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在企业拆迁关停的复杂进程中,抓住最佳和解机会是实现合理补偿、维护企业权益的关键。翰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将通过实际案例,深入剖析其中的误区与要点,为企业主提供专业的指导与建议。
案例剖析:石景山区企业拆迁的曲折历程
在北京石景山区,有一家企业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拆迁过程。该企业原是村办企业,90 年代初通过一次性买断改制为私营企业,其获取土地的方式是与当地村委会签署租赁合同,地上附着物归企业所有。从法律角度分析,这种改制企业的一次性买断行为,实际上涉及集体建设使用权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007 - 2008 年,该企业所在土地迎来房地产开发项目,历经两轮评估。第一轮评估价约 2000 多元一平米,涵盖停产损失、装修及地上附着物(房屋建筑成本价);第二轮评估将近 4000 元一平米,补偿额度实现翻倍。然而,项目推进并不顺利,一直拖延到 2015 年,项目变更为棚改项目重新启动,当地住建委征收拆迁部门重新介入并进行评估,此次给出的价格仅约 3000 元一平米,理由是企业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只认地上附着物损失,不认土地使用权损失。但企业所处位置在五环边上贴近六环,土地使用权价值极高,地上附着物与停产损失仅占整个补偿的 30% - 40%,土地使用权价值才是补偿的大头。
企业主自然无法接受这一价格,双方展开激烈博弈。最终,补偿价格提升至约 8400 元一平米,其中包含了土地使用权补偿。从严格法律依据来看,该土地已变更为国有土地,补偿价格本应更高。但考虑到当时北京的大环境,如非首都功能疏解、大规模拆违建等政策影响,征收拆迁项目随时可能面临变数。翰汇律师凭借多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建议企业主接受这一价格。此时,企业主面临两难抉择:一方面,按法律依据和客观事实,有可能争取更高补偿;另一方面,对方通过查工商、税务、消防、违建等手段步步紧逼,给企业主带来巨大心理压力,也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最终,企业主听取律师建议,以 8000 多一平米的价格达成和解。
事后跟踪发现,该企业的决策十分明智。其一,一年半以上过去了,其建筑未拆除,土地未实际利用;其二,周边企业所获补偿价格均低于该企业;其三,周边企业签订补偿协议后,给款速度缓慢,而该企业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就拿到了全款。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把握最佳和解机会的重要性。
和解误区:企业拆迁谈判中的陷阱
从众多案例中,我们总结出企业拆迁谈判中常见的和解误区:
报价超高:实务中,部分企业主报价完全超出市场预期和对方承受限度。这可能导致对方不理会企业诉求,甚至坚定打压决心,采取强制性行为。合理报价至关重要,报价应在合理区间,并有充足事实与法律依据,处于正常人理解范围之内。
过分质疑对方行为:一些企业主在对方尚未有实质性动作时,就通过信访上访、找私人关系等方式介入,将原本清晰的局面搅乱。水越浑越不利于获取真正合理的补偿与谈判机会,这种做法往往得不偿失。
煽动情绪:在拆迁范围涉及多户企业时,个别企业主煽动其他被拆迁户,灌输强大抵抗力,采取过激抵抗行为。这种行为极易使自己成为出头鸟,遭受重点打击,最终错失良好的和解机会。
和解要点:专业建议助力企业维权
针对企业拆迁谈判,吴少博律师提出以下实用建议:
合理报价,明确承受范围:企业主要摒弃 “拆迁等于发大财” 的不切实际想法,在法制日益健全的当下,这种想法极可能让企业陷入困境。要确定合理的报价区间,清楚自身可接受的补偿范围,以合理合法的诉求参与谈判。
抓住对方违法点,张弛有度:在谈判过程中,若对方暴露出违法之处,企业主要敏锐抓住这一 “牛鼻子”。但在处理时要张弛有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点到为止或抓住不放,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为创造和解机会增添筹码。
预知短板,见好就收:企业主要充分预知预判自身短板,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保持适度抗压能力。在谈判取得一定成果,达到合理预期时,要懂得见好就收。例如在吉林市的一个案例中,企业原本从 1000 多万的补偿预期提升到 5000 - 6000 万的区间,律师建议企业主接受该价格,但企业主因预估自身损失过高、过于乐观而拒绝。最终,对方更换谈判人员,补偿价格被打回 1000 多万,企业主在资金压力下,无奈以 3000 多万签订协议,造成巨大损失。
巧用回避,减少矛盾冲突:在谈判中,对于可能产生不好回答、难以做决定或引发巨大冲突的问题,企业主要巧妙运用回避措施。回避运用得当,能有效减少矛盾产生,为创造良好的和解机会奠定基础。
在企业拆迁关停的复杂博弈中,翰汇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主提供精准的指导与坚实的支持,助力企业主避开误区,抓住最佳和解机会,实现企业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律师分析:
北京冠领拆迁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各类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包含房屋拆迁赔偿纠纷、厂房土地征收补偿维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
北京冠领拆迁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各类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包含房屋拆迁赔偿纠纷、厂房土地征收补偿维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
律师在帮助拆迁企业维护权利时,是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的组合,发出律师函、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乃至刑事诉讼或者进行申诉,就是说诉讼只是最后的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手段,有的案件,仅仅一封律师函就解决问题;有时候,在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的回复中,往往能得到非常不利于拆迁方的文件信息,使对方同意商谈;至于行政复议,人们总是认为既然几乎是维持原决定的结果,行政复议有多大意义,但事实上行政复议法律程序的启动,不仅能阻止拆迁的继续,从而使眼看拆迁期限迫近而又无法取得进展的拆迁方压力之下主动找到企业寻求和谈,而且往往在行政复议的进程中能有意想不到的有利于企业的发现。
就算到了诉讼这一步,也未必一定要到法庭上见一个分晓,在企业提起诉讼的压力下,政府也会愿意以提高补偿来结束。
在未上法庭之前,政府面对律师各种法律手段组合的压力下通常会提高补偿条件。
最后提起诉讼时,企业可以对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批准、拆迁许可、拆迁许可延续、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行为、拆迁管理部门的处罚和不作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对工商、税务、生产安全等处罚及公安等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还可以提起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租赁合同解除、恢复原状、民事赔偿、债权债务保全、抵押担保、股权争议和房屋产权争议等民事诉讼。
被拆迁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提起故意伤害的刑事自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分析:
北京冠领拆迁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各类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包含房屋拆迁赔偿纠纷、厂房土地征收补偿维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我国当前社会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种多发和复杂激烈的纠纷使得社会的承受能力和处理能力、特别是司法机制解决拆迁纠纷能力面临着极大考验。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律界和公众对于纠纷及其解决都需秉持一种现实主义态度:
在公共政策选择方面应优先追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强调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提倡利用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提高效率、保证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果,使法律能够正常实施,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合理救济。
最终,社会通过纠纷的解决回归和谐。
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冯*军在日前召开的首期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表示的。
冯*军说,要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需做到三个公平。
一是主体的公平,即有权利得到补偿的不仅仅包括财产的所有人,还应当包括财产相关的收益人,如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是客体的公平,即取得补偿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房地产本身,还应当包括房地产的附加物,以及与该房地产商业信誉有关的无形资产。
三是估价的公平,即法律要求补偿的价金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值”为依据。
冯*军引用一些国家和港澳地区的经验时说,对于商用建筑的拆迁补偿,日本先后规定了被拆迁人有先买权与回购权,澳门规定了现金补偿、折合股份等多种形式。
它们均强调对营业损失给予相对充分的补偿。
冯*军建议,可采取先安置后拆迁、就地(重划区内)安置、集中安置以及对“自动拆迁者”提供奖金等多种拆迁安置办法,切实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降低拆迁成本,提高行政主体和开发商的诚信价值。
冯*军说,要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合理解决基于商业开发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鼓励拆迁当事人的自主协商运作,对那些想通过协商、和解以免遭强制搬迁的居民和社会相关人群,应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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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石景山区拆房屋拆迁补偿款,维权拆迁律师事务所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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