楼房
7、定襄征地
8、定襄2021年规划
9、山西省定襄县房屋出售信息
10、定襄最新房屋出售2020年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定襄县房屋拆迁政策,银行“仲裁”购房者胜诉后,律师起诉银行“滥用诉权”!”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定襄县房屋拆迁政策,银行诉讼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