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广东省肇庆市失业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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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凤律师

刘德凤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肇庆市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广东省肇庆市失业金标准

一、广东省肇庆市失业金标准

法律主观:

2018年 广州 最低工资标准 是1895元,2018年的 失业保险 发放标准是1895乘以90%=1705元。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人员领取 失业保险金 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广东省公布的标准):其中, 深圳 2017年6月开始将最低工资标准调高至2130元月,珠海为1650元月。调整后,省内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2015年的1516元提高至1917元,月增加401元。其中广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1705元。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失业金领取标准2022具体如下:

1、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

2、其他待遇标准:

(1)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06元提高到960元;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

发照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

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

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

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4)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肇庆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呢

肇庆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指南办理条件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材料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肇庆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肇庆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费用:

20元/张办理地点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四、肇庆失业补助金发放时间

法律主观:

失业补助金发放时间:

一般是在月中或者月尾,在15号左右或者30号左右。

首先失业金都是有规定的每个月的特定时间拿,而且一般都是月中或者月末可以拿。

如果已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办理的失业登记就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它的资格。

必须有求职要求,就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必要前提,而且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 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 社会保险待遇 支付等工作。

五、广东省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广东省失业金领取标准2022具体如下:

1、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

2、其他待遇标准:

(1)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06元提高到960元;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

发照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

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

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

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4)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六、肇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怎样的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按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1.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系统建设、后勤保障和接待等工作;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负责处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电、来访及网上信访工作;

协调处理信访维稳工作;

负责管理12333咨询投诉热线中心;

承担信访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本局信访责任考核工作。

2.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机关监察、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

负责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拟订工作;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数据的综合汇总和分析工作;

负责信息化规划工作;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

负责本局行政管理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和推进工作。

负责全市表彰奖励项目的管理工作。

3.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

负责草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方面重要文稿和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建议工作;

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息和门户网站管理工作。

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国人在肇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在肇就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的审批承办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清单管理工作。

4.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

参与拟订我市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国内专家和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和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及协管工作;

负责办理国内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业务;

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指导直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

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

负责全市职称评定工作的实施和综合管理;

承办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业务;

指导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考核工作;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评聘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负责直属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核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工作。

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人员聘用及备案工作;

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招聘和调配交流工作;

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和人才统计工作;

办理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业务。

职业能力建设与技工教育管理科负责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政策;

统筹管理职业技能竞赛;

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管理等工作;

负责技工院校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7.就业创业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创业就业的方针政策;

负责全市“双创”平台载体的建设、协调和管理工作;

负责创新创业教育示范点的建设推广,以及组织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宣传活动;

参与拟订专项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负责创业资助、补贴、贴息等创业扶持管理工作;

负责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以及服务供给模式的建设和管理;

拟订促进创业、就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劳动者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

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

贯彻落实异地务工人员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协调处理涉及异地务工人员的重大事件;

指导、协调异地务工人员工作信息建设;

承担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和异地务工人员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审批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负责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

负责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

8.劳动关系与农民工工作科负责拟订全市有关劳动关系调整、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

负责对全市劳动合同签订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

负责市直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调配工作;

负责市直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核;

负责市直企业经济性裁员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批工作;

贯彻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对全市企业的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对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

拟订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

贯彻执行有关用人单位与雇员协商确定工资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政策;

负责审核市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

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审核市属和中央及省驻肇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贯彻落实异地务工人员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协调处理涉及异地务工人员的重大事件;

指导、协调异地务工人员工作信息建设;

承担市异地务工人员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9.工资福利科负责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作;

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审核工作;

负责市直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统发工资工作;

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管理、统计、综合分析工作;

负责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分配制度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宏观管理工作;

研究拟订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10.组织实施。

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统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

负责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和组织本级仲裁庭审工作。

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

负责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咨询、解释工作;

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11.财务管理和基金监督科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做好财务管理;

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

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

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并依法监督检查;

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

负责财务、基金规划统计、信息化和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

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

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劳动保障专项基金的使用及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养老和失业保险科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政策及标准,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基费率,统筹项目及计发办法、标准,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目标考核等。

负责全市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和备案工作。

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政策及标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基费率,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拟定改革过渡期的政策衔接、基金征收及待遇发放方案。

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及标准,包括失业保险费率费基、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解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落实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政策。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

参与指导、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

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贯彻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拟订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综合管理;

办理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手续。

13.工伤保险科拟订工伤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

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政策和分配计划;

拟定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标准和管理政策;

负责市本级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协调市工伤康复中心工作。

14.劳动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

依法受理举报投诉;

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

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险重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负责审核、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及法律监督员;

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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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肇庆市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广东省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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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0月21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0月21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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