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民法典关于土地纠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根据争议主体的不同,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处理。具体地,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若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应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和不动产的补偿及保障措施,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等不动产的补偿,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自动续期制度,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则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与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登记机构收回权属证书。
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应遵循上述法律法规,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分析:
为阐释《民法典》新规则蕴含的新精神、新知识,增强对《民法典》体系化理解和运用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 在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教研部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与全国法院案例通讯编辑共同组织法官,立足司法实践,对适用或参照《民法典》新规则的精神及原理裁判的案例进行了研判,选取其中对于精准理解、统一适用《民法典》具有指导、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由承办法官以《民法典》新规则为基本依据撰写案例分析,从司法实务视角重点解析《民法典》新规则的价值功能、基本法理、适用规则、适用难点、新旧法衔接处理等内容,编著了《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一书,以期为《民法典》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法律依据:
《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第一条 《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与当代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章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
第二条 《民法典》的价值引领与微信集赞行为的效力认定——蔡某勤诉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悬赏广告案。
第三条 《民法典》绿色原则对“大棚房”合同纠纷中隐藏行为的适用——高某诉某农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遵循“乡村调解,县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原则进行。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进行调解。
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可以把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或者用其他方式流转给他人,收取租金、股权分红等收益。
第三百四十条又明确了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效力。
个人土地被侵占的,可以直接要求侵占人返还非法侵占的土地。
如果侵占人拒不返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回。
土地被侵占可以首先请当地的村委会、政府等部门进行协调,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侵犯了他人的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土地被个人或组织侵占的可向村委、乡镇政府要求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法规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农村土地被霸占,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与直接侵权人协商处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2、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
3、收集侵权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分析:
为阐释《民法典》新规则蕴含的新精神、新知识,增强对《民法典》体系化理解和运用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 在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教研部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与全国法院案例通讯编辑共同组织法官,立足司法实践,对适用或参照《民法典》新规则的精神及原理裁判的案例进行了研判,选取其中对于精准理解、统一适用《民法典》具有指导、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由承办法官以《民法典》新规则为基本依据撰写案例分析,从司法实务视角重点解析《民法典》新规则的价值功能、基本法理、适用规则、适用难点、新旧法衔接处理等内容,编著了《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一书,以期为《民法典》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法律依据:
《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第一条 《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与当代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章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
第二条 《民法典》的价值引领与微信集赞行为的效力认定——蔡某勤诉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悬赏广告案。
第三条 《民法典》绿色原则对“大棚房”合同纠纷中隐藏行为的适用——高某诉某农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法律分析:
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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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典对土地纠纷、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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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土地纠纷处理规定,民法典土地纠纷新规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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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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