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区分互保金与转产补助 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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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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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镇江市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区分互保金与转产补助 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一、区分互保金与转产补助 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入库编号2023-10-2-230-010乔某春诉某渔业互保协会保险合同纠纷案——区分互保金与转产补助 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关键词民事

海上保险合同

渔船互助保险合同

渔业互保协会

互保金

减船转产补助金

不当得利

适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用途:郜gào云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基本案情2017年,乔某春在某渔业互保协会为“辽大中渔X”捕捞船投保并支付了互保费5700元。某渔业互保协会向乔某春出具了《渔船互助保险凭证》。凭证载明,乔某春为某渔业互保协会会员,承保船舶为“辽大中渔X”捕捞船,船舶价值30万元,互保金额15万元,互保费5700元,互保期限为2017年9月23日00:00起至2018年9月22日24:00止,互保责任为综合互保责任(包括全损互保责任、第三者碰撞互保责任和部分损失赔偿互保责任)。凭证背面的渔船互保条款第三条“互保责任”规定:“(一)全损互保责任: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互保渔船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2、……”第六条“除外责任”的第一项为“船舶不适航”。第七条第九项规定:“会员自互保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向本会经办机构提出索赔,或不提供必要文件和证明的,视为自动放弃权益处理。”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了会员索赔时应提供的材料。

2017年10月29日晚21点,“辽大中渔X”船在N33°00′E 125°45′处站锚,天气恶劣导致船后舱进水,11名船员获救后船舶沉没灭失。大连中山渔港监督于同年11月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报告和灭失证明。事故调查报告载明:“……(一)事故原因:根据船员笔录分析,由于当时天气恶劣,船后舱密闭不严,海水涌入,使船只失去浮力,最后导致船舶沉没。(二)事故性质:根据船员笔录及天气网记载,当时风浪太大,使船后舱进水,失去浮力,此次事故属于一起自然灾害事故。”乔某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供其中8名船员的船员证、大连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宋某凯、倪某礼渔业船员证书情况说明》和《关于宋某凯、倪某礼发证情况的说明》,证明事故发生时其中两人具备三级船长资质,一人具备一级轮机长资质,其余五人具备渔业船员资质。

2017年,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载明“……国家以赎买渔船的方式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所有人自愿签订退出协议,不再从事捕捞。申请淘汰渔船须真实存在、证件齐全、船证相符。渔船拆解或改作人工鱼礁后,由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为渔民或企业开具《海域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灭失渔船由渔港监督部门开具《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并注销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省渔业主管部门收回上缴国家……为加大推进减船转产力度,对减船转产的企业或渔民按照减船功率给予8000元千瓦的补助……”2017年11月24日,乔某春向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递交了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其中申请理由一栏写明“船海损,已灭失”。同日,乔某春签署了渔船减船转产承诺书和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承诺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功率指标制造渔船及不非法从事捕捞业,保证今后不再购置、新建捕捞渔船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乔某春获得渔船减船转产补助金96.8万元。2018年8月20日,大连市中山区渔政管理所出具了渔船灭失证明,载明渔船灭失原因为船舱进水沉没灭失。相关行政机关陆续出具了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和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乔某春自2018年3月起多次向某渔业互保协会索赔互保金,某渔业互保协会拒绝支付,理由如下:1.乔某春已经以渔船灭失为由申请了渔船减船转产补助金,并注销了船舶证书,故无权再行获得互保金,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2.根据保险法律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处分权。现保险标的已被转化为渔船减船转产补助金并由乔某春所有,故某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保险人没有再行支付互保金的义务。3.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乔某春因渔船灭失已获得远超渔船价值的减船转产补助金,故无权再行主张互保金。4.即使乔某春未获得渔船减产补助金,其也无法获得互保金,因为:渔船人员配置不合格、船后舱密闭不严,船舶不适航,属于渔船互保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情形;乔某春未按照渔船互保条款的约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索赔的必要文件和证明,视为其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大连海事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辽7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某渔业互保协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乔某春支付互保金15万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乔某春与某渔业互保协会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渔船互助保险合同。乔某春已支付了互保费,其渔船在互保期间内发生互保事故发生损失后,某渔业互保协会应及时向乔某春支付互保金。涉案渔船因自然灾害而沉没灭失,该事故属于渔业互助保险合同“互保责任”约定的“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互保渔船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情形,即在互保期间内发生互保事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乔某春在已经获得减船转产补助金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获得互保金;2.乔某春是否在渔业互助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某渔业互保协会索赔;3.是否存在“船舶不适航”的除外责任情形。

一、乔某春在已经获得减船转产补助金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获得互保金

《大连市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载明,发放减船转产补助金的原因是为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申请人的渔船没有灭失的,须拆解或改作人工鱼礁并由相关行政机关开具《海域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申请人的渔船灭失的,由渔港监督部门开具《渔业船舶灭失证明》;补助的数额按照8000元千瓦的标准、根据减船功率确定。乔某春递交减船转产申请书时,写明船舶的状态为因海损而灭失,在此种情况下,相关行政部门审核后仍准许乔某春减船转产并向其发放补助金。可见,减船转产补助金不是对涉案渔船灭失的补偿,亦不包含对涉案渔船灭失的补偿,因为涉案渔船在申请减船转产前已经灭失且灭失与减船转产无因果关系;乔某春获得补助金是因为其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不是因为其渔船灭失;补助金的数额仅与减船功率有关,与申请减船转产时渔船是否灭失及船舶价值无关。某渔业互保协会提出的乔某春因渔船灭失而获得渔船减产补助金、保险标的已转化为减船转产补助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某渔业互保协会主张国家是以“赎买渔船”的方式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故发放补助金后涉案渔船归国家所有,乔某春丧失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故无权主张互保金。涉案渔船系因自然灾害而灭失,乔某春于船舶灭失时失去船舶所有权。在申请减船转产补助金时,乔某春已申报涉案渔船为灭失状态,已灭失的物体不存在所有权,更不能产生所有权的转移,故减船转产补助金的发放不能导致涉案渔船归国家所有、乔某春丧失所有权,某渔业互保协会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综上,减船转产补助金与互保金没有关联性,既没有替代关系亦没有重合关系;乔某春获得减船转产补助金既不是基于转让船舶所有权,亦不是基于船舶灭失,与其索赔互保金所依据的事实不同;乔某春并非从某渔业互保协会获得减船转产补助金,其获得减船转产补助金的合法性及数额的大小与某渔业互保协会无关。某渔业互保协会从未向乔某春支付互保金,其提出的乔某春已获得减船转产补助金、再获得互保金将不当得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乔某春是否有权获得互保金,仅依据其与某渔业互保协会之间的渔业互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及相关事实进行判断。

二、乔某春是否在渔业互助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某渔业互保协会索赔

《渔船互助保险凭证》背面的渔船互保条款第七条第九项规定,会员应自互保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索赔。涉案渔船于2017年10月29日发生事故,乔某春自2018年3月起多次向某渔业互保协会索赔,故乔某春在渔船互保条款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向某渔业互保协会提起了索赔,乔某春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亦涵盖了索赔应提交的材料,某渔业互保协会不能以乔某春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资料索赔为由拒绝赔偿。

三、是否存在“船舶不适航”的除外责任情形

某渔业互保协会主张涉案渔船人员配置不合格、船后舱密闭不严,属于渔船互保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中的“船舶不适航”,故某渔业互保协会不应向乔某春支付互保金。涉案渔船长20米,主机总功率121千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附件4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规定,该船应配备三级船长1名、助理船副1名、三级轮机长1名。事故发生时船上有11名船员。乔某春提供了其中8名船员的船员证、大连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宋某凯、倪某礼渔业船员证书情况说明》和《关于宋某凯、倪某礼发证情况的说明》,证明8人中2人具备三级船长资质,1人具备一级轮机长资质,其余5人具备渔业船员资质,符合最低配员标准的规定。某渔业互保协会未举证证明这11名船员的资质不合格,故其提出的人员配置不合格的主张不成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均载明“辽大中渔15X”船经检验合格,可以证明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适航的;主管机关大连中山渔港监督调查后认定海损事故属于自然灾害事故,而非由于船后舱密闭不严导致的沉船事故,故船后舱密闭不严不能证明船舶不适航。综上,某渔业互保协会未证明渔船不适航,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涉案渔船在互保期间内因发生互保事故而沉没灭失,不存在渔船互保条款 “除外责任”约定的情形,某渔业互保协会应按照《渔船互助保险凭证》的记载,向乔某春支付互保金15万元。裁判要旨渔船所有人作为会员与某渔业互保协会订立渔船互助保险合同后,渔船所有人是否有权获得互保金,应当根据渔船是否在互保期间内发生了互保事故、是否存在除外责任的情形来确定。渔船所有人因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而获得的政府补助金,是政府为推进减船转产、鼓励企业或渔民转入其他行业而给予的鼓励金,数额与减船功率相关,与渔船价值无关,故补助金并非对互保事故引起的渔船损失的赔偿或补偿,某渔业互保协会无权以渔船所有人已获得减船转产补助金为由拒绝支付互保金。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农业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

一审:大连海事法院(2020)辽7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24日)(民四庭)

二、互保对象的互保职责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要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沿江各地要优化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及时引导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要全面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参照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给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等额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可依据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确定。

对外省户籍的退捕渔民,由禁捕地安排补贴资金,户籍地配合做好养老保险经办服务。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确保完成退捕渔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目标任务。

三、船东互保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时,有些船员单位还须为船员购买工伤保险。

但是,如果涉及船东侵权事宜,船员及其家属是否有权利对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船东同时索赔。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互保对象的互保职责

法律分析:

1.上岗前相互检查对方的劳保穿戴及精神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解决。

2.互相检查所用的工具,设备及各种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处理,否则不准使用。

3.作业过程中,互相监督检查提醒对方,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确认制度执行情况,杜绝违纪行为发生。

4.工作过程中,发生不安全因素,要互相提醒,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5.对方做到互相监督,按时参加安全活动,认真学习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积极抢救并及时向车间领导及安全科汇报。

法律依据: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电互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四条 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

各电厂、煤矿企业负责人为煤电互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煤电互保相应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各煤炭生产、运销、发电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电互保工作对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煤电互保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增强责任感,制定措施,责任到人,不折不扣完成煤电互保工作。

(二)加强协调。

煤电互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煤电互保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落实,各相关发电、煤矿企业具体实施。

煤电互保工作领导组建立工作协调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协调例会,及时掌握煤电互保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煤电互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搞好服务。

各定点煤矿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发电企业,科学调度,合理组织,保质保量提供煤源。

发电企业要根据全市统一安排的供煤任务,平等协商,科学安排,均衡购用定点煤炭,全面完成煤电互保工作任务。

煤炭、煤销等部门要搞好票据服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保证煤电互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严明纪律。

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把煤电互保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必须认真组织、全面完成。

对不认真执行市政府总体部署和安排,在煤电互保工作中不配合、不落实、推诿扯皮的,要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

要坚决杜绝无故拒供或拒收现象发生,坚决打击无票购销运输煤炭,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购销行为,坚决打击借机敲诈、哄抬价格和恶意压价、刁难克扣、乱设卡收费等违法违纪现象。

(五)严格考核。

煤电互保工作实行考核奖励制度,实行一月一报告、一季一通报、一年一考核的综合考核办法。

对积极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退捕渔民养老保险政策

法律分析:

要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沿江各地要优化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及时引导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要全面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参照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给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等额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可依据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确定。

对外省户籍的退捕渔民,由禁捕地安排补贴资金,户籍地配合做好养老保险经办服务。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确保完成退捕渔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目标任务。

六、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

法律分析:

1.上岗前相互检查对方的劳保穿戴及精神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解决。

2.互相检查所用的工具,设备及各种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处理,否则不准使用。

3.作业过程中,互相监督检查提醒对方,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确认制度执行情况,杜绝违纪行为发生。

4.工作过程中,发生不安全因素,要互相提醒,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5.对方做到互相监督,按时参加安全活动,认真学习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积极抢救并及时向车间领导及安全科汇报。

法律依据: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电互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四条 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

各电厂、煤矿企业负责人为煤电互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煤电互保相应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各煤炭生产、运销、发电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电互保工作对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煤电互保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增强责任感,制定措施,责任到人,不折不扣完成煤电互保工作。

(二)加强协调。

煤电互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煤电互保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落实,各相关发电、煤矿企业具体实施。

煤电互保工作领导组建立工作协调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协调例会,及时掌握煤电互保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煤电互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搞好服务。

各定点煤矿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发电企业,科学调度,合理组织,保质保量提供煤源。

发电企业要根据全市统一安排的供煤任务,平等协商,科学安排,均衡购用定点煤炭,全面完成煤电互保工作任务。

煤炭、煤销等部门要搞好票据服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保证煤电互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严明纪律。

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把煤电互保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必须认真组织、全面完成。

对不认真执行市政府总体部署和安排,在煤电互保工作中不配合、不落实、推诿扯皮的,要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

要坚决杜绝无故拒供或拒收现象发生,坚决打击无票购销运输煤炭,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购销行为,坚决打击借机敲诈、哄抬价格和恶意压价、刁难克扣、乱设卡收费等违法违纪现象。

(五)严格考核。

煤电互保工作实行考核奖励制度,实行一月一报告、一季一通报、一年一考核的综合考核办法。

对积极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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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镇江市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退捕渔民养老保险政策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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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0月1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0月15日
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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