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土地确权和征收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土地确权是征收的前提
土地确权是指依法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土地权利进行确认和登记的过程。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需要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以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土地确权是征收的前提,只有经过确权的土地才能进行征收。
二、征收可能对土地确权产生影响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会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征收行为可能导致土地权属关系的变化,例如:原本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土地被征收后,其权属将转移给国家。这种变化需要在土地确权登记中进行更新和反映,以确保土地权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和征收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土地确权是征收的前提,而征收又可能对土地确权产生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土地确权和征收工作的协调与配合,以保障土地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土地确权和征收有关联,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土地确权主要解决的是土地权属问题,而征收则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明确区分并遵循各自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一、土地确权意味着什么1、土地确权意味着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
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土地确权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以及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土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土地确权纠纷找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征地补偿金大部分归土地所有人所有,但并非全部归土地所有人所有。
由于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确权人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土地确权人无权自由转让土地。
如果土地是在确权后才取得的,那么征地补偿属于谁,一般需要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来安排。
土地补偿一般包括土地补偿成本、土地附着物损失补偿成本、土地权利人安置补偿成本等。
农村土地确权的确权程序:
1、对于决定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地区(一般以县为单位),由当地政府主持开展土地确权机构的招投标。
招投标完成确定参与机构后,由当地县、乡、村(组)干部组成土地确权政府工作小组,在项目实施地各村各组逐一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宣讲培训,使当地村民充分了解土地确权的必要性,消除疑惑,便于下一步工作开展。
2、确权工作小组进场,到确权地集体开展调研,除收集当地保存的基本土地信息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等以外,还应赴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等机关查询有关人口信息,到国土部门调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文字影像资料,侧面掌握当地情况,最终形成初步情况统计表格,逐户核实。
3、结合影像资料等,赴土地现场实地测量。
在综合以上资料的基础上,形成最终权属图表。
将形成的确权结果在集体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集体成员修改建议后二次公示。
4、公示结束后,在无其他异议的情况下,测绘公司提交确权结果至政府机关并逐级上报。
获批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权利人颁发权证。
5、确权形成的结果,将录入土地管理电子平台,纸质文件归档,便于确权信息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征收的土地权益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确权,进行土地权属的调查确认工作。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情形有哪些
1、房屋拆迁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3、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一、土地确权意味着什么1、土地确权意味着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
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土地确权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以及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土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土地确权纠纷找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收的土地权益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确权,进行土地权属的调查确认工作。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确权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1、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进行协商,自行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2、当地相关部门。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纠纷(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申请进行调解来解决纠纷。
这个时候土地纠纷调解员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
3、仲裁机构。
调解都未能解决纠纷,那就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果后30日内,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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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算土地权属问题吗,土地确权意味着什么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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