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后 承包经营权自动失效,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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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念平律师

杨念平律师

在明律所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精通违章建筑的处理

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土地征收后 承包经营权自动失效,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如何处理

一、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如何处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地都有政府土地征收的事件,但当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是如何被使用的?如果土地征收后一直空闲没有使用应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我为您详细介绍土地征收后未使用的相关问题

一、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如何处理

1、土地两年内未开发,政府有权限收回。

2、《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3、因此,对于实践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现象,农民集体或农户可以要求恢复耕种。但是,这里规定的“交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应当是将耕地的使用权暂时无偿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耕种,而不是将土地所有权再归还原农民集体。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国家将不再支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而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38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2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具体补偿多少钱一亩,需要根据当地的物价、地价等来评估和计算。还要看当地的征收拆迁公告的规定,各地的政策会有所不同。

二、土地征收几年后没用可以收回

律师回答

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政府有权限收回。

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如果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

【延伸知识】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

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三、土地征用多年未使用如何处理

政府征收土地多年不用可能归原本的土地使用者,也有可能归属于国家。

具体来说,若被征收的是农用地,那么在实施征收行为两年后,依旧没有使用土地,那么需要将土地归还给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耕地被征用后,如果建设单位两年没有开工建设,当地国土部门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将该耕地退回原村民集体。

十年时间不进行开工建设,农村集体可以向上级政府国土部门要求将该地返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此,对于实践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现象,农民集体或农户可以要求恢复耕种。

但是,这里规定的“交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应当是将耕地的使用权暂时无偿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耕种,而不是将土地所有权再归还原农民集体。

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国家将不再支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而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确权以后农民土地使用权还会受到保护吗: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将会继续受到保护,并且有可能会获得很多的土地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

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因而,使用期届限满,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最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的具体反映。

现在的土地确权,只是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确认及颁发经营权证,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

土地被征收后没有使用的处理如下:

闲置一年且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闲置二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农民可也收回吗

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个人没有权利收回。

土地征用简称“征地”。

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在一定意义上讲,征用就是强制购买。

中国征用土地的涵义是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特征如下:

1、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

2、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

3、征用土地是国家建设的需要;

4、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5、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用土地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严守征地审批权限,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以法定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五、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如何处理?

律师回答

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政府有权限收回。

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如果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

【延伸知识】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

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六、土地征用多年未使用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三年。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是耕地被征用超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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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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