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闲置的农村宅基地怎样处理,长期闲置的农村宅基地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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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艳律师

张艳艳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保险领域

擅长征地拆迁和保险诉讼业务。多次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深得当事人信赖。2019年9月份所在团队入选“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律师库名单”,为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减损上百万元。

长期闲置的农村宅基地怎样处理,长期闲置的农村宅基地怎样处理

一、长期闲置的农村宅基地怎样处理

长期闲置的农村宅基地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由村委会无条件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长期闲置的农村宅基地,若空地及其房屋坍塌或者拆除后2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可以由当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村委会在收回宅基地后,可以重新发放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同村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因此,农村闲置宅基地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出售给同一村集体中有需要的人。但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方在转让宅基地后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同时受让方也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

三、有偿退出

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的宅基地及房屋退回给村集体。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经费补偿方案,如土地复垦进行建设用地指标的置换,或者分配给新分户的农民并收取一定费用等。

四、开发利用

农村闲置宅基地还可以进行规划设计、装修改造、租赁运营等方式的盘活利用。例如,可以将闲置农房开发成民宿、饭馆等,或者利用闲置房屋发展养老、休闲等项目。部分地区在经审核符合条件后,还可以申请一定的补贴来支持这些项目的开展。

二、闲置的宅基地村委有权收回吗

法律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

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

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

为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但对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间接取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本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要转让其享有的宅基地的或,即视为其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权利的放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农村闲置宅基地如何处理

一、农村闲置宅基地如何处理1、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处理方法如下:

(1)可以由村委会无条件收回重新发放给符合申请宅基地宅基地的村民;

(2)还可以通过宅基地转让出售给农村组织的其他成员,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让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合理利用起来,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1、协商解决的方式。

如果公民之间发生了宅基地的纠纷,要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2、行政解决的方式。

个人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各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3、司法解决的方式。

若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感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空闲宅基地收回一般补偿多少

空闲宅基地收回一般补偿方式如下:

1、宅基地收回的时候,有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这两种补偿方式,相关部门会根据被收回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通常会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等;

3、土地补偿费一般是被征用前该土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到十倍;

4、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

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

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

为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但对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间接取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本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要转让其享有的宅基地的或,即视为其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权利的放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农村空闲宅基地怎么处理

有权收回,且没有补偿。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民建房,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置。

农民户口已迁出农村,就不是该村村民了,村集体有权收回其闲置的宅基地,且不用支付补偿。

一、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村集体理当收回,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私有财产,宅基地流转方可以给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2、对于荒废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

3、对于没有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准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

4、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宅基地。

二、宅基地不确权的影响:

1、无法抵押:

宅基地将作为农民的财产,而农民占有这个财产的证明,只能是土地确权证书。

随着土地抵押改革的推进,缺少证书,将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

2、无法转让:

农村宅基地的交易范围必将逐步扩大,在转让交易的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唯一合法占有的证明,也是交易需要提供的必备资料,没有这个资料,将无法交易。

3、经济损失:

由于无法在合法的交易场所正常交易,只能走地下市场。

私自签订合同转让,但这样转让的价格,将会被大大压低。

可以类比小产权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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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长期闲置的农村宅基地怎样处理,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如何处理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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