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事行政诉讼业务。办理过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养殖厂、企业、违建认定强拆补偿、集体诉讼等方面的征拆案件。注重办案质量,办案经验丰富。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概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然而,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并不属于遗产范围,因此不能直接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故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遗产的定义。
二、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
尽管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直接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是可以继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房屋作为遗产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特殊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根据自然资源部的相关答复,城镇户籍的子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一规定为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提供了可能,但具体操作仍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
综上所述,父母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可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继承。在继承房屋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继承过程的合法性和顺利性。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被继承,同时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其占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浓厚的社会保障性质,实行一户一宅原则,若宅基地上无房屋,或曾有房屋但房屋坍塌、灭失、被拆除,宅基地赖以依附的遗产房屋不复存在,则宅基地使用权回归集体经济组织,而不能被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可以继承。
但是,你和你的姐弟共同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姐弟三人各享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如果单独继承需要有姐和弟的放弃继承的书面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
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继承农村的宅基地必须要有房屋为基础,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继承权利;
宅基地只能继承使用权,目前宅基地权利分为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类,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资格权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能获得,而只有使用权能够进行继承。
想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还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宅基地上必须要拥有房屋,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宅基地上房屋倒塌之后,这一类宅基地不允许继承,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被继承,同时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其占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浓厚的社会保障性质,实行一户一宅原则,若宅基地上无房屋,或曾有房屋但房屋坍塌、灭失、被拆除,宅基地赖以依附的遗产房屋不复存在,则宅基地使用权回归集体经济组织,而不能被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结婚后如果户口没迁就还有承包权,如果户口迁走了就不是本集体经济的农民了,也就没有承包权了。
不过第三十条还有一条规定就是“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出嫁了户口迁到男方所在的村,但是男方的村集体没给你分土地,那原来的村就不能剥夺你的那份承包地,无论如何只要你还是农村户口就理应获得一份承包地。
因此,在一定情况下,女儿也可以继承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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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父母宅基地儿女怎么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内容审核: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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