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土地征收补偿,【耕地】2021年耕地保护新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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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凤律师

刘德凤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永丰县土地征收补偿,【耕地】2021年耕地保护新打算

一、【耕地】2021年耕地保护新打算

2021年,耕地保护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以及新挑战。今年耕地保护工作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 体”保护为目标,以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为着力点,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信息化技术为支撑,明确保护任务,完善管制规则,强化监测监管,扎实有效地推进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01

坚守红线,全面加强耕地用途管制

江苏省滨海县土地整治项目区水稻丰收景象。

★ 根据国土“三调”成果反映的耕地真实性情况,深入研究耕地保护合理性问题,配合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新一轮耕地保护目标,调整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地块图斑,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

★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规定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

——明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理强度,将粮田按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进一步明确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进一步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向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转化的管制规则。既要加强农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化的管制措施,制止耕地“非农化”,又要加强农用地内部耕地向林地、园地、草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转换的管制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

★ 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对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有节奏退耕与即可恢复属性的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同步考虑,以保证优质耕地数量稳步上升。

★ 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要确保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保住目前稳定利用的耕地总量不再减少。

★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落实好各省(区、市)差别化政策,有针对性地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02

严格管控,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n\n\n 浙江省武义县柳城镇的插秧情景。

★ 以国土“三调”成果为基础,全面梳理退耕还林、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和划定不实、违法违规占用、农业结构调整等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情况,按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对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优进劣出,根据目标任务核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落图。

★ 严格审查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更集中的要求予以补划。

★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确保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保质保量。

★ 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修订数据库建设标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 配合修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占用、补划、监管及处罚等法律规定。

03

改革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补充耕地质量\n\n\n 立春时节,安徽省华阳河农场的3万亩小麦进入返青期。

★ 充分运用国土“三调”成果,科学分析评价耕地后备资源潜力,逐地块论证土壤与开发条件,确定可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

★ 研判建设占用耕地态势,改革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为基础,建立基于自然地理分区的耕地质量比较关系,构建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改进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办法,完善统筹范围和统筹方式。

★ 加强补充耕地选址论证,严格补充耕地核定,强化补充耕地报备,补充耕地逐地块落图、拍照入库,完善日常监测监管机制;主动公开补充耕地项目与地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真实可靠。

★ 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审查,努力做到耕地“先补后占”。

04

改革征地管理,全面落实新法规定要求\n\n\n 江苏省苏州市金庭镇山水林田湖草和谐共生。

★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规定,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认定机制,属于公共利益的项目实行土地征收,不属于的退出征地范围。

★ 推进落实成片开发土地征收。

★ 全面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大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力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 改革征地审查报批制度,明确征地前期工作规范,下放征地补偿安置审查事项,强化县市审查责任。

★ 完善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继续做好征地信息主动公开。

★ 加强征地批后监管,维护良好的征地秩序。

05

严保严管,建立耕地动态监测监管机制\n\n\n 辽宁省桓仁县石哈达村的农耕场景。

★ 围绕新一轮规划确定的全国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以国土“三调”成果为基础,锁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地块图斑,运用卫星遥感影像等信息技术手段,结合实地巡查等方式,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监管。每半年一次,监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非农化”“非 粮化”情况,研判趋势,发现问题,督促各地及时整改,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形成耕地严保严管的工作格局。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做好“十三五”时期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十三五”时期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压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06

多措并举,夯实耕地保护基础工作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七都乡枫树村进行油菜田间管理。

★ 从自然地理格局、土壤条件、生物多样性等角度,结合国土“三调”成果,加快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

★ 深入研究耕地耕作层破坏问题,对各地耕作层破坏认定提出指导意见。

★ 建设运行好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耕地占补平衡监测监管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系统、征地区片地价信息系统等,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动态,推进“智慧耕地”平台建设。

★ 加强耕地保护调研,总结和宣传各地耕地保护监督好的经验做法,提高管理水平。

来 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二、2023年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来进行鉴定,鉴定合格之后,还有一定的补助费。

国家实行土地占补平衡制度,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后应该开垦相等面积的土地以维持这种平衡,一般是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如果用地单位不复耕的可以缴纳土地复耕费,然后由其他部门用这笔费用复耕等面积土地,如果用地单位建设占用土地后没有开垦或复耕同等面积土地的属于违法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1、用地申请;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

4、双方转让协议;

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6、土地评估报告;

7、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土地使用权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三、2023年保护耕地的措施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

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

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

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

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从而抑制整个建设用地的扩张。

因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

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

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六、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

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信息库更新的重要来源;

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

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信息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信息。

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七、引入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耕地保护政策

法律分析: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

(一)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

随着我国人口增长、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趋紧,粮食产需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

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增加,必须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来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

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切实把握国家粮食安全主动权。

(二)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

我国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水热资源空间分布不匹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

(三)坚持共同扛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

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举全国之力解决14亿人口的吃饭大事。

各地区都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粮食主产区要努力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为全国作贡献;

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率,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共同维护好国家粮食安全。

五、2023年2022农田复耕政策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来进行鉴定,鉴定合格之后,还有一定的补助费。

国家实行土地占补平衡制度,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后应该开垦相等面积的土地以维持这种平衡,一般是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如果用地单位不复耕的可以缴纳土地复耕费,然后由其他部门用这笔费用复耕等面积土地,如果用地单位建设占用土地后没有开垦或复耕同等面积土地的属于违法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1、用地申请;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

4、双方转让协议;

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6、土地评估报告;

7、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土地使用权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六、2023年耕地保护力补贴

法律分析: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数量保护: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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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永丰县土地征收补偿,2023年2022农田复耕政策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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