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疑难维权案件。
嫁出去的女儿户口在娘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只要户口在娘家,且属于该农民集体的一员,就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然而,需要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一户人家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嫁出去的女儿如果户口没有迁出,且在娘家没有其他的宅基地,理论上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但是,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一些地方政策或者村规民约的限制,因此申请成功的难度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女儿在嫁入地已经拥有了宅基地或者住房,那么在娘家再次申请宅基地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这可能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原则。
总的来说,嫁出去的女儿户口在娘家能否申请宅基地,需要综合考虑户口情况、地方政策以及“一户一宅”的原则等多个因素。
具体应当咨询娘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规定的即可提出申请。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拟建房户户主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现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建房理由、建房位置、申请建房面积等)。
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签字盖章,并张榜公布。
三、国土资源所受理,现场选址勘查,调查核实人员、户口、原住房等相关情况;
占用耕地建房的,国土资源所申请县局规划耕保科和建设用地科现场踏勘。
四、国土资源所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相关资料包括
1、个人申请建房报告(申请人必须是户主。
村、组签字盖章);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等)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当地派出所核对签字盖章。
(申请人户口本第一页的复印件也需提供。
家庭成员中为非农业人口的需提供非农成员本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4、有关直系亲属(父母及兄弟姐妹)户口本复印件及建房证复印件(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也需提供其本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5、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6、申请人为半边户的需提供配偶无房证明(配偶为非农业户口由所在单位或房产部门出具。
配偶为农业户口由当地国土部门出具);
7、分户新建的需提供原老屋的处理协议,并提供原老屋的建房许可证复印件;
8、本户办证涉及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文件等)。
五、街道办事处组织部门联合会审,实行以分管国土的街道负责人定期召集辖区内的派出所、国土资源所、城市管理中心、林业站、水管站、计生办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申报资料及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联合审批。
六、原基改建和占非耕地建房的,审核结果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由国土所代收相关税费,核发在《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七、占用耕地建房的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审核结果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由县国土资源局代收相关税费,核发《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八、占用农用地建房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组织报批资料,呈报市局、市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九、国土资源所现场放线定界。
十、房屋竣工后,国土资源所现场核实是否按标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原房屋是否按要求处理。
十一、建房户申请,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手续。
可以,外嫁女可以申请宅基地,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申请:
1、户口未迁出娘家的可以在娘家申请宅基地。
2、如果把户口迁移到婆家,在婆家未分得土地的,可以去所招地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以上两种情况村集体不予办理的,都可以向政府投诉。
如果外嫁女的户口没有移出去,还是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权利。
当有发放农业补贴时,也可以拥有一份。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外嫁女新政策是怎样的?1.享有宅基地继承权以前在农村,女儿一旦嫁出去之后,这个家庭所以的权益都和女儿无关,继承权都属于儿子的,不会留给女儿。
但随着制度的完善,外嫁女也可以享受宅基地继承权利的。
不过需要得到证明,证明你是合法继承人。
同时为了证明其有效性,还需要走公证程序,这样就拥有宅基地继承权了。
这样做确实方便了很多农村家庭,因为部分家庭存在生两个女儿的现象,这样就不用考虑到财产继承问题了。
2.享有拆迁赔偿权利只要是村里的合法村民,就可以享受拆迁赔偿权利。
3.享有土地继承权(1)如果女儿嫁出去了,但户口仍在本村,可以享有土地继承权;(2)如果女儿嫁出去了,户口也移出去了,但婆家没有土地分配,则外嫁女仍拥有在本村的土地继承权;(3)如果外嫁女离婚了,婆家也没有土地分配给她,则也拥有本村的土地继承权利;(4)如果外嫁女离婚了,婆家有土地分配给她,待新的婆家也有土地分配给她,则原婆家会取消她的土地分配权。
4.享有农业补贴很多人认为女儿嫁出去了,农业补贴也就没有了。
其实不是这样的,如果外嫁女的户口没有移出去,她还是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权利。
当有发放农业补贴时,她也可以拥有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法律分析:
女子出嫁,如果户口依然在娘家,从法律角度来讲,依然属于村集体成员,依然享有村集体内的相关福利等。
针对土地确权这个事情,如果你出嫁以后,户口在娘家,土地也相应的依然在娘家,并且在丈夫家并没有取得土地,这种情况下,在土地进行确权的时候,是有权利进行你自己那份土地的确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具体应当咨询娘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规定的即可提出申请。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拟建房户户主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现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建房理由、建房位置、申请建房面积等)。
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签字盖章,并张榜公布。
三、国土资源所受理,现场选址勘查,调查核实人员、户口、原住房等相关情况;
占用耕地建房的,国土资源所申请县局规划耕保科和建设用地科现场踏勘。
四、国土资源所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相关资料包括
1、个人申请建房报告(申请人必须是户主。
村、组签字盖章);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等)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当地派出所核对签字盖章。
(申请人户口本第一页的复印件也需提供。
家庭成员中为非农业人口的需提供非农成员本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4、有关直系亲属(父母及兄弟姐妹)户口本复印件及建房证复印件(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也需提供其本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5、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6、申请人为半边户的需提供配偶无房证明(配偶为非农业户口由所在单位或房产部门出具。
配偶为农业户口由当地国土部门出具);
7、分户新建的需提供原老屋的处理协议,并提供原老屋的建房许可证复印件;
8、本户办证涉及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文件等)。
五、街道办事处组织部门联合会审,实行以分管国土的街道负责人定期召集辖区内的派出所、国土资源所、城市管理中心、林业站、水管站、计生办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申报资料及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联合审批。
六、原基改建和占非耕地建房的,审核结果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由国土所代收相关税费,核发在《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七、占用耕地建房的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审核结果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由县国土资源局代收相关税费,核发《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八、占用农用地建房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组织报批资料,呈报市局、市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九、国土资源所现场放线定界。
十、房屋竣工后,国土资源所现场核实是否按标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原房屋是否按要求处理。
十一、建房户申请,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不可以。
农村宅基地的受让人或者申请人必须是本村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受让;
外嫁女的户口已经外迁的,不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不能受让或者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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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女儿在娘家宅基地建房能确权吗,女儿户口在娘家,娘家可以申请娘家的宅基地吗
内容审核: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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