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能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镇政府能否出具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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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严谨,工作作风踏实,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体现其复合的专业背景及丰富的社会阅历优势。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镇政府能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镇政府能否出具征收补偿决定

一、镇政府能否出具征收补偿决定

镇政府不能出具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意味着,征收土地及其相关的补偿决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而不是镇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会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征收相关信息,听取被征地者的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最终,补偿协议的签订也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

因此,镇政府没有权力出具征收补偿决定。如果涉及到土地征收和补偿的问题,应咨询或联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

二、征收补偿决定书是指的什么

一、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如果对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拆迁怎么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实践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征收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其实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

另一方面是因征收搬迁而必须发生一些费用。

总体来讲,房屋征收活动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一般有以下八大项: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牌匾及其他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经济损失和费用不一定同时发生,因此在具体的补偿个例中,应当依据其具体损失项目、损失情况予以确定补偿范围。

三、乡镇政府有权利出征地补偿标准吗

乡镇政府没有权利出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乡镇政府是没有权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镇政府能否处理征地补偿纠纷

乡镇级政府是没有征地拆迁的权力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一、征地补偿纠纷有哪些类型

(一)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二)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怎么处理农村征地补偿纠纷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

征地补偿协议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

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做

一、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如果对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拆迁怎么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实践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征收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其实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

另一方面是因征收搬迁而必须发生一些费用。

总体来讲,房屋征收活动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一般有以下八大项: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牌匾及其他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经济损失和费用不一定同时发生,因此在具体的补偿个例中,应当依据其具体损失项目、损失情况予以确定补偿范围。

六、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是什么

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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