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法律主观:
土地互换口头协议有效。除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由此可见,承包土地互换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协议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协议即有效。
法律客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三十七条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分析:
土地互换口头协议不能要回土地。
土地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由个人或集体使用或者承包。
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根据档案确定的,不能依据私主体之间的口头协议对土地使用权属随意进行变更、要回土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分析:
依情况而定,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当事人口头协议互换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但现实中,土地互换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协议的形式互换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互换土地,就涉及口头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处理原则,对于农村村民之间互换土地的口头协议,应确认其效力,维持农村良好的秩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一种,主要是指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间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的调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
一、土地转让协议有效吗
1、转让方未取得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转让方取得土地证或者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的,协议有效。
2、一地多卖,合同均有效。
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协议的:
(1)办理变更登订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的,有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3)均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开发的,先行交付转让款一方有权要求交付土地,办理变更;
(4)协议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协议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以请求解除协议,赔偿损失。
3、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但是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经批准的,土地转让协议有效;
协议性质为补偿性质,而非出让协议。
二、个人土地转让流程
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有所不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
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
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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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口头协议有效吗,口头互换土地30年要回案例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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