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筑拆除工程报价,应聘者未按录用通知书办入职,公司能主张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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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建筑拆除工程报价,应聘者未按录用通知书办入职,公司能主张违约金吗?

一、应聘者未按录用通知书办入职,公司能主张违约金吗?

【司法观点】

应聘者经公司多轮面试后,收到公司向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中载明了应聘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并约定了应聘者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日期。应聘者在《录用通知书》签名并回复确认。

依据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实际上以《录用通知书》的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成立预约合同,而《录用通知书》中载明的将来应聘者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权益内容清楚完备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基本上不存在双方还需要进一步磋商的未决事项。

故,《录用通知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应按照《录用通知书》载明的入职日期订立相应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在应聘者拒绝入职之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应聘者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应聘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1,500元。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9年6月应聘某动物保健(上海)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市场经理一职,X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周某发出《录用通知书》,载明:“尊敬的周某女士,我们十分高兴地通知您已被X公司录用,您正式入职后的相关职位、工资福利待遇等条件初步拟定如下:您的岗位是Marketing Manager ……入职日期是2019年8月26日,您将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自您入职之日起需有六个月试用期。您的工作地点为上海。您每月基本工资为51,500元整(税前)。若在您签署本录用通知后,您未按前述入职日期到岗或者公司在对您的背景调查结果满意后仍拒绝接受您入职,该方(违约方)将视为对此份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理解,违约行为将造成对方不可弥补的损失,并且同意根据下述方式赔偿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前述条款中约定的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数额……”。当日,周某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名并以扫描件形式发还X公司。

2019年8月22日,周某明确拒绝入职X公司处。

2019年8月27日,X公司向周某发送主题为“【通知】关于拒绝X公司聘书的违约赔偿.周某”电子邮件,载明:“周某女士,在我司进行了正常的招聘流程并得到您的签字同意认可后,您并没有在双方书面约定的时间,即2019年8月26号到我司办理入职,并且我们很遗憾的收到您关于拒绝X公司市场经理的职位聘书之通知。根据此决定,我司将根据聘书中明确的双方协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违约金金额等同于聘书上写明的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数额,为51,500元。请于2019年9月2日下午六点前将转账证明发送回我司,否则公司将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19年9月1日,周某回复该电子邮件,载明:“……如8月22日即约定入职时间前所提前口头沟通的那样,本人不愿意进行如下金额的款项支付,具体如下:1)本人确认在签署贵司聘书时清楚阅读并确认该款项。2)然而,此款项究其本身并不合理合法,也不符合中国国情。3)因此,本人经过再三考虑后,不愿支付如下款项。4)但,此并不影响本人对于贵司在整个招聘过程中所表现的专业、严谨与细致的欣赏,以及更重要的是,对于最终未能加入贵司工作的歉意与遗憾。”

2019年10月8日,X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51,500元。该仲裁委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静劳人仲(2019)通字第33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周某未入职,X公司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对X公司的请求决定不予受理。X公司不服仲裁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审理中,X公司在庭审后提交了案外人徐某某的劳动合同,证明2020年1月2日X公司才招聘到新的市场经理。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若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周某至X公司处应聘,X公司经面试后决定录用周某,并于2019年7月25日向周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初步拟定了周某的入职日期、职位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条件并明确了答复的期限,其性质为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周某当日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发还X公司,应视为对《录用通知书》内容的认可并同意入职。在此情况下,X公司基于相信周某会按约履行、双方未来将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而享有信赖利益。

此后,周某于2019年8月22日又拒绝入职X公司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X公司的信赖利益,造成了X公司的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中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及间接机会损失,且不应当超过劳动合同正式订立后双方可得利益的范围。

本案中,X公司损失的范围以及周某应赔偿的金额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X公司拟招录岗位的情况、薪资标准、重新招录的难易、周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的约定内容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

周某先于2019年7月25日同意于2019年8月26日入职,后迟于2019年8月22日才提出拒绝,中间间隔近一个月的时间,其主观过错较为明显;

X公司在此期间基于对周某的信赖停止招录,必然丧失了继续选择合适员工的机会,而重新招录亦必然需要支出相应费用;

再者,从X公司招录的岗位情况及薪资标准来看,应属于较为重要的岗位。X公司诉称该岗位的空置会使X公司的经营受到一定影响,从而丧失商业机会,该意见也属合理;

《录用通知书》中明确违约行为将造成对方不可弥补的损失,应按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赔偿对方违约金。在2019年9月1日回复的电子邮件中,周某也确认在签署《录用通知书》时清楚阅读并确认该款项,可见周某对于其拒绝入职的行为将导致X公司损失以及损失的金额是明知且有预期的。而损失金额约定为一个月基本工资,亦属合理,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X公司按照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主张赔偿,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周某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周某向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1,5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是周某是否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该争议焦点包含如下问题:其一,双方纠纷适用何法律调整?其二,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其三,周某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一、关于双方纠纷适用何法律调整

本案中,周某认为其是为求职之目的而与X公司产生法律关系,双方本质上是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纠纷,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用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本案中,X公司仅向周某发出了涉案《录用通知书》,双方尚未建立用工关系,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成立,周某在本案中的身份是求职者,而非劳动者,X公司也并非用人单位,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周某主张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纠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双方纠纷应适用《合同法》予以调整。关于本案案由,周某主张应为劳动合同纠纷,依据本院上述论述,周某的该主张不成立。一审中,X公司主张周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未主张周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作为裁判基础,缺乏依据,本案应为合同纠纷。

二、违约责任法律依据

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周某经X公司多轮面试后,收到X公司向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中载明了周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并约定了周某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日期。周某在《录用通知书》签名并回复确认。

依据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实际上以《录用通知书》的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成立预约合同,而《录用通知书》中载明的将来周某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权益内容清楚完备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基本上不存在双方还需要进一步磋商的未决事项。

故,《录用通知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应按照《录用通知书》载明的入职日期订立相应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在周某拒绝入职之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X公司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周某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周某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依据本院对上述第二个问题的论述,X公司可以主张周某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周某抗辩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有二,

其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即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可就服务期和保密义务约定劳动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X公司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属无效条款。本院认为,上述违约责任约定的排除性条款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院在上述第一个问题中对双方之间未成立劳动关系已做认定,故,周某该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二,周某主张X公司在招聘过程中的经营风险应自行承担,而非由周某承担。本案中,双方经过多轮面试、平等磋商后,周某于2019年7月25日以签字回复X公司《录用通知书》的行为,确认了双方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的约定。《录用通知书》约定周某应于2019年8月26日入职,X公司对周某按期履约已产生信赖利益,但周某迟至2019年8月22日始拒绝入职X公司处,且周某在一审中陈述的不入职理由是其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岗位。本院认为,周某不入职的行为并非其本人无法预见的情形,而是周某经过考量后对自身履约利益作出的权衡和选择。周某将其违约行为归结为X公司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并由X公司自行承担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合情理,有违诚实信用,本院对其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X公司主张周某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瑕疵,本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主文予以变更。

二审法院判决变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45939号民事判决为周某向X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1,500元。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312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45939号。(曾凡新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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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入职违约金是否应该缴纳

法律分析:

算。

1、只要要约中的条款明确清晰,可以履行,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便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便成立。

既然入职邀请函是要约,则签署入职邀请函的行为便属于承诺的性质。

2、一旦员工签署入职邀请函,并且签署件送达企业,其承诺便生效了。

此时,只要入职邀请函中规定的条款清晰、可以执行,则构成了一个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公司发offer单方面违约通知不让入职怎么办

法律分析: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原因是用人单位发出offer的行为属于要约,需受到要约的约束。

劳动者可以保留offer和面试、通讯来往纪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四、公司发offer,单方面违约,通知不让入职怎么办

法律分析: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原因是用人单位发出offer的行为属于要约,需受到要约的约束。

劳动者可以保留offer和面试、通讯来往纪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五、聘用要约不入职算不算违约

法律分析:

算。

1、只要要约中的条款明确清晰,可以履行,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便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便成立。

既然入职邀请函是要约,则签署入职邀请函的行为便属于承诺的性质。

2、一旦员工签署入职邀请函,并且签署件送达企业,其承诺便生效了。

此时,只要入职邀请函中规定的条款清晰、可以执行,则构成了一个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六、公司发offer,单方面违约,通知不让入职怎么办?

法律分析:

未入职违约金不应该缴纳。

法律赋予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

如果劳动者认为职业不适合自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无法入职,而这并不属于违约,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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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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