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律师,专注于行政诉讼法领域,擅长土地征收纠纷、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以及其他因征收而引起的诉讼纠纷。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在多个重大案件中取得了胜诉,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合法权益,能够全方位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拆迁补偿针对的对象,是针对宅基地还是针对上盖房屋补偿的,如果有地的补偿部分,则宅基地登记人可以分得部分补偿款,如果全部都是房屋的补偿,则补偿款应全归建房人,与登记人无关。张律师提醒:宅基地房拆迁补偿时,每个拆迁项目补偿方案和金额都不一样,而宅基地上盖房屋,一般是谁建的房子就归谁,针对房屋的拆迁补偿也就归谁。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虽然是哥哥的名字,但哥哥与弟弟签了协议,由弟弟出资建房,房子归弟弟。后房屋拆迁时,哥哥和弟弟都已去世。嫂嫂起诉弟弟的孩子们,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理由是宅基地证是哥哥的名字,补偿款自己有份。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征收补偿合同,全部补偿款都是针对房屋的补偿,并没有针对地的补偿,而协议约定房子归弟弟,故哥哥没有权利分割补偿款,判决驳回嫂嫂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张嫂嫂主张涉案宅基地是由刘哥申请的,刘哥申请时,其与刘哥系夫妻关系,因此认为涉案宅基地系其与刘哥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刘哥的部分,其亦是继承人之一,因此认为其有权对涉案房屋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 对此,本院认为,刘某2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合同系针对地上房屋所做的补偿,并非针对土地所做的补偿。 其次,虽然涉案宅基地系由刘哥申请的,但是地上建筑物并不当然归属于刘哥。 张嫂嫂认为其有权参与涉案房屋征拆补偿分配,应提交证据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但是张嫂嫂并没有举证证明涉案房屋系由其或者刘哥建设。 如果涉案房屋由刘哥建设,张嫂嫂作为刘哥的配偶不可能不知道该房屋的建设情况。 相反,根据张嫂嫂提交的声明书所载,涉案房屋系由刘弟建设。 第三,声明书中虽然载明“现刘弟、刘哥共同继承人作为声明人为明确该用地房屋的产权作出如下声明:上述房屋下的土地合法使用人及地上房屋的实际建设使用人为声明人,声明人享有该地上房屋所产生的所有权益……”,但是诚如刘某4、刘某5、刘某3、刘某2、刘某1所称正是因为宅基地申请人与投资建设人不一致,为了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避免争议而做出的该项声明,系刘哥的继承人对涉案房屋的拆迁权益所做的处分行为,该声明并没有载明涉案房屋由刘哥出资建设,为刘哥的遗产。 综上,张嫂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其要求刘某4、刘某5、刘某3、刘某2、刘某1向其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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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以投诉或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这种情况,您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和您自己的哥哥进行沟通,询问清楚原因,这是最快的、最佳的能够解决您的问题的一个方式。
如果您觉得这样子会伤害一家人之间的感情,您就需要自己接受这件事情,对这件事情闭口不提。
还有一种方式,您还可以找第三人,通过第三人的出面,调解你们之间的问题,第三人的参与,比起你们之间的沟通,可能会更有效果。
如果还不行,需要诉讼至法院,进行分家析产。
另外,如果您想自己也拥有宅基地的话,您可以自己将自己的户口从您家中的户口本中分出来,再自己在村里申请一片宅基地,这样也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不将户口从您家中的户口本中分出来的话,那是不能申请宅基地的,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以投诉或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律分析: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以投诉或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房属于不动产,我国法律规定以登记为公示原则。
也就是说宅基地确权时,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子就是谁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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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齐某要求的拆迁款的归属问题是什么?,宅基地被亲兄弟盖了房子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孙明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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