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解释,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一、商品房买卖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是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法律适用的几个关键点: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如果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通常视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些说明和允诺应视为合同内容。如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处理原则如下: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如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解释涵盖了商品房买卖和农村土地承包两大领域,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
法律分析: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 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遵循“乡村调解,县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原则进行。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进行调解。
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可以把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或者用其他方式流转给他人,收取租金、股权分红等收益。
第三百四十条又明确了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效力。
法律分析: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承包地 征收补偿费 用分配纠纷;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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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法侓规定拆迁补偿2026,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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