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违建投诉电话,相邻权纠纷第1讲:搭建雨棚需要经过合法报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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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民商事

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房屋违建投诉电话,相邻权纠纷第1讲:搭建雨棚需要经过合法报建吗?

一、相邻权纠纷第1讲:搭建雨棚需要经过合法报建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下面这个案件,某人搭建了一个20多平方米的雨棚,就被城管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进行了拆除。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违法建设行政处理纠纷,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涉案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处理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个工作日。”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档案查询证明》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未办理规划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其房屋西南侧搭建了一间面积为24.6平方米的铝合金有柱雨棚。涉案雨棚超出了涉案房屋专有产权面积,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XXX-2013)第2.0.19条关于“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之规定,不属于可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认定涉案雨棚属于违法建设,作出被诉《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申请人限期拆除,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关于涉案雨棚不需要申请规划和报建等再审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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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搭建雨棚违反了哪一条法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公平合理不影响生活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如果装雨棚有有损相邻人的权利,那么就侵犯了相邻权。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3)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4)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6)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2)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占用或者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5)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消防通道;

(6)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部位;

(7)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参照)

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三、楼下装雨棚侵犯相邻权吗

法律分析:

侵犯了相邻权。

楼下邻居非法搭建雨棚侵犯了你的正常生活,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四、楼下装雨棚侵犯相邻权吗?

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公平合理不影响生活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如果装雨棚有有损相邻人的权利,那么就侵犯了相邻权。

(1)、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占用或者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五)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消防通道;

(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部位;

(八)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参照)

类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五、在楼下装雨棚是否侵犯相邻权吗?

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公平合理不影响生活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如果装雨棚有有损相邻人的权利,那么就侵犯了相邻权。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3)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4)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6)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2)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占用或者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5)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消防通道;

(6)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部位;

(7)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参照)

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六、违法建筑能否主张相邻权

法律分析:

搭建雨棚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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