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旁边空闲地怎么办,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归谁?引发纠纷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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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征地拆迁业务行政诉讼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

宅基地旁边空闲地怎么办,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归谁?引发纠纷该如何

一、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归谁?引发纠纷该如何

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归属及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一、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归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土地均为集体土地,个人不具备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仅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并无所有权。

二、宅基地以外空闲地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协商:双方可尝试和平协商解决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纠纷。此方式适用于双方争议不大,能够通过友好沟通达成共识的情况。

村委会介入:若双方协商无果,可由村委会出面进行调解。村委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以外空闲地的归属,并促使双方各自让步,以达成和解。

申请仲裁或诉讼:若经过村委会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如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受理,并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裁决,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归集体所有,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如遇相关纠纷,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

农民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通常是指自家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因为离开自己宅基地太远的土地,肯定和自己无关,农民都明确知道不能去占用别人的土地,只是自己房前屋后的土地,农民才习惯上认为是自己家的,应该归自己使用。

其实,就是农民的宅基地,也不归农民所有,因为我国的土地只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农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使现在宅基地确权,也只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一、不予确权的宅基地是否意味着要回收

(一)从法律层面,如果本次农村土地确权不给你家宅基地确权,意味着你们家的宅基地从法律意义上不合法,国家不予以认可和保护。

要么是多占的,要么是继承来的,要么是超占的,要么是废弃不用的,这些情况,从法律层面均难以认定为合法占有。

从这个意义上看,如果本次没有给你家宅基地确权,的确意味着这个宅基地还是可以继续分配给别人的,分配给集体其他组织成员。

(二)从现实角度讲,农地土地确权的原则,又着重提出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在以后的宅基地处理中,按照农民事实占有的原则,是无法简单的将没有确权的宅基地作为无主地重新分配的。

即使要收回去,也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事实占有宅基地的农户同意。

二是要有合适的补偿。

缺了哪一个,收回去都面临道德和乡情的压力。

二、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该怎样处理

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村集体理当收回,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私有财产,宅基地流转方可以给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2、对于荒废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

3、对于没有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准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

4、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宅基地。

三、因为宅基地纠纷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

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

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

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一、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侵权有何区别

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侵权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行为上有着质的区别。

前者指某宗土地权属不清,未经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登记,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提出主张,构成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是人民政府依职权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受理。

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案件。

土地侵权是土地权属明确、合法,不享有土地权属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权属的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是一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土地权益被他方侵犯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土地侵权是以土地确权为基础的,只有在土地权属依法确认的前提下,才会产生土地侵权的问题,权属不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属还存在争议,就不能构成土地侵权。

二、农村房屋纠纷如何解决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农村房屋所有权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2、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五、宅基地外空闲地属于谁

农民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通常是指自家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因为离开自己宅基地太远的土地,肯定和自己无关,农民都明确知道不能去占用别人的土地,只是自己房前屋后的土地,农民才习惯上认为是自己家的,应该归自己使用。

其实,就是农民的宅基地,也不归农民所有,因为我国的土地只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农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使现在宅基地确权,也只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一、不予确权的宅基地是否意味着要回收

(一)从法律层面,如果本次农村土地确权不给你家宅基地确权,意味着你们家的宅基地从法律意义上不合法,国家不予以认可和保护。

要么是多占的,要么是继承来的,要么是超占的,要么是废弃不用的,这些情况,从法律层面均难以认定为合法占有。

从这个意义上看,如果本次没有给你家宅基地确权,的确意味着这个宅基地还是可以继续分配给别人的,分配给集体其他组织成员。

(二)从现实角度讲,农地土地确权的原则,又着重提出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在以后的宅基地处理中,按照农民事实占有的原则,是无法简单的将没有确权的宅基地作为无主地重新分配的。

即使要收回去,也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事实占有宅基地的农户同意。

二是要有合适的补偿。

缺了哪一个,收回去都面临道德和乡情的压力。

二、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该怎样处理

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村集体理当收回,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私有财产,宅基地流转方可以给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2、对于荒废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

3、对于没有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准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

4、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宅基地。

六、宅基地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

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一、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二、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不适当使用宅基而影响邻里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相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过、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回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三、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公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

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为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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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旁边空闲地怎么办,宅基地外空闲地属于谁

内容审核:刘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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