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师从杨在明律师,秉持“以息诉的理念做征拆”的执业理念,专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近二十年,精准掌握全国各地区补偿政策与标准,带领团队累计主办及参与案件逾两千件;具有强大的谈判技巧与综合斡旋能力,切实为被征收人争取合法权益,始终奋斗在维权一线。
发票名和店名不一致,可以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发票上的名称与店铺实际名称不一致,这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
店面名和营业执照名应当一致,或者店名可以在营业执照名的基础上适当简化,但需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如果发票名与店名不一致,这可能意味着该店铺存在欺诈行为或者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收到的发票名与店名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在维权时遇到困难,因为发票是消费者购买行为的重要证据。因此,消费者有权利对此进行投诉。
综上所述,如果发票名和店名不一致,消费者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发票专用章和店名都不一致 这张发票无效 不收这张发票,要求店家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如果企业委托税务机关代征税款,且税务机关为企业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即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企业的名称就会不一致,属于正常现象。
但如果不是因为代开的原因造成的发票专用章名称与销售方名称不一致,其发票有可能存在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法律分析:
如果企业委托税务机关代征税款,且税务机关为企业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即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企业的名称就会不一致,属于正常现象。
但如果不是因为代开的原因造成的发票专用章名称与销售方名称不一致,其发票有可能存在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法律分析:
发票专用章和店名都不一致 这张发票无效 不收这张发票,要求店家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法律分析:
这种情况可以说是转让收款或付款。
只要写个转让声明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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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店名拆迁补偿标准2025,发票与店名不符的后果 -发票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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