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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在拆除违建房屋时,通常会遵循以下步骤和方案:
一、调查与认定
接到违建举报或发现违建线索后,自然资源局(或其下属部门如城管)会派员前往现场进行核实。这包括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详细记录违建的现状,如位置、结构、面积等。
通过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了解违建的具体情况,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建的性质和危害。
在此基础上,自然资源局会进行立案处理,并下达违法通知,正式启动违建拆除程序。
二、通知与公告
立案后,自然资源局会向当事人下达听证通知和违法建设拆除通知。这些通知会明确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违法建设拆除通知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如三到七个工作日)自行拆除违建。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自然资源局将下达违法建设强拆通知。
三、强制拆除
在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建的情况下,自然资源局会诉诸法院,申请下达限时自拆通知。这一步骤是强制拆除的前置程序,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如果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自行拆除违建,自然资源局将依据法院的决定,组织强制拆除行动。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自然资源局会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四、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局在拆除违建房屋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违建的认定标准、拆除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为自然资源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局在拆除违建房屋时,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拆除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自然资源局的工作,及时自行拆除违建,以维护城乡规划的秩序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分析:
其一,调查取证。
我们参考《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做说明。
其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
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
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其二,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在这一环节中,认定和处置通常是一体完成的,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
这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其共通之处在于通常名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达。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局或委员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局。
而送达则需要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尤其是在适用“留置送达”的过程中,那种直接将文书张贴在墙、门上就走人,或将文书交给与被征收人不相关人员代为转交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
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其三,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自然资源局是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的,我国有且仅有行政拆除这一种是属于合法强制拆除的,其他的强拆强占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国家政府相关部门才有权执行强制拆除权,一般来说需要政府的相关部门到建筑所在地进行违章建筑的认定就是看他是不是违章建筑,如果是违章建筑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就会以书面文书的形式通知,建筑的所有人建筑的所有人,就可以在接到通知后的60天内,去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如果人民法院仍然才定为违章建筑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就会对其进行强制拆除,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国土局拆除违建流程如下:
1、接到违建举报,城管核实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找当事人询问情况,解释规定,制作调查笔录认定违建性质;
2、立案,下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违法建设拆除通知,这需要一到两个工作日;
3、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一般会要求当事人三到七个工作日自拆,会下达违法建设强拆通知,一般会在三个工作日之后;
4、逾期诉诸法院下达限时自拆通知。
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
1、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扩建的建筑;
3、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动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5、非法转让特区内已经城市化的居委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非法转让村民自用宅基地,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6、在已经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公共绿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7、虽为农村自用宅基地,或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但是违反了当地的城市规划,或者超过了当地政府的规定标准;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筑物。
综上所述,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法律分析:
其一,调查取证。
我们参考《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做说明。
其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
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
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其二,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在这一环节中,认定和处置通常是一体完成的,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
这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其共通之处在于通常名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达。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局或委员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局。
而送达则需要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尤其是在适用“留置送达”的过程中,那种直接将文书张贴在墙、门上就走人,或将文书交给与被征收人不相关人员代为转交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
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其三,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其一,调查取证。
我们参考《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做说明。
其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
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
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其二,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在这一环节中,认定和处置通常是一体完成的,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
这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其共通之处在于通常名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达。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局或委员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局。
而送达则需要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尤其是在适用“留置送达”的过程中,那种直接将文书张贴在墙、门上就走人,或将文书交给与被征收人不相关人员代为转交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
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其三,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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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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