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对违建拆除是否需要公证处公证,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绝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
一般来说,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违建拆除主要涉及到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即政府或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行为。
在违建拆除的过程中,通常不需要公证处进行公证。因为公证主要涉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违建拆除是行政行为,两者性质不同。然而,如果涉及到相关权益的争议,比如违建拆除后的赔偿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公证处申请对相关事实或行为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总的来说,对违建拆除本身不需要公证处公证,但如果在拆除过程中或拆除后涉及到民事权益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公证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在处理与违建相关的问题时,应确保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
一、违法公证如何处理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严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该条规定的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承担上述责任的事项有六项:
1、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即未按照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的。
2、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该项直接违背了公证的原则及宗旨。
3、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比如,公证专用水印纸属于公证专用物品,应当由公证机构专人进行保管,并按规定使用。
4、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5、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其他行为。
该条为兜底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出现更多影响公证机构执业的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后,仍然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证能为违法强拆进行公证,公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公证处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部门,其制作公证书、收取公证费用的行为属于普通营业行为。
如果与公证处产生纠纷,以行政诉讼的案由提交到法院,法院会直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会裁定驳回起诉。
一、公证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1、我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因此,公证处只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证明机构,行使公证证明职能,并不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主体。
2、该法第二条规定: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可见,出具公证书的行为只是对法律事实起证明作用,不会在公证处和申请人之间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对公证书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三十九条)。
”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条)。
”
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因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赔偿损失,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对发生错误的公证书救济渠道是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予以更正或者自行就争议事项提起民事诉讼,当确有错误而公证机构不予更正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时,还可以要求公证处予以赔偿或对公证处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以公证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一、如何确定被拆迁房屋价值
1、拆迁评估作用
实际上,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评估所占的比重较大,是拆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其中,拆迁评估是为争取合理拆迁补偿做铺垫的一个基础性程序,而拆迁补偿谈判对于拆迁双方来说是具有挑战性的一种双方拉锯过程,为了各自争取更大的空间双方都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中间人帮助拨动天平砝码,而拆迁评估就是这样的一个过程。
2、拆迁评估定义
即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拆迁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一种行为。
3、拆迁评估现状
没用、装饰、形式,大家往往对拆迁评估都极少重视,其实不然,拆迁评估在我们维权过程中确实占据了不小的地位和作用,在拆迁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要评估自己即将被拆迁的房屋,还可以对作为置换的房屋进行评估,只有经过评估,被拆迁人才可以准确的定位自己的拆迁补偿。
4、拆迁评估机构选择
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推举式的选定。
当双方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使用抽签式的方法由拆迁管理部门从待选的评估机构中抽签选定。
被拆迁人对原评估经申请复核仍存在异议时,可以从具有相应资质并已公示过的评估机构中自行选择,依据相同标准重新评估。
5、拆迁评估流程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关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包括:
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评估、公示解释、交付报告、申请复核、申请鉴定,每一个环节被拆迁人都可以参与,每一个环节也都是法定要求必不可少的。
对于目前屡屡出现的拆迁纠纷来说,公开、透明成为了拆迁评估的必要原则。
二、拆迁房屋装修补偿多少钱
1、框架、钢筋砼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每一项补偿10元/㎡。
2、局部框架、底层框架或内部框架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每一项补偿10元/㎡。
3、砖混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每一项补偿20元/㎡。
4、砖木结构、钢(木)门窗、内外抹灰、木楼地面、水电卫设施,每一项补偿15元/㎡。
5、木结构、钢(木)门窗、木楼地面、水电设施,每一项补偿10元/㎡。
6、简易结构:
简易砖、木(竹)结构、木门窗、内外抹灰、其他楼地面,每一项补偿15元/㎡。
法律分析:
一、违法公证如何处理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严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该条规定的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承担上述责任的事项有六项:
1、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即未按照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的。
2、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该项直接违背了公证的原则及宗旨。
3、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比如,公证专用水印纸属于公证专用物品,应当由公证机构专人进行保管,并按规定使用。
4、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5、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其他行为。
该条为兜底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出现更多影响公证机构执业的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后,仍然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一、对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请。
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于拆迁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来处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房屋违建能做公证吗
2、房屋违建可以办房产证?
3、违建的房子能公证吗
4、违建的房子可以确权吗
5、违建的房子可以确权吗
6、违建房子可以申请补证吗
7、房子有违建可以做抵押登记吗
8、房子违建能不能办不动产登记
9、违建房产证能办不动产证吗
10、违建房屋能否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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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违建能做公证,违法公证如何处理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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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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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