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有浓厚的兴趣,长期钻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悉心研究和实践,在江浙沪地区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业务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地处理征收拆迁纠纷的法律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9月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
人民网北京9月22日电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十年来主要取得了哪些进展和成效?目前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总规模大概是多少?主要来源和支出方向有哪些?
国家发展改革委22日就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副司长王心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副司长张骅介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并围绕当前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我国初步建成符合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王心同在发布会上表示,有关部门和地方切实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初步建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一是我国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细化实化。国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政策。建立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级公益林全部纳入补偿范围;持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推进禁牧封育和草畜平衡;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予以支持。同时,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推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二是我国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的合作网络织密织牢。国务院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区域间补偿机制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出台建立长江、黄河全流域横向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制定洞庭湖、鄱阳湖、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指导意见,推动区域间生态保护合作走深走实。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浙江和安徽率先建立跨省流域横向补偿机制,广东分别和广西、福建、江西在九洲江流域、汀江—韩江流域、东江流域开展多层次跨省沟通协作,北京、天津分别与河北加快建立潮白河、引滦入津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据统计,到2021年底,全国共建立了13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是我国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取得重大进展。2016年,国办印发了《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开展试点的水电、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建立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农民共享资源开发收益的新机制,走出了资源开发与农民增收有机结合的新路子。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探索实践,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领域的制度体系逐步健全,绿色金融、绿色标识、绿色建筑等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王心同表示,经过十年的努力,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丰硕成果,为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强区域合作共治、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贡献了积极的力量,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扎实推进生态保护补偿领域的重点工作,完善顶层设计、强化法治保障,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围绕一体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
张骅在发布会上表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格局的重要举措。在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中,一体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是党中央系统部署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围绕这一理念和要求,开展了大量探索。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开展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系统谋划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总体思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编制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及青藏高原、黄河、长江等9个专项规划,形成了“1+9”规划体系,明确了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
二是逐步健全支持政策体系。按照统筹治理的思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生态领域中央投资专项从林、草、沙、湿等单项工程,调整为以区域治理为主的综合性工程。同时,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和修复,丰富地方政府专项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工具箱,探索构建生态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三是大力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大幅增加了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投资力度,启动实施了库布齐-毛乌素沙漠综合防治、黄河三角洲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等一批重点项目。同时,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指南,引导各地按照生态系统演替的内在机理来配置保护和修复、自然和人工、生物和工程等措施,努力提高生态治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有关部门和地区一道,继续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持之以恒推动重大工程建设,切实筑牢和优化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争取创造更多优质的生态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
积极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尽快出台
王心同在发布会上表示,为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加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制定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把生态保护补偿各项政策纳入法治化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制定出台条例是巩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成果的现实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各地探索了多样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实现形式。在现有政策和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将实践经验上升到国务院条例层面表达规范下来并予以提升,是稳定生态保护主体预期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是制定出台条例是破解生态补偿领域难点堵点,提升法治化水平的迫切需要。生态保护补偿涉及领域多、涵盖范围广、综合性强,现有补偿政策仍存在跨领域衔接、跨区域协作不够紧密的问题。加快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尽快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补偿周期不明确、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实现用法治文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三是制定出台条例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我国生态脆弱区、生态屏障区发展相对落后、低收入群体的比例比较高,是促进共同富裕重点帮扶保障的区域。加快制定出台条例,进一步健全长效补偿机制,加大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有利于提升生态保护主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特别是促进农民农村实现共同富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列入2022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条例尽快出台。我们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以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化补偿为主体的框架体系,全力推动构建生态受益主体和保护主体的良性互动关系,为实现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贡献中国智慧。”
法律分析:
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
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
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
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
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
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
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
自组织的私人交易;
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
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
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法律分析:
第一,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充分发挥自然系统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修复能力,通过封禁保护、自然修复的办法,让生态休养生息。
要重点实施“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上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秦巴山区、祁连山脉、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南岭山地地区、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内蒙古高原、河西走廊、塔里木河流域、滇黔桂喀斯特地区等生态修复工程。
第二,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要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增加生态空间,减少工业空间、农产品生产空间、农村建设空间,通过空间规划的编制,全面划定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类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将开发空间的控制落地上图。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
将国家重要生态系统纳入国家公园范围,建设三江源、祁连山等一批国家公园。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供给城市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推动城镇化向集约式转变。
第三,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要扎实推进荒山荒地造林,宜林则林、宜湿则湿,充分利用城市周边的工矿废弃地、闲置土地、荒山荒坡、污染土地以及其他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开展绿化造林。
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
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治理,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
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建设绿道绿廊,使城市森林、绿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
第四,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大退牧还草力度,保护治理草原生态系统。
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和功能,加强森林保护。
第五,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在重金属污染区、地下水漏斗区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扩大轮作休耕试点。
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点任务包括如下:
1、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2、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3、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法律分析:
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
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
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
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
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
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
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
自组织的私人交易;
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
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
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法律分析:
第一,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充分发挥自然系统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修复能力,通过封禁保护、自然修复的办法,让生态休养生息。
要重点实施“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上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秦巴山区、祁连山脉、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南岭山地地区、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内蒙古高原、河西走廊、塔里木河流域、滇黔桂喀斯特地区等生态修复工程。
第二,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要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增加生态空间,减少工业空间、农产品生产空间、农村建设空间,通过空间规划的编制,全面划定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类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将开发空间的控制落地上图。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
将国家重要生态系统纳入国家公园范围,建设三江源、祁连山等一批国家公园。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供给城市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推动城镇化向集约式转变。
第三,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要扎实推进荒山荒地造林,宜林则林、宜湿则湿,充分利用城市周边的工矿废弃地、闲置土地、荒山荒坡、污染土地以及其他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开展绿化造林。
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
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治理,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
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建设绿道绿廊,使城市森林、绿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
第四,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大退牧还草力度,保护治理草原生态系统。
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和功能,加强森林保护。
第五,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在重金属污染区、地下水漏斗区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扩大轮作休耕试点。
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广东一体化补偿产品公示
2、广州一体化
3、广东一体化平台
4、广东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5、广莞一体化
6、广东城乡一体化
7、广东财政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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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广东城市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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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东一体化补偿产品,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什么的重点”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东一体化补偿产品,生态补偿方式有哪些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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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