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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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不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

【拓展资料】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比如依据《纪要》作出通知停止安置点自建安置房的审批,已审批的自建安置房停止建设。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就安置点自建拆迁户安置问题向自治县政府上报请示后,镇政府重新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范本合同,自建拆迁户可在四种方式中择一安置。这时的《纪要》仅系行政机关内部会议决定,尚需各职能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实现,并未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二审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就渔洋关镇崇阳古槐拆迁安置点规划调整事宜作出25号《纪要》,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渔洋关镇政府)根据《渔洋关镇武汉大道沿线城市设计》和25号《纪要》,先后作出通知,停止崇阳古槐安置点自建安置房的审批,已审批的自建安置房停止建设。

湖北省五峰新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就崇阳古槐安置点自建拆迁户安置问题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府上报请示后,渔洋关镇政府重新制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范本合同,自建拆迁户可在四种方式中择一安置。故25号《纪要》仅系行政机关内部会议决定,尚需各职能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实现,并未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周凯、胡学兰诉请撤销25号《纪要》中“取消崇阳古槐自建安置点”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周凯、胡学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无效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区别

不具备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不能用法律途径来解决。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一定的约束力,要求人们按照法律文件规定的那样行为。

法律效力有时还指某种行为或事实在法律上的效果,即能够获得肯定性法律后果,例如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

显然,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为和事实的效力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赋予的。

只要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当然地具有一定的效力。

一、哪种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1、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善意取得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就是为您梳理的相关的答案,希望对您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三、无效的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发生法律效力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一定的约束力,要求人们按照法律文件规定的那样行为。

法律效力有时还指某种行为或事实在法律上的效果,即能够获得肯定性法律后果,例如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

显然,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为和事实的效力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赋予的。

只要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当然地具有一定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五、不具备法律效力意思

不具备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不能用法律途径来解决。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一定的约束力,要求人们按照法律文件规定的那样行为。

法律效力有时还指某种行为或事实在法律上的效果,即能够获得肯定性法律后果,例如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

显然,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为和事实的效力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赋予的。

只要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当然地具有一定的效力。

一、哪种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1、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善意取得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就是为您梳理的相关的答案,希望对您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六、不发生效力与无效的区别

一、无效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区别

1、效力不同。

未生效合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将来可能生效也可能不生效;

合同被确认无效,除解决争议的程序性条款有效外,其他条款自始无效;

2、认定的前提不同。

认定合同未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审批机关没有予以批准。

合同无效是因为不存在合法成立的前提,自签订之日起就无效;

3、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未生效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需要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

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

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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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法,不具备法律效力意思

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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