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已逾八年,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和使命感,始终忠实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职责,善于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快速梳理出清晰脉络,精准把脉,用最正确思路、方法、程序,去解决当事人疑难法律问题,不仅工作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精湛,而且学习能力超强,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法律主观:
1、在原有 宅基地 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 劳务分包 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 农村宅基地 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主要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但是已经开始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自愿放弃建房资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和奖励。 就目前来看,我国在农村房屋建设方面还没有具体的制度性规范,所以,农民盖房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今年,在我国有的省份已经开始了农村房屋管理办法的试点,相信未来定会推向全国,根据政策规定,以下情况的农民将会失去在农村建房的资格。 1、农民违规选址建房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只能在村集体分配给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由于管理和监督的疏漏,很多农民自行选址建房,然后才去村委补办手续;还有的农民竟然把农业生产用地当作了宅基地使用;甚至有的农民会违规占用水源用地和公路用地建房。随着新政策的强力落实,这类行为在今年将会被坚决制止,而且这些农民以后想要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手续也会变得异常严 苛。 2、农民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的 绝大多数的农民会选择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在盖房前,也须有乡镇一级的政府进行规划和审核,通过后才能盖。未取得审核证书的,今年将一律停工。 3、农民房屋建设不符合设计规范的 为了保证兴建房屋的安全系数,国家对农村房屋进行严格把关,这是最引人关注的,这说明国家真正的把咱农民的安全生活和生产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所以,咱农民一定要理解国家的苦心,不要一味的抱怨手续的繁琐。 4、农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不准再建房 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农民在农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已经影响到农村均衡发展的战略实施。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对于农村这种现象的限制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是一件让人振奋的消息。 将来农村的房屋建设一定会有新的标准诞生,而且会越来越规范,希望咱农民可以理解国家限制房屋建设的良苦用心,按照规定建房。对于那些有损农民权益的事儿,相信国家会逐步制定落实相关 法规 ,老百姓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保护好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流转等方面的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等。
办法还对宅基地的审批和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
该办法主要涉及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流转等方面的规定。
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村民只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办法规定宅基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或村民居住,禁止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
另外,办法还对宅基地的流转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宅基地的流转中,已经具有住房的宅基地的流转,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此外,宅基地的流转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确保流转的公平和透明。
办法还对宅基地的审批和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村委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并及时将宅基地的审批结果信息报送到乡镇人民政府。
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及时登记,并由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如果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宅基地流转纠纷的解决,首先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如果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办法对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流转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也需要村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使用、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可以由农民依法享有。
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农村宅基地实行的专门立法。
该条例主要从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使用、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可以由农民依法享有。
在宅基地使用方面,条例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条件、期限和范围等。
农民个人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同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宅基地的行为,也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在宅基地转让方面,条例规定了宅基地转让应该遵守的程序和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转让必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此外,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占用。
总体来看,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农村土地管理、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条例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宅基地使用和转让,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如果宅基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是否可以续期?宅基地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到期后一般不会再行续期。
不过,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宅基地实质性投入巨大、利益攸关等,可以考虑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延长使用的措施。
具体政策以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方面。
相关法律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宅基地的使用和转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认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做到依法合理使用和转让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可以由农民依法享有。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怎么办 理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农村宅基证办理流程如下:
1 、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
2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报村委会 。
3 、由村委会将申请表以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
4 、调查属实,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
5 、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证。
二、 农村宅基地可以被子女继承吗 1 、 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子女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一般只有使用权。
子女有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对于宅基地上面的房屋、附着物属于遗产的,可以继承。
如果要建造房屋需要向相关部门依法申请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三、宅基地的 居住权 是什么1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居住权合同 。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1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 2 ) 住宅的位置 。
( 3 )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
( 4 ) 居住权期限 。
( 5 ) 解决争议的方法。
3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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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山区农村拆房子什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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