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货款清收不及时,致企业破产,赵国斌律师建议建立清收机制
【摘要】近年来,笔者所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破产重整制度实践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全市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暨徐州市宇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以“清算式”重整为思路,集中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优势,即招募重整人以一定对价受让债务人100%股权的方式参与重整,以所获重整资金和企业其他破产财产为限清偿债务,目前案件圆满审结,公司经营步入正轨。
本文以该案的审理实务为切入点,对清算式重整的价值、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等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推动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应用。
一、清算式破产重整的路径选择
二、重整人的招募与选择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
四、后重整阶段的司法保障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案件虽然可以审结,但仍有一些后续工作需要进行。
例如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企业交接、股权变更手续、破产企业原诉讼、执行案件衔接和“新”企业法律地位定位等等。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监督重整计划执行。
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敦促债务人规范经营,信守承诺,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尤其是传统存续型重整模式中,如债务人采取延期清偿等方式偿债的,更要确保债务人经营正常,以防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清算式重整模式中,这种监督职责相应较轻,因为清算式重整中债权清偿时间较短,管理人主要监督重整人重整资金的给付。
二是企业资产权利负担清除。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一般存在诉讼、执行案件,虽然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是实务中即便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或管理人向查封单位发出了解除通知而仍然存在有单位怠于解除查封措施的情况,或者担保债权在受偿后未及时解除抵押手续等,这些资产上的负担清除需要审理法院的努力。
三是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由于之前拖欠贷款、税款等,债务人在银行、税务等存在信用不良记录。
清算式重整后,债务人“重获新生”,亦存在融资需要,不良记录需要进行消除,法院可以向原企业诉讼、执行案件受理法院、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发送函件,以大事记等方式消除不良记录,以便重整企业正常经营。
宇丰公司重整过程中,为确保重整效率,要求重整意向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最大化地压缩付款时间,及时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经过努力,在2016年12月30日当天全部清偿完毕,债权人较为满意,整体平稳。
债权清偿后,为加快企业恢复经营,法院要求管理人及时进行企业交接、股权变更等手续。
宇丰公司重整完毕后,新的经营者发现公司土地使用权、仓储租赁到期债权仍存在查封,遂向法院汇报,请求予以解决,法院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协助。
目前企业已正常经营,等待6月份的粮食收购时机到来。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应收账款没有收回或者处于坏账的状态。
对于这部分企业破产清算应收款如何处理,一直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破产清算有应收账款的性质
(一)含义:
破产清算应收账款属于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二)特点:
1、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破产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
而人身权因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不属破产财产,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破产财产由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不属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而应由权利人取回。
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
2、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这一特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法律设定破产财产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这一目的决定了破产财产的特殊用途,即必须用于破产分配。
第二,破产财产并不等于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某些财产可不用于破产分配,如破产人的担保物。
因此,只有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才是破产财产,而依法不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不属破产财产。
3、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法院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
4、破产财产具有动态性。
这种动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在时间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债务人的财产,也包括破产宣告前一定时间内被债务人违法处置的财产,还包括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甚至包括程序终结后追加分配期内发现并追回的财产。
在财产数额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总额,在破产清算期间,其数额可能因某些原因而变化,如清理破产人因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数额变化。
在形态上,破产财产也并非静止不变,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其表现形态可能相互转换,如破产人所持股权被有偿转让成货币,则破产财产即以财产权利转变为有形财产。
公司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登记债权。
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
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6、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登记并公告。
清算结束,应将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一、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是怎么样来规定的
公司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登记债权。
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
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6、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登记并公告。
清算结束,应将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摘要】近年来,笔者所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破产重整制度实践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全市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暨徐州市宇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以“清算式”重整为思路,集中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优势,即招募重整人以一定对价受让债务人100%股权的方式参与重整,以所获重整资金和企业其他破产财产为限清偿债务,目前案件圆满审结,公司经营步入正轨。
本文以该案的审理实务为切入点,对清算式重整的价值、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等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推动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应用。
一、清算式破产重整的路径选择
二、重整人的招募与选择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
四、后重整阶段的司法保障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案件虽然可以审结,但仍有一些后续工作需要进行。
例如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企业交接、股权变更手续、破产企业原诉讼、执行案件衔接和“新”企业法律地位定位等等。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监督重整计划执行。
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敦促债务人规范经营,信守承诺,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尤其是传统存续型重整模式中,如债务人采取延期清偿等方式偿债的,更要确保债务人经营正常,以防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清算式重整模式中,这种监督职责相应较轻,因为清算式重整中债权清偿时间较短,管理人主要监督重整人重整资金的给付。
二是企业资产权利负担清除。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一般存在诉讼、执行案件,虽然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是实务中即便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或管理人向查封单位发出了解除通知而仍然存在有单位怠于解除查封措施的情况,或者担保债权在受偿后未及时解除抵押手续等,这些资产上的负担清除需要审理法院的努力。
三是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由于之前拖欠贷款、税款等,债务人在银行、税务等存在信用不良记录。
清算式重整后,债务人“重获新生”,亦存在融资需要,不良记录需要进行消除,法院可以向原企业诉讼、执行案件受理法院、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发送函件,以大事记等方式消除不良记录,以便重整企业正常经营。
宇丰公司重整过程中,为确保重整效率,要求重整意向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最大化地压缩付款时间,及时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经过努力,在2016年12月30日当天全部清偿完毕,债权人较为满意,整体平稳。
债权清偿后,为加快企业恢复经营,法院要求管理人及时进行企业交接、股权变更等手续。
宇丰公司重整完毕后,新的经营者发现公司土地使用权、仓储租赁到期债权仍存在查封,遂向法院汇报,请求予以解决,法院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协助。
目前企业已正常经营,等待6月份的粮食收购时机到来。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在公司清算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就是清理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处理得好坏直接涉及公司清算是否成功,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等问题。
因此,在公司清算中,一定要重点关注债权、债务的清理问题:
对于非国有公司来说,在债权、债务的清理中,尤为重要的是清理债务,因为清算主要是清算债务和财产,被清算的公司一般只有较少债权。
因此,清理债权、债务中,清理债务是中心,偿还债务是重点,如果公司有财产可以偿还,应该制定偿还方案。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设立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或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经营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债务,是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是分离的,即便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股东再偿还债务。
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因逃债等原因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6)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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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对于企业拆迁费用的融资建议,【公司法务】(第200弹)“清算式”破产重整相关问题的思考与探索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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