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回收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回收的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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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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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回收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回收的政策是什么

一、农村宅基地回收的政策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回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与重新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若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灭。此时,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二、一户一宅原则与面积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若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超出规定部分可能会被农村集体无偿收回。

三、宅基地的用途限制

宅基地主要用于居住,若擅自改变其用途,如用于修建工厂或商铺等,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四、闲置宅基地的回收

若宅基地长时间闲置,如老房子倒塌两年以上未修建,或农村居民在城市安家导致老房子闲置,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户口迁移与宅基地继承

户口不在农村的继承人,在农村老人去世后,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这一政策旨在保障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分配与利用。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回收政策主要遵循一户一宅、用途限制、闲置回收以及户口与继承等原则,以确保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有效利用。

二、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收回的规定如下三点: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如果你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却没建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

想建房子的时候,需要重新申请宅基地。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比如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后,就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原来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

所以你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损坏,但没有重建的权利。

3、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三、农村宅基地收回政策

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获得的农村宅基地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无偿收回的,除非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1、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

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资料,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厂、商铺等,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

按照规定,农村宅基地采取“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而部分村民有“一户多宅”的现象,这一现象损害了其他村民的权益,因而“一户多宅”这一现象是将要被取缔的,农村集体有权收回多余宅基地的使用权,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户主须缴纳给村集体一部分资金;

3、宅基地长时间闲置。

宅基地最重要的使用原则就是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如果宅基地长时间闲置就无法发挥其作用,农村集体有权收回。

如宅基地建有的老房子倒塌两年以上没有修建,或者农村居民在城市安家,老房子闲置,这些情况下,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

4、户口不在农村,不能继承宅基地。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不少农村人涌入城市,在城市安家落户,户口也迁往了城市。

对于户口不在农村的继承人,农村老人去世后,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

5、超出规定面积。

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起,农民领到了耕地和宅基地使用证和经营证,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使用也得到了规范化管理。

按照规定,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超过规定范围,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超出部分的农村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农村宅基地政策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政策:

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

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五、农村宅基地收回的规定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收回的规定如下三点: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如果你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却没建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

想建房子的时候,需要重新申请宅基地。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比如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后,就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原来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

所以你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损坏,但没有重建的权利。

3、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六、农村宅基地收回的法规

法律分析: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如果说父母是农村的户口,但是你又落户到城市,那么父母在去世后,你是不能继承宅基的。

具体来说,就是你只可以继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是不能对继承的房屋进行修建。

等到房屋倒塌后,该宅基地就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

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

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

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大部分的地区是按8000-12000元进行补偿,补偿年限为30年,一般是一次性补偿完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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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回收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收回的规定

内容审核: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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