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违建的拆除流程是怎样的,拆除违章建筑的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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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违建的拆除流程是怎样的,拆除违章建筑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拆除违章建筑的流程是怎样的?

拆除违章建筑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一、立案与调查

接到违建举报或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建情况,相关执法部门会进行初步核实现场情况,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对涉嫌违建的建筑进行现场勘验,找当事人询问情况,解释相关规定,并制作调查笔录以认定违建性质。

二、认定与通知

在立案后,执法部门会进一步调查并确认违章建筑的事实,之后下达违法通知,告知当事人其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执法部门会向当事人下达听证通知,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同时,也会下达违法建设拆除通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三到七个工作日)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三、催告与强拆准备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执法部门会下达违法建设强拆通知,并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这个阶段通常会在违法建设拆除通知期限之后的三个工作日进行。

在催告期间,执法部门会再次告知当事人拆除违章建筑的必要性,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执法部门应当采纳并停止执行强拆。

四、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在催告期满后仍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且未提出有效的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在强制拆除前,执法部门会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并确保拆除过程的安全与效率。同时,也会邀请相关见证人到场,以确保拆除过程的公正性。

需要注意的是,整个拆除违章建筑的流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整个过程中,执法部门应当保持与当事人的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确保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违章搭建拆除强拆程序

法律分析:

一、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连人也没来过,没有拍照、摄像、询问、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二、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在这一环节中,认定和处置通常是一体完成的,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

这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其共通之处在于通常名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达。

三、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行政执行后果的一种行政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四、作出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执行决定。

行政执行决定也是书面形式,需载明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

法律分析:

第一步,立案;

第二步,调查程序;

第三步,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为:

(1)执法部门发现违章建筑进行立案;

(2)现场勘察;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

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

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 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确认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清楚其权利义务;

(10)限制拆除到期进行核查;

(11)报区政府进行备案登记;

(12)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确保送达。

(13)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7天后进行核查;

(14)签发并送达《 强制执行决定书》,张贴《强制拆除公告》;

(15)满足法律规定后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 制作强拆现场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五、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法律分析:

一、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连人也没来过,没有拍照、摄像、询问、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二、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在这一环节中,认定和处置通常是一体完成的,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

这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其共通之处在于通常名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达。

三、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行政执行后果的一种行政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四、作出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执行决定。

行政执行决定也是书面形式,需载明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六、违章建筑拆除的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

(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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