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大同市平城区北环路南侧、东苑路东侧等7宗地块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1. 北环路南侧、东苑路东侧S1、S2地块
S1:东至规划学校用地,南至文盛街,西至东苑路,北至干渠,该范围内房屋及附属、公建;
S2:东至永安路,南至文盛街,西至规划居住用地,北至规划居住用地及规划学校用地,该范围内房屋及附属、公建。
2. 北环路南侧东苑路西侧地块:东至东苑路,南至规划公园绿地,西至古城东侧道路,北至北环路,该范围内房屋及附属、公建;
3. 恒安街南侧地块:东至规划路,南至规划路,西至规划路,北至恒安街,该范围内房屋及附属、公建;
4. 永泰南路东侧、金盾街北侧地块:东至永泰学府小区,南至金盾街,西至永泰南路,北至规划文物古迹用地和停车场用地,该范围内房屋及附属、公建;
5. 文瀛南路东侧地块:东至规划路,南至规划路,西至文瀛南路,北至规划路,该范围内房屋及附属、公建;
6. 开源街南侧、文瀛南路东侧地块:东至规划路,南至规划路,西至文瀛南路,北至开源街,该范围内房屋及附属、公建;
7. 开源街北侧、文瀛南路东侧地块:东至规划路,南至开源街,西至文瀛南路,北至规划路,该范围内房屋及附属、公建。
二、土地及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苗木和集体土地,由所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电力等管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
三、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它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四、上述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已出让土地尚未开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农村集体土地,道路占用的按市政道路土地征收标准征用,绿化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格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村民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六、房屋征收部门要尽快制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苗木、坟地及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携有效证件,于2021年11月22日前到所在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并搬迁,拆除(清运)完毕。
八、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道路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3日
1、河北保定五年内搬迁村名单还有54个村要进行拆迁旧城改造,其中韩庄乡9个村、东金庄乡15个村、南大园乡10个村、杨庄乡6个村、五尧乡8个村、焦庄乡2个村、中华路街道1个村、西关街道1个村、东关2个村,具体河北保定五年内搬迁村以官方公布名单为准;2、河北保定五年内搬迁村补偿政策安置补偿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房屋置换;被搬迁人任选其一。
安置房选择按照“谁先签谁先搬谁先选”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其它补偿细项参照河北保定五年内搬迁村各村补偿方案;3、河北保定五年内搬迁村工作,市长郭建英要求村级干部要发挥好示范作用,以身作则带头搬迁。
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讲原则,认真制定搬迁工作方案,全方位做好搬迁选址、新村规划、村民安置等工作,不讲条件不留余地坚决按时完成河道内村庄搬迁任务.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客观:
拆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1、按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安置,确定如下标准:
(1)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标准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结算。
被拆迁人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
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增加的15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15平方米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
安置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2)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安置标准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产权为公有。
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
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有,安置的房屋性质为同屋异产。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产权为公有。
增加的15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15平方米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
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有,安置的房屋性质为同屋异产。
(3)对被拆迁房屋居住人的安置标准1、对其居住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净值补偿,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房屋居住人仍要求增加套型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所有。
2、按上述安置标准,被拆迁户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同期商品房销售价结算。
3、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领取货币补偿款,自主选择购置住房。
不领取货币补偿款自主选择购置住房的,由拆迁人按其货币补偿金额,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所对应户型中,按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依次购置。
4、不按《大同市出售公有平房实施细则》购为己有的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所对应户型中,按楼层、朝向差价、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依次安置。
5、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套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性质为:
安置用房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原产权性质不变,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为国有产,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由拆迁人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安置。
6、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房屋居住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套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对其居住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净值补偿,补偿金额用于按700元/平方米购置所安置用房相应建筑面积,购置的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所有,其余房屋建筑面积产权为国有产,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由拆迁人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安置,安置的房屋性质为同屋异产。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执行。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货币补偿也可按以下方式补偿,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先按拆迁安置标准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结清款项后,领取货币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为: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建筑面积乘以货币补偿指导价。
货币补偿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各安置区位的安置住宅(建筑物为七层以下)最高限价确定(2007年确定为1800元/平方米),并于每年年初公布。
第九条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安置住宅,楼层、朝向差价,按整栋(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协议签订的套型建筑面积相差正负3%以内视为设计合理,只结算相应差价。
由于拆迁人原因,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协议签订的套型建筑面积3%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结算,产权归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所有。
第十一条对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依附原房屋搭建的具备生活居住条件的偏房,对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净值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净值补偿价,以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为降低古城区内人口密度,拆迁古城墙内的住宅房屋,对选择货币补偿或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安置住宅区购置住房的被拆迁户,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安置标准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第十四条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对第一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奖励3000元/户;对第二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奖励2000元/户;对第三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奖励1000元/户。
第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为:
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支付搬迁补助费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增加搬迁补助费10元。
搬迁补助费按两次支付。
第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7元。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过渡期为24个月。
第十七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按《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执行。
法律分析:
1. 云冈区马营连片棚改:
马营紧挨十里河公园,作为城市的南延线上,马营占据着极佳的位置,本次改造将连片棚改,星湖世家锦园将作为安置项目,预期将于2022年完工。
总投资13986万元。
2、大同大学煤炭工程学院小区改造:
位于云冈区中心地带,小区建筑面积6.377万平方米,由23栋多层砖混建筑组成,本次改造涉及道路工程、给水管网、排水管网、供热管网、路灯、绿化以及安防等工程,预计建成时间2022年,总投资1943万元。
3、博贸小区:
小区建造使用近20年,本次改造主要是破损路面修复改造、绿化整修、给水管网更换、雨水管更换、污水管更换、电线缆预埋、监控系统、停车位、路灯、充电桩...总投资4584万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河北保定五年内搬迁村名单还有54个村要进行拆迁旧城改造,其中韩庄乡9个村、东金庄乡15个村、南大园乡10个村、杨庄乡6个村、五尧乡8个村、焦庄乡2个村、中华路街道1个村、西关街道1个村、东关2个村,具体河北保定五年内搬迁村以官方公布名单为准;2、河北保定五年内搬迁村补偿政策安置补偿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房屋置换;被搬迁人任选其一。
安置房选择按照“谁先签谁先搬谁先选”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其它补偿细项参照河北保定五年内搬迁村各村补偿方案;3、河北保定五年内搬迁村工作,市长郭建英要求村级干部要发挥好示范作用,以身作则带头搬迁。
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讲原则,认真制定搬迁工作方案,全方位做好搬迁选址、新村规划、村民安置等工作,不讲条件不留余地坚决按时完成河道内村庄搬迁任务.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由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原房屋,购买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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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大同明年拆迁计划图,大同五年内拆迁名单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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