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土地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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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国有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拆迁 农村宅基地纠纷

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征地补偿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土地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一、土地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土地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可以与邻居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行政机关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先组织双方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则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一、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类:

1、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

3、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案件。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中,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案件的处理,因其流转的方式不同,具体合同期限的认定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二、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二、土地有纠纷要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

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民事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原则上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

一、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四、哪类土地纠纷法庭不受理

下列情况法院不受理: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5.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的。

一、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

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合法财产由他人继承人依法继承。

遗产分配后,所有权、使用权即归继承人所有。

2、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并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后续,即确认土地使用权利。

3、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宅基地使用由村集体收回,另行分配给其他村民使用。

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可以继承,在房屋存续期间内,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4、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承包户内的人全部死亡的,由村集体收回。

承包户内还有其他人的,其中一人死亡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额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享受。

二、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如何处理

在处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标准在于该财产取得的时间和性质,土地征收补偿款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才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

土地征收款中所包含的三种费用的性质各有不同:

(1)土地补偿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土地所有权后的补偿,该笔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土地补偿费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具有专属性。

如果夫妻一方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没有资格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安置补助费专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如果夫妻一方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没有资格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如若地上附着物原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农作物在婚后种植,则该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青苗补偿费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土地权属纠纷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六、哪一类土地纠纷案件不受法院受理?

发生土地纠纷后,有以下的几种处理方法:

当事人可以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

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有以下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书证;

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土地使用权纠纷?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有以下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书证;

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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