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府占用商业亍道,影响商户正常营业怎么办

咨询
侯森律师

侯森律师

专业律师 征地拆迁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拥有深厚的房地产法、建筑法等相关不动产专业理论功底,独立和参与办理了多起行政法征地拆迁诉讼及非诉案件,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尤其擅长处理房产纠纷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专业契合度高,办案经验丰富。

荆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府占用商业亍道,影响商户正常营业怎么办

一、政府占用商业亍道,影响商户正常营业怎么办

_【史律师说法】

当事人因政府搭建的围墙影响其商铺正常经营使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政府立即拆除其在商铺旁搭建的围墙,停止妨碍对商铺的正常经营使用。

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看,其提起的是一个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一般给付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这里所说的“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给付义务”,就是指一般给付之诉。与“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相同,它们都属于给付之诉,所不同的是,后者是要求判决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政行为,前者则是要求判决行政机关作出除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各种行为,在许多情况下,这种诉讼涉及的都是事实行为。一般给付之诉被称为“诉讼上的多用途武器”,当事人不仅可以行使金钱给付和事实行为请求权,也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返还和后果消除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既可能出自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能出自行政行为、行政承诺、行政协议,还可能出自对于民法规范的类推适用。

诉讼种类的误用,不仅会造成与诉讼请求的不对应,也会使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大打折扣。如果人民法院对政府搭建围墙的行为确认为违法,对拆除搭建围墙的诉讼请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规定不予支持,属于误用诉讼种类。上述规定的判决方式系“情势判决”。所谓“情势判决”,虽然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严格讲并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判决方式,而是撤销之诉的一种例外情形。其含义是指,在针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的撤销之诉中,虽然行政行为违法且依法应当撤销,但在撤销该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可见,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势判决”,其前提必须是针对一个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应当撤销且具有可撤销内容。在本案,被诉搭建围墙的行为显然不是一个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也没有提出撤销一个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故此,适用“情势判决”,显然误用了诉讼种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74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士贵,男,194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州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夏光宏,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周士贵因诉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荆州区政府)行政侵权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行终4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审判员阎巍、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周士贵属非农业家庭户籍,在荆州市有一处房屋,取得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因该房屋紧邻318国道,周士贵将其出租作为商铺使用。荆州区政府为了推进荆州城北快速路建设项目,需对包括周士贵房屋在内的荆北村沿318国道一线房屋进行征收。经协商,该路段的被征收户绝大多数已经签约,还有包括周士贵在内的少数被征收户正在洽谈中。2017年8月,荆州区政府在周士贵房屋前沿线搭建起围墙,并在围墙的两端预留了可供通行的通道。另查明,征收部门拟将周士贵的房屋认定为非住宅经营户。周士贵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荆州区政府立即拆除其在原告房屋旁边搭建的围墙,停止妨碍对商铺的正常经营使用。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荆州区政府搭建围墙与荆州城北快速路项目建设房屋征收相关,是荆州区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而产生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据上述规定,荆州区政府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沿318国道一线周士贵房屋前搭建围墙征得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审批,但荆州区政府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在未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审批的情况下,荆州区政府在周士贵房屋前搭建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尽管荆州区政府在周士贵房屋前搭建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其在周士贵房屋门前搭建的围墙边留有供行人进出的通道,该通道可保障周士贵及周边群众的正常通行。关于周士贵认为荆州区政府搭建围强的行为侵犯了其宅基地使用权、严重影响了其房屋的正常经营使用的观点,因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区农民集体,而周士贵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用途一栏记载已超标平方米,并且周士贵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周士贵该观点,不予支持。退而言之,即使荆州区政府在周士贵房屋前搭建围墙的行为对周士贵房屋作为商铺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由于周士贵的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对其经营损失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周士贵与荆州区政府之间的纠纷实质是征收法律关系,周士贵请求荆州区政府承担物权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鉴于周士贵房屋所在的荆北村征收片区的绝大多数被征收户已经签约,荆州区政府所搭建的围墙能够从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保障房屋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因此,周士贵要求荆州区政府立即拆除在其房屋旁搭建围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作出(2017)鄂10行初34号行政判决:一、确认荆州区政府在周士贵房屋前搭建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周士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士贵不服,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荆州区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搭建涉案围墙经过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其搭建涉案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正确。荆州区政府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而修建围墙,是为保障建筑物周边的公共交通及施工安全。周士贵认为荆州区政府搭建围墙的行为侵犯了其宅基地使用权,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诉讼理由。周士贵出租经营的房屋在荆州区政府征收房屋的范围内,其经营损失可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其合法权益并未因此受到损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周士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士贵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关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严重依据不足。根据有关规定,前述“公共利益”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征收项目即将施工为前提,但根据再审被申请人一审举证,荆州城北快速路项目目前仅取得了立项批文,并未取得其他批准文件,依法不得开工。再审申请人部分宅基地被圈进围墙,一审法官在未尽到审查义务的情况下,认定再审被申请人未侵占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属事实认定错误。另根据再审申请人开庭后取得并补充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荆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所作《关于周世贵等人信访事项的回复》,城北快速路项目尚未实施征地,荆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明确要求该项目在未批准前不得实施占用土地行为,一审法院关于“公共利益”的认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再审申请人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再审被申请人建立围墙的行为并非出于公共利益,而是为了让尚未搬迁的申请人无法正常经营而不得不早日搬迁,简言之即为了“逼迁”。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二审行政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如下诉讼请求:判令再审被申请人立即拆除其在再审申请人房屋旁边搭建的围挡,停止妨碍对商铺的正常经营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是由一堵围墙所引发。再审申请人周士贵在荆州边拥有一处房屋,出租作为商铺使用。2017年8月,荆州区政府在周士贵房屋前沿线搭建起围墙,据称是与荆州城北快速路项目建设房屋征收相关,为了对该路段的318国道进行拓宽改造,故对包括周士贵房屋在内的荆北村沿318国道一线房屋进行征收。此时,周士贵并未与荆州区政府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周士贵认为荆州区政府搭建的围墙严重影响了其房屋作为商铺的正常经营使用,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荆州区政府立即拆除其在原告房屋旁边搭建的围墙,停止妨碍对商铺的正常经营使用。

一审和二审法院尽管对荆州区政府搭建围墙的行为确认为违法,但却对判令荆州区政府立即拆除其在原告房屋旁边搭建的围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两级法院的裁判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该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很显然,该项所规定的判决方式系“情势判决”。所谓“情势判决”,虽然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严格讲并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判决方式,而是撤销之诉的一种例外情形。其含义是指,在针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的撤销之诉中,虽然行政行为违法且依法应当撤销,但在撤销该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可见,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势判决”,其前提必须是针对一个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应当撤销且具有可撤销内容。在本案,被诉的搭建围墙的行为显然不是一个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也没有提出撤销一个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法院适用“情势判决”,显然误用了诉讼种类。

诉讼种类的误用,不仅会造成与诉讼请求的不对应,也会使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大打折扣。在本案,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荆州区政府立即拆除其在原告房屋旁边搭建的围墙,停止妨碍对商铺的正常经营使用。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看,他是提起一个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一般给付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这里所说的“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给付义务”,就是指一般给付之诉。与“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相同,它们都属于给付之诉,所不同的是,后者是要求判决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政行为,前者则是要求判决行政机关作出除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各种行为,在许多情况下,这种诉讼涉及的都是事实行为。一般给付之诉被称为“诉讼上的多用途武器”,当事人不仅可以行使金钱给付和事实行为请求权,也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返还和后果消除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既可能出自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能出自行政行为、行政承诺、行政协议,还可能出自对于民法规范的类推适用。

就本案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为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法判令荆州区政府立即拆除其在原告房屋旁边搭建的围墙,停止妨碍对商铺的正常经营使用”的请求权基础。再审申请人认为,“根据再审被申请人一审举证,荆州城北快速路项目目前仅取得了立项批文,并未取得其他批准文件,依法不得开工。另根据再审申请人开庭后取得并补充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荆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所作《关于周世贵等人信访事项的回复》,城北快速路项目尚未实施征地,荆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明确要求该项目在未批准前不得实施占用土地行为,一审法院关于‘公共利益’的认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虽然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周士贵的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从一审判决所载明的再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并未提交征地批复、征地公告等证明涉案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交在搭建围墙前已与再审申请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已依法对再审申请人进行补偿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再审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前搭建围墙,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妨碍了涉案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正常使用,是否应当判令荆州区政府立即拆除,均应当认真审理并依法裁判。一审和二审法院由于诉讼类型选择错误,导致对本案的审理有所偏差,未能准确回应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应依法提起再审。但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本院从再审申请人那里了解到,其所诉称的被围墙妨碍正常经营使用的房屋已于2018年4月16日被拆除,房屋前的围墙亦已被拆除,如此一来,通过再审判令拆除围墙已无实际意义。鉴于原审法院已确认再审被申请人搭建围墙的行为违法,再审申请人如认为在其房屋存续期间,该围墙造成其经营损失或其他损失,可以依法另行通过行政赔偿或者补偿程序予以主张。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周士贵的再审申请。

二、商场占用公共区域规定

法律分析:

政府施工影响临街商铺经营的,根据具体影响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商户占道经营怎么办?

法律分析:

1、可以向相关的执法人员举报比如城管;

2、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商户占道经营怎么办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1、可以向相关的执法人员举报比如城管;

2、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政府施工影响商户经营怎么办?

法律分析:

政府施工影响临街商铺经营的,根据具体影响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如何解决占道经营问题

法律分析:

商场占用公共区域,可以先选择协商解决,如果实在无法协商,只能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荆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荆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3、荆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4、荆州市国有土地征收实施细则

5、荆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6、荆州市征收补偿标准

7、荆州区土地征收公告

8、荆州区2021年土地征收启动

9、2021年荆州土地征收规划

10、荆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荆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府占用商业亍道,影响商户正常营业怎么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荆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府施工影响商户经营怎么办?

内容审核:侯森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荆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府占用商业亍道,影响商户正常营业怎么办/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荆州拆迁补偿政策住宅,荆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0月15日
荆州农村拆迁补偿政策,房屋维修国家有什么补贴

25年10月15日
荆州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入市国家政策,荆州市征地赔偿标准

25年10月15日
荆州市拆迁补偿方案,荆州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0月15日
荆州沙市拆迁房屋,2023年荆州市沙市区拆迁规划

25年10月15日
荆州城南拆迁补偿标准2026,湖北荆州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25年10月15日
湖北荆州拆迁补偿标准,荆随高速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25年10月15日
荆州拆迁标准2026,荆随高速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荆州拆迁范围

25年10月15日
荆州郢城征地补偿是多少,荆州郢城镇

25年10月15日
荆州市征收补偿,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征地补偿标准

25年10月15日
拆迁如何选商铺房子呢,拆迁安置小区商铺归谁

25年10月15日
商户拆迁赔偿归谁,商铺拆迁商户有赔偿吗

25年10月15日
违建市场拆迁商户装修补偿吗,在拆迁时这些“违建”房屋是能够拿到补偿的

25年10月15日
商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菜市场拆迁商户有没有补偿

25年10月15日
拆迁房东不给商户补偿找哪个部门,遇到拆迁房东不退房租怎么办

25年10月15日
拆迁商户补偿政策文件,政府拆迁对商铺租户的补偿标准

25年10月15日
市场拆迁怎么拆房子的,齐齐发大市场拆迁流程详解

25年10月15日
拆迁商户经营补偿标准,店面房拆迁有营业执照怎么赔偿

25年10月15日
房屋拆迁商户怎么补偿,店面房拆迁有营业执照怎么赔偿

25年10月15日
商户拆迁补偿标准最新,菜市场拆迁商户有没有补偿

25年10月15日
最新新闻
筑牢党建根基 赋能律所发展|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党员大会顺利召开

为进一步加强律所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建引领律所建设发展,10月25日上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中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大会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选举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流程严谨规范,符合法定开会条件。

25年10月15日
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律师荣获“2026 GRCD争议解决年度律师”

10月24日下午,2026 GRCD北京论坛暨中国年度大奖颁奖典礼在北京成功举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律师凭借近二十年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与两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累,喜获“2026 GRCD争议解决年度律师”殊荣,并于圆桌交流及专访中,就企业行政争议的解决分享了个人一线观察。

25年10月15日
安置房拆迁公摊面积,2026年从评估程序查起

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10月15日
违法强拆维权,2026年先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25年10月15日
自管公房拆迁,房改未办结的房屋补偿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25年10月15日
拆迁面积认定,2026年先申请复核评估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10月15日
过渡费停发,北京这类拆迁纠纷的救济路子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25年10月15日
环保关停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举证方式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25年10月15日
拆迁评估价低于市场价,2026年先调报告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10月15日
环保关停拆迁补偿,2026年先查土地性质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25年10月15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