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支付给他人的拆迁补偿费如何计征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拆迁过程中,支付给他人的拆迁补偿费如何计征契税?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得知,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拆迁补偿费。
(二)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货币补偿,一般一次性支付。
二是实行产权调换,即通常所说的回迁。
第一种支付货币补偿的形式,契税如何征收的问题没有争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缴纳契税。
关键是第二种形式,有的开发企业并未将产权调换部分作为拆迁补偿款缴纳契税,产权调换所安置的房屋,属于承受者对被拆迁人支付的实物补偿,应该按章缴纳契税。
这就又出现一个新问题
二、使用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导致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政策执行不一致,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应以单位面积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费用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屋缴纳契税的计税价格,这种观点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8号)为代表;
第二种是认为以新建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安置房屋的契税计税价格。
比如大连地税。
后一种观点更合理一些,但也需要补充完善,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拆迁开始到建成楼盘,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大部分会持续一年以上,甚至更长,以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这段时间内,新楼的市场价格基本都会有一定程度上涨,所以会造成契税计税依据不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拆迁补偿如何确认收入进行了明确,由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同为财产行为税,具有可比性,所以,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契税计税价格。
1.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当时自行建造的同地区、同地段新建房屋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安置房屋的契税计税价格。
2.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屋的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安置房屋的契税计税价格。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拆迁过程中房屋安置补偿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在政策上尚未明确,各地在该问题的执行上争议较大。
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对该问题进行明确。
法律主观:
房地产企业 拆迁补偿费 税前扣除与否请看如下所述内容 拆迁补偿,如果统一支付给拆迁管理办公室,由拆迁办统一支付的,那么就会取得拆迁办的发票,这样的话,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对土增税也没影响。
如果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只能得到收据,那么需要一些佐证资料:
如拆迁协议(合同)、补偿标准等,(拆迁合同需备案,未备案有可能不被认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收到房地产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款应如何入账及税务处理??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拆迁通常包括政策搬迁和商业性拆迁两种形式。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拆迁过程中,支付给他人的拆迁补偿费如何计征契税?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得知,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拆迁补偿费。
(二)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货币补偿,一般一次性支付。
二是实行产权调换,即通常所说的回迁。
第一种支付货币补偿的形式,契税如何征收的问题没有争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缴纳契税。
关键是第二种形式,有的开发企业并未将产权调换部分作为拆迁补偿款缴纳契税,产权调换所安置的房屋,属于承受者对被拆迁人支付的实物补偿,应该按章缴纳契税。
这就又出现一个新问题
二、使用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导致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政策执行不一致,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应以单位面积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费用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屋缴纳契税的计税价格,这种观点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8号)为代表;
第二种是认为以新建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安置房屋的契税计税价格。
比如大连地税。
后一种观点更合理一些,但也需要补充完善,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拆迁开始到建成楼盘,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大部分会持续一年以上,甚至更长,以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这段时间内,新楼的市场价格基本都会有一定程度上涨,所以会造成契税计税依据不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拆迁补偿如何确认收入进行了明确,由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同为财产行为税,具有可比性,所以,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契税计税价格。
1.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当时自行建造的同地区、同地段新建房屋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安置房屋的契税计税价格。
2.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屋的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安置房屋的契税计税价格。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拆迁过程中房屋安置补偿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在政策上尚未明确,各地在该问题的执行上争议较大。
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对该问题进行明确。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政府补偿款项属于财政性资金,视为收入处理不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税务上要判断该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为不征税收入,收到当期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该项收入所形成的成本费用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如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在收到当期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其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也可以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该项500万元拆迁补偿收入应该是冲减拆迁补偿支出,而不是单独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
也就是说,该项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收入,但是要冲减开发成本中的补偿支出,从而减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
关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问题,《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文件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范围明确为:
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全部支出虽然可以作为开发成本,但税法规定的是“净支出”,也就是全部补偿支出减除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中扣除。
三、营业税处理
拆迁补偿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要视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房地产企业征地后自行负责拆迁,而不是受政府委托,其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如果企业是受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拆迁,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则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收入,应就其代理差额收入缴纳营业税。
关于上述营业税处理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企业收到市政施工拆迁补偿款发票的文件是
2、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需要开票吗
3、企业收到市政施工拆迁补偿款发票的文件怎么处理
4、收到政府拆迁补偿如何开票
5、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分录
6、企业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如何入账
7、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
8、企业收到政府拆迁款的账务处理
9、收到拆迁补偿款开发票
10、收到拆迁补偿款怎么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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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企业收到市政施工拆迁补偿款发票的文件,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如何计税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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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