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土地征收赔偿,禁止反言原则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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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松江区土地征收赔偿,禁止反言原则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

一、禁止反言原则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

一、禁止反言原则的具体含义

禁止反言原则具体是指,在当事人参与诉讼并实施诉讼行为时,应当对自己在诉讼的全部过程中所作出的诉讼行为负责,尤其在对方当事人已经就当事人作出的诉讼行为予以信赖并依此行事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为一己私利随意否定此前已经作出的言论或行为。简单理解,即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并对自己的言行、行为,高度注意,谨慎负责,以便保护对方当事人合理的信赖利益,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出现矛盾的裁判,并侵害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

二、禁止反言原则的在相关法律规定中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七条 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禁止反言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9294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俞连辉户已于2015年5月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签订《上海市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补偿协议(居住房屋)》,约定相应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并约定俞连辉户于2015年6月7日前自行搬迁,同时交付相应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不动产登记材料,而俞连辉户也已经依约领取相应安置过渡费用,其余补偿费用则待产权调换房屋建成交付后一并结算。因此,俞连辉在其家庭成员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又起诉认为松江区政府征地行为违法并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违反禁反言原则,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8234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灯塔市政府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15号土地确权批复,肖峰在一审庭审中自认于2013年年初知道该批复,其于2016年9月20日提起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四、律师解析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作为行政诉讼原告,若想避免相关诉讼风险,且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

1、在与行政机关就行政事宜或行政纠纷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言论内容及已经作出的行为,并做好存证工作及记录,避免当事人前后言行及行为的不一致或严重矛盾,并给后续将要提起的法律程序造成阻碍或困难;

2、在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交书面文件时,一定要多次核查文书中关于事实部分的真实性,及是否与此前已发生的事实或已作出的陈述存在矛盾;

3、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或行政诉讼程序中,向行政机关或法庭陈述事实时,或回答问题时,一定要谨慎思考后,再予以陈述及答复,且在听证程序或开庭前一定要熟悉已经提交的书面材料,并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回忆重要事实,以便庭前及开庭中作出的行为及陈述的事实与实际事实相符。

4、提交证据要逐一核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情况与案件实际情况是否存在严重矛盾,并视情况提交证据资料,以免提交了不利于己方利益的证据。

二、如何适用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

在法律原则上它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

禁止反言,顾名思义,是指禁止当事人违反其先前已经所作出的言行。

在民事诉讼中,它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

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禁止反言”的称谓和明确概念,它主要体现于一些民商实体法及司法解释的某些具体条文及人民法院的办案实践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三、民事诉讼禁止反言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禁止反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

在法律原则上它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四、禁止反言原则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

禁止反言原则指的是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五、民事诉讼法禁止反言的原则

禁止反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

在法律原则上它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

禁止反言,顾名思义,是指禁止当事人违反其先前已经所作出的言行。

在民事诉讼中,它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

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禁止反言”的称谓和明确概念,它主要体现于一些民商实体法及司法解释的某些具体条文及人民法院的办案实践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六、禁止反言原则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法律分析:

1、当庭的陈述与诉状中所主张的内容明显矛盾,法院应用禁止反言原则,直接采信在前的陈述,也即采信诉状中对事实的陈述而否定当庭所作的相反的陈述。

2、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已明确放弃的诉求,法院未予审理,后又以已经放弃的诉求作为上诉理由,二审法院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对该点理由不予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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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松江区土地征收赔偿,民事诉讼法禁止反言的原则

内容审核:李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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