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过多年法学专业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对行政诉讼法有独到且深入的见解,征收拆迁案件处理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房屋征收、企业征收纠纷等。
宅基地不能由任何人继承,故此也就不会出现由几个子女共同继承的情形了。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能继承,只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女儿没有继承权,因为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继承。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是该集体成员不得享有,所以非本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是没有继承权的;而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子女可以继承。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能单独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操作方式就是变卖房屋为现金进行财产继承,宅基地归还原农民集体。对于有两个女儿的农村家庭,如果两个女儿都已外嫁且户口已经迁出,那么老人去世后,两个女儿只能继承房屋,无法继承宅基地。但是,如果有一个女儿的户口没有迁出,且对父母进行了赡养义务,那么女儿和女婿有权利继承父母的宅基地。
对宅基地的规定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子女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当事人不能继承宅基地但是却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直到房屋自然消亡。
因为有规定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
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
所以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两个女儿都不能继承宅基地。
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是该集体成员的个人所有,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有地上物房屋可以继承。
在对地上物房屋进行继承的时候,也是不分儿子女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性别歧视,所以,对于地上物,两个女儿有平等的继承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综上所述,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分析:
先让儿子分户,然后依法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申请需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会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城市子女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当事人不能继承宅基地但是却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直到房屋自然消亡。
因为有规定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
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
所以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遗产包括个人财产,不受性别影响。
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继承,但地上物房屋可以继承,继承权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分配给配偶一半,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定继承适用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以及未处分的遗产。
法律分析
没有,这和性别无关。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而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是该集体成员的个人所有,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有地上物房屋可以继承。
在对地上物房屋进行继承的时候,也是不分儿子女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性别歧视,所以,对于地上物,女儿和儿子有平等的继承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拓展延伸
宅基地继承权:
女儿是否享有平等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女儿在宅基地继承权上享有平等权利。
根据法律,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有权继承父母的宅基地。
性别不应该成为限制继承权的因素。
因此,两个女儿在法律上有权继承宅基地。
这意味着,两个女儿可以平等地分享父母的宅基地财产,并且在继承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益和保护。
重要的是,法律对于女儿在继承权上的平等地位进行了明确的保障,以确保公正和平等的继承权利的实现。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性别如何,遗产继承应当平等对待。
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作为个人遗产继承,而房屋则可以继承。
在继承房屋时,法律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儿子和女儿平等的继承权。
因此,女儿在宅基地继承权上享有平等权利。
法律明确保障女儿在继承权上的平等地位,旨在实现公正和平等的继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1、两个女儿宅基地怎么分
2、农村两个女儿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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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两个女儿农村宅基地由谁继承,城市子女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
内容审核: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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