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征地补偿明细表,转移收入拒不执行法院还钱判决、裁定(2025)吉0112刑初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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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征地补偿明细表,转移收入拒不执行法院还钱判决、裁定(2025)吉0112刑初119号

一、转移收入拒不执行法院还钱判决、裁定(2025)吉0112刑初119号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吉0112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丰,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住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4年5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被告人丁某平,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住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4年5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诉(202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丰、丁某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丰、丁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告崔某诉被告王某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吉0112民初284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某丰于2022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崔某出资款人民币190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崔某”。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吉0112执6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某丰在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征地补偿款19483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吉0112民初124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某丰给付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4111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给付,如被告王某丰未按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应支付违约金19555.5元,于2018年8月1日支付”。2018年9月14日长春市双阳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当日立案,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吉0112执恢1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丰的银行存款267119.5元,立即执行。”

2024年1月23日,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工区因施工临时占用被告人王某丰承包的土地获取补偿款183600元,2024年2月4日王某丰、丁某平指使王某领取补偿款50000元,被王某丰支出;2024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丰与丁某平预谋,为逃避执行还款,二人到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某村村委会,开具虚假夫妻关系证明后,丁某平于2024年4月19日领取补偿款133600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王某丰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丰被抓获到案,被告人丁某平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6月3日王某丰家属给付崔某55279元,履行了全部义务,崔某对王某丰给予谅解。2024年7月3日,王某丰家属给付长春市双阳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95000元,长春市双阳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部分款项,并对王某丰给予谅解。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丰、丁某平对人民法院生效执行裁定,故意转移钱款,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平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丰、丁某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王某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丁某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丰、丁某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诉被告王某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吉0112民初284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某丰于2022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崔某出资款190000元。”后崔某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并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吉0112执6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某丰在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征地补偿款19483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诉被告王某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吉0112民初124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某丰给付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4111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给付;如被告王某丰未按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应支付违约金19555.5元,于2018年8月1日支付”。2018年9月14日长春市双阳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胡某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吉0112执恢1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丰的银行存款267119.5元,立即执行。”

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项目领导小组因施工临时占用被告人王某丰承包的土地,于2024年1月23日与被告人王某丰、丁某平达成临时占地补偿协议。二人获取补偿款183600元。2024年2月4日王某丰、丁某平指使王某领取补偿款50000元,被王某丰支出;2024年3月26日,王某丰与丁某平预谋,为逃避执行还款,二人到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某村村委会,开具虚假夫妻关系证明后,丁某平于2024年4月19日领取补偿款133600元,上述款项被王某丰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丰被抓获到案,被告人丁某平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至2024年6月3日王某丰已履行了对崔某的全部给付义务,崔某对王某丰给予谅解。2024年7月3日,王某丰家属给付长春市双阳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95000元,长春市双阳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部分款项,并对王某丰给予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介绍信及存根、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查询、谅解书、关于移送王某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的报告,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函、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立案审批表、生效证明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022)吉0112执63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据三张、执行款发放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裁定书、租赁土地合同、临时占地补偿协议、垫付临时占地补偿协议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丁某平中国工商银行卡明细清单、情况说明、结案通知书;证人崔某、胡某、彭某、王某证言;被告人张春丰、丁某平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丰、丁某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丰、丁某平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丁某平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王某丰、丁某平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不作重复评价,但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丁某平更大的从宽幅度。王某丰、丁某平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缓刑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丁某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云光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杰

二、2023欠3000元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后没钱还的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的个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如果确实无力执行的,可以分期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

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

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法院判决后没钱还的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或者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分期执行。

如果对方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法院有权对执行进行中断,在适合的时间再重启强制执行的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百四十四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三、财产转移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罪

法律主观: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2023年老赖转移了财产,拒不执行判决怎么办?

老赖有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移交公安局不立案,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一、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二、起诉老赖需要材料: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五、2023年收到执行裁定书没钱还怎么办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后没钱还的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的个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如果确实无力执行的,可以分期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

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

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法院判决后没钱还的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或者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分期执行。

如果对方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法院有权对执行进行中断,在适合的时间再重启强制执行的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百四十四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分析:

申请强制执行没有数额限制,如果纠纷经过法院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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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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