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房屋拆迁法,周至县征地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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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房屋拆迁法,周至县征地补偿新标准

一、周至县征地补偿新标准

法律主观:

雄县征收土地进行补偿的法规政策是:土地补偿费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河南省周口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

1、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农村赔偿标准、林地等土地。

2、不能移植的、果园;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3、征用鱼塘、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水塘、安置补助费。

4、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面积、大型水利,具体有土地补偿费,不予补偿、安置补助费

5、藕塘;

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

6、通讯设施等附着物、养殖场和电力,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7、多年生经济林木,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8、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9、征用柴山,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养殖场、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你们当地补偿政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一般不予补偿,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可以移植的、水井,按房屋结构,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赔偿项目大体相同、滩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人工鱼塘,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

三、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文件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2010年制订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片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

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

要加强政策解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三、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监察、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把关,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2-3年适时对新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

四、周至高速公路征地赔偿

法律主观: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2、产权调换3、农民自建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西安市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

1、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农村赔偿标准、林地等土地。

2、不能移植的、果园;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3、征用鱼塘、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水塘、安置补助费。

4、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面积、大型水利,具体有土地补偿费,不予补偿、安置补助费

5、藕塘;

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

6、通讯设施等附着物、养殖场和电力,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7、多年生经济林木,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8、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9、征用柴山,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养殖场、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你们当地补偿政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一般不予补偿,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可以移植的、水井,按房屋结构,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赔偿项目大体相同、滩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人工鱼塘,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

六、周至县征地补偿规定文件

法律分析:

征收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徐庄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0237公顷、郑洼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5.0962公顷,太昊路办事处韩营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2.7724公顷,共计7.8923公顷。

征收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韩营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1.2490公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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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徐会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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