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款质押 善意,抵押物质押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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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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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房屋拆迁款质押 善意,抵押物质押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一、抵押物质押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法律分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抵押物质押物可以善意取得,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有抵押物是否必须先处置扺押物

动产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根据法律规定以动产抵押的,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该动产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抵押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物质押物可以善意取得,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一、善意取得与善意行使的成立条件与效力

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等等。

善意取得的效力:

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受让人直接取得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转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请求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合同是否有效

善意取得的合同,即使他人没有处分权,仍然是有效的。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客体方面,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如果权利人不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自始无效。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抵押物质押物可以善意取得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物质押物可以善意取得,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作用有哪些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

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

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

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么?

抵押是适用善意取得的。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抵押物和质押物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为: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

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且不转移占有;

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且会转移占有。

债务可以作为质押物吗,债务人私自变卖抵押物

普通债权可以质押。

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作为质押物做质押,所以以债权进行质押是允许的,合法的。

所谓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民法典质权人能否抵押质押物?

不能。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五、动产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

动产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根据法律规定以动产抵押的,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该动产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六、哪些抵押物可以作为质押物

法律主观:

一、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是否有优先受偿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实现抵押权的情形1、非消费者原因导致购房款未缴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消费者支付的购房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的,且同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可以对抗银行抵押权。

2、主合同无效情况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事后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取得该价款的,应依法予以返还。

4、不动产抵押登记簿抵押物记载不清晰,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抵押权人”无权申请执行“抵押物”。

5、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6、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抵押房屋,购买人有权排除抵押权的行使,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7、如抵押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清偿义务人因不知财产被抵押而将法定孳息支付给抵押人的,仍产生清偿效力8、业主购买开发商已对外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不影响买受人以购房消费者身份排除银行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强制执行。

9、即使抵押权有效设立也不能对抗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权。

10、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11、通过以房抵工程款方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人。

12、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3、《民法典》第404条规定: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4、成立在先的动产质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15、浮动抵押标的物确定前,对于包括一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无对抗效力。

16、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一般债权人。

(1)《民法典》认为破产程序中,未登记的抵押权就不具有优先效力,应与一般债权同等受偿。

《民法典物权篇理解与使用下》第1080页: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关于一般债权人是否属于“第三人”的问题。

“从逻辑上说,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理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仍然属于物权的范畴,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优先性原则,即使未登记的抵押权,也应优先于一般债权。

此种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当抵押权人认为恶意受让人、恶意承租人以及一般债权人损害其抵押权时,有权主动请求撤销在后的转让、租赁、或者申请优先于一般债权人执行。

但《民法典》之所以规定动产实行登记对抗主义,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办理登记,并使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效力。

对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出于消除隐形担保的考虑,不应赋予此种抵押权过强的对抗效力。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未登记的抵押权就不具有优先效力,应与一般债权同等受偿。

”(2)《物权法》广东高院认为:

作为一般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不能对抗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17、房产已抵押登记,土地另抵押他人,虽登记也无抵押权。

18、银行对用已销售的房屋抵押审查有过失的,抵押登记无效。

19、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人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查封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抵押人破产,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不能对抗留置权《民法典》第416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22、当事人因已就其主债权提起诉讼并形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之生效判决,其主债权之诉讼时效不再继续存在,故与之相关的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也随之届满,即当事人的抵押权因未及时行使而消灭。

23、债务人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不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24、以动产价金为主债权的抵押权优先于在同一动产上设立的其他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条是关于价金超级优先权的规定。

25、司法实践中,设定抵押的二手房买受人可以排除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三、抵押权的行使条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

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协议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或向法院请求拍卖、变卖抵偿债权来实现抵押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403条规定: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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