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至今办理了上百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善于从多个角度研究问题,分析处理疑难案件,实质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因房地一体原则导致被执行人的厂房无法处理的问题,主要涉及执行程序中的特定情形与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房地一体原则的影响房地一体原则,即房屋与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处理。这一原则在执行程序中可能导致特定困难,尤其是当被执行人的厂房与其所占土地无法单独处置时。
2)法律依据与执行策略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规定并未直接针对房地一体原则导致的执行困难提供解决方案,但规定了执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主要关注居住房屋的执行问题,对于厂房等商业用途的房产并不直接适用。
2. 执行策略:
委托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若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一规定为处理跨地域的房地一体执行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整体评估与拍卖: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考虑对厂房及其所占土地进行整体评估,并作为整体进行拍卖。这样既能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又能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协商分割或置换: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可与被执行人及申请执行人协商,看是否能通过分割厂房与土地的使用权或置换其他财产的方式来解决执行问题。
3)注意事项在处理房地一体原则导致的执行问题时,法院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若执行过程中涉及复杂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法院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协助或咨询。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开与透明。
因房地一体原则导致被执行人的厂房无法处理时,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委托执行、整体评估与拍卖或协商分割或置换等执行策略来解决问题。同时,应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上诉人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马家小村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
1、撤销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判决被上诉人腾退占用上诉人的6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确认支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占用的上诉人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取回权。2、变更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为;
确认支持被上诉人自法院受理其清算申请之日2016年12月16日起至其完全腾退占用上诉人的土地及地上建筑之日止的厂地厂房占用费为共益债务、暂记至2019年12月16日应给付上诉人共益债务90万元(即在原判24万元共益债务的基础上再增加66万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两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还应当说明的是,根据《破产法》46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的规定可知,即使被清算企业占有、使用的权利人的财产尚未到期,权利人也享有取回权,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充分表明了在破产清算或司法清算程序中,权利人取回权的享有、行使根本不需要考虑该债权形成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是否到期,是无条件、无限制的,因此、即使本案租赁合同在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司法清算时未予解除,上诉人亦享有自己厂地厂房的取回权,何况上诉人已在被上诉人清算前解除了租赁合同,故上诉人的厂地厂房取回权毋庸置疑。大同市北方铸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占用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马家小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大同市北方铸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13元,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马家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9387元。
香某某、幸某某、叶鉴强等与何某某、陈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审原告何某某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
请法院立即中止对东莞市********[土地权属证号:
东府集用(1999)字第1900310404433]房产的执行。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
中止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水南区*******(新门牌地址为东莞市************)房产[房产证号为187107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1999)1900310404433]的执行。本案一审受理费100元,由香某某、幸某某、叶鉴强、蔡某某负担。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香某某、幸某某、叶鉴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继续执行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水南区*******(新门牌地址为东莞市************)房产[房产证号为187107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1999)1900310404433];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何某某承担。(三)即便何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房屋的请求权,但通过证据(2018)粤1972刑初3093号刑事判决书可知,蔡某某及香某某、幸某某、叶鉴强对陈某某发享有的不是民事债权,而是基于陈某某发诈骗刑事犯罪而产生的犯罪所得退赔刑事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蔡某某及香某某、幸某某、叶鉴强对陈某某发享有的退赔刑事请求权优先于何某某的民事请求权,因此,案涉房屋不能中止执行。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
方某某、郑某某等与方金棋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方某某、郑某某、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停止执行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镇××村××组一处土地[土地证号:涵某某用(1992)第H7435号]及该地上建筑物(包括该处房地产被拆迁的权益),并解除查封。诉讼过程中,方某某、郑某某、郑某某增加诉讼请求为:
1.判令确认方某某、郑某某、郑某某与方金棋、方某某、翁玉治、方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2.判令确认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镇××村××组一处土地[土地证号:涵某某用(1992)第H7435号]及该地上建筑物(包括该处房地产被拆迁的权益)归方某某、郑某某、郑某某所有;
3.判令决停止执行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镇××村××组一处土地[土地证号:涵某某用(1992)第H7435号]及该地上建筑物(包括该处房地产被拆迁的权益),并解除查封。方某某、郑某某、郑某某认为,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已签订合同并已占有使用,以及全部支付了购房款,且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其自身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其对案涉土地及该地上建筑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确认方某某、郑某某、郑某某与方某某、翁玉治、方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及公告费600元,均由方某某、郑某某、郑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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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房地产商拒不执行判决怎么办,房地产商拒不执行判决怎么处理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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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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