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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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案例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案例

肃州区法院巡回法庭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因原告李某主体不适格,且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对被告某某村委会的起诉。

案情简介

2017年,被告某某村村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根据安置补偿方案,原告李某及其母亲徐某某作为两户进行抓阄,分别参与了安置房分配,最终双方各分得一个门店,李某对其分配的门店无异议并已经领取钥匙,徐某某抓阄获得的一个门店因店内有一个电梯井,二原告因此认为徐某某抽取的门店商业价值不足,且以抽签过程中被告挑出了两个门店作为村民对分配不满意的置换门店为由,要求被告置换分配给徐某某的门店,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二原告便向肃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某某村委会向二原告重新分配置换一套具有良好商用价值的门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村组的土地被征收后,二原告李某、徐某某分别作为独立的两户参与征地补偿,审理中,李某、徐某某亦明确系徐某某对其安置门店分配持有异议,李某对其安置门店的分配并不持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故李某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据此李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为主体不适格,且二原告李某、徐某某诉讼请求并不明确,经法院释明后,二原告并未变更诉求,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将“原告主体适格”视为“诉讼要件”,起诉符合诉讼要件是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故原告主体适格问题具有程序法性质。也就是说,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属于诉讼要件的缺失,不适格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原则上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适格的,也应及时止损,裁定驳回起诉。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诉讼时作为原告一定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的被告也要具体和明确,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就有可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李某虽与徐某某系母子关系,但其就此误认直接将自己列为原告,属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再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就是指起诉人必须明确其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如何处理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1、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如下: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不适格应如何处理原告不适格处理如下:

1、立案时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告知原告后,原告可以撤回起诉;

3、若原告拒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若在立案时,法院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案例

法律主观:

主体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需要分情况予以讨论:

1.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细化为“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系对向法院起诉的原告资格提出要求,而未针对被告。

例如,在抚育费案件中,母(父)亲诉父(母)亲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诉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支付或增加抚育费的情况时有出现。

这种情况表明双方没有抚育和被抚育民事法律关系,前者属原告主体不适格,后者属被告主体不适格。

所以,前者属原告没有抚育费起诉权,应裁定驳回起诉;

后者有起诉权但属诉错或错列对象,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立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

事实上,原告告谁是原告的权利,被告是否适格是法院审查的问题。

原告所诉对象存在,即可认定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其诉讼主体地位当无异议。

至于该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权者或义务人,应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起,作为实体审理和实体判决所要解决的问题。

只要原告明确“本案”即受害或受损事实与被告有关,在立案时,无需理解为被告必须是民事责任或履行义务的承受者。

如果送达的住址内确有被告此人,但现有证据证明此人与原告无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是本案被告;

或者双方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双方约定的履行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等。

这就存在着原告坚持认为此人就是“明确的被告”,也有“具体的事实、理由”等判断,和法院认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等判断的矛盾冲突。

此时法院的判断是建立在原告有起诉权的基础上并依据相关实体法规定作出的,故应作实体处理。

只要被告不是实体法律关系中义务承担者,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

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五、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1、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如下: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不适格应如何处理原告不适格处理如下:

1、立案时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告知原告后,原告可以撤回起诉;

3、若原告拒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六、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法律依据

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如何处理如下:

1、法院可以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

2、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哪些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起诉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保险金请求权只能由被保险人,同时也是受益人的员工陈某享有,原告不享有本案保险金的请求权,说明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当属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

而对于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受理后的处理方式,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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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肃州区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内容审核:李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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