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最新规划图,国有土地违法交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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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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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余干县最新规划图,国有土地违法交易案例

一、国有土地违法交易案例

案例以下:

1.河北省邯郸市水利局违法占地建设景观公园及绿化带。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邯郸市水利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磁县、曲周县、峰峰矿区3个县(区)槐树屯、固城村等75个村耕地4948.76亩(永久基本农田4415.74亩)建设滏阳河生态修复项目。实地已建成景观公园及堤外侧绿化带,其中开挖水面占用耕地1143.98亩(永久基本农田1113.74亩)。

2.安徽省安庆市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非法批地建设人工湖、游乐设施及绿化景观。2016年7月,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决定由老峰镇政府征收老峰社区、金星村等集体土地1476.29亩。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该管委会授权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占用其中541.6亩集体土地(耕地178.05亩)建设张湖生态公园项目,在原有水面基础上开挖形成人工湖,并建设游乐设施、停车场、园区道路和绿化景观等,其中新开挖水面占用耕地15.78亩。

3.浙江省杭州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阳陂湖、配套游乐设施及绿化景观。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杭州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富阳区中国水稻研究所试验农场、富春街道湖塍村等村永久基本农田1276.63亩实施阳陂湖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引配水工程,实地已建成阳陂湖及配套游乐设施和绿化景观等。

4.山西省晋中市城市管理局违法占地建设龙城大街区域水系综合治理项目。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山西省晋中市城市管理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晋中市榆次区耕地897.25亩(永久基本农田465.36亩)实施龙城大街区域水系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绿化景观、硬化步道、硬化广场、新挖河道等,其中开挖水面占用耕地182.19亩。

5.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违法占地建设东平湖景观工程。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东平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现为东平县林业保护发展中心)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东平县老湖镇辛店铺村、旧县乡王古店一村等2个乡镇18个村耕地810.77亩(永久基本农田311.68亩)建设东平湖沿湖环城生态治理工程,栽植景观树木、地被植物,建设景观步道、亲水平台、停车场、过水桥等非农设施,其中开挖水面部分占用耕地118.63亩。

6.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政府违法占地建设造林绿化项目。2020年7月至12月,天津市双桥河镇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王庄村、西周庄村耕地543.34亩建设“双桥河镇2020年造林绿化项目一标段”项目,实地已挖湖造景、种植树木花草等,其中开挖水面占用耕地193.24亩。

7.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违法占地建设琵琶湖湿地公园。2019年9月至2020年底,余干县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余干县玉亭镇洲上村土地600.97亩(耕地439.84亩)建设琵琶湖生态湿地公园,已建成绿化景观、游览步道、木质栈道、管理用房等,其中新开挖水面占用耕地182.61亩。

8.广西壮族自治区森禾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人工湖、园林绿化等景观。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广西森禾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六岭村集体土地327.60亩(耕地301.39亩)建设人工湖、园林绿化等景观,其中开挖水面部分占用耕地35.32亩。

9.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清文沅农旅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田园综合体项目。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清文沅农旅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修文县久长街道清江村土地204.62亩(耕地200.31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1.88亩)建设“亲亲田园”田园综合体项目,违法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建设景区游客中心、儿童乐园和木屋等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观赏植物等,其中开挖水面部分占用耕地98.51亩(永久基本农田66.19亩)。

10.安徽合肥市肥西县官亭林海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农业示范园项目。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合肥官亭林海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肥西县官亭镇回民社区土地248.83亩(永久基本农田160.59亩)建设农业示范园项目,开挖形成人工湖并建设湖心岛、观光栈道和步道、绿化景观等,其中新开挖水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26.09亩。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安平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人工湖等项目。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大新县安平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新县新振社区集体土地186.47亩(耕地149.73亩)建设人工湖、湖心岛等景观,其中开挖水面部分占用耕地46.90亩。

12.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和襄阳华侨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水系和艺术公园景观工程。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襄阳市东津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和襄阳华侨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东津新区东津镇堰坡村土地159.81亩(耕地131.67亩)建设华侨城文旅示范区水系整治南片水系和华侨城天鹅湖生态艺术公园景观工程,在原有沟渠上新开挖人工景观渠,并沿渠种植树木、草坪等,其中开挖水面部分占用耕地36亩。

13.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政府违法占地建设太阳湖公园项目。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盐边县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红格镇红格村集体土地177亩(耕地111亩)建设太阳湖公园项目,实地已形成水面、绿化景观、道路等,其中开挖水面部分占用耕地46亩。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印发后,该项目仍未停工。

14.福建省南平市延平水美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湿地公园项目。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南平市延平水美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夏道镇徐洋村、水井窠村集体土地187.15亩(耕地108.58亩)建设徐洋溪水美生态湿地公园项目,已建成景观湖以及广场、观景平台、休闲步道等设施,其中开挖水面部分占用耕地4.02亩。

15.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占地建设水系景观工程。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中卫市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城镇街道建设、东城两社区土地443.34亩(耕地96.5亩)建设海原县育才公园和东城生态园项目,已建成水系、广场、停车场、绿化景观等,其中开挖水面部分占用耕地48.3亩。

16.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凤凰农业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农业观光旅游项目。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柞水县凤凰农业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凤凰镇金凤村、杏坪镇杏坪社区土地123.71亩(耕地89.92亩)建设农业观光旅游项目,已建成景观湖、水上游乐设施、停车场等,其中开挖水面占用耕地37.9亩。

17.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郄庄村委会违法占地建设水系及景观设施等。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保定市竞秀区郄庄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63.29亩建设郄庄环村水系项目,已建成河道、漫步小道、休闲亭、文化广场等景观设施,其中开挖河道侵占永久基本农田16.39亩。

一、地方政府及部门主导推动违法占地、非法批地、监管职责不落实问题

1.重庆市沙坪坝区党委政府主导违法占地建设斐然湖绿化景观项目。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沙坪坝区党委政府主导,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中梁镇庆丰山村胡家堰等7个社集体土地442亩(永久基本农田275亩)建设斐然湖绿化景观项目,已建成停车场、步道、管理用房,其余部分种植观赏花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政府违法审批临时用地建设花海喀拉峻项目永久性旅游设施。2019年7月,特克斯县政府下发《关于乔拉克铁热克镇孟布拉克村生态农业观光园一期临时用地的批复》(特政〔2019〕42号),以临时用地方式违规批准新疆新吉嘉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孟布拉克村680亩耕地建设生态农业观光园(花海喀拉峻项目),其中旅游接待中心、停车场等永久性旅游设施占地20.65亩,木栈道、石板路、游乐设施等占地33.35亩,其余耕地种植花卉,至2020年6月基本建成。

3.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政府违法批准征地建设梦幻大世界游乐园和_白公园。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砚山县政府违法批准征收耕地200亩,将其中114亩用于建设_白公园,其余86亩租赁给江西省东田游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梦幻大世界游乐园游乐设施、商铺等。

4.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遏制不力,查处整改不到位。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麒麟区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18个,涉及耕地131亩(永久基本农田48亩)。麒麟区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组织查处不力,曲靖市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对麒麟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和督促制止不到位。

5.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政府违法批准征地建设冰岛茶特色小镇。2020年1月至10月,双江县政府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47亩(耕地125亩)建设冰岛茶特色小镇,建成指挥部、展示交易中心和茶文化博物馆等。

6.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政府弄虚作假违法批准临时用地。2020年5月,途居芜湖马仁山露营地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芜湖市繁昌区孙村镇寺冲村土地248.64亩(永久基本农田95.3亩)建设房车露营区项目,建成硬化道路、烧烤台、草坪及景观绿化等。为应付土地卫片执法,2021年2月,繁昌区政府组织区发改委、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孙村镇政府研究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该项目非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将批准日期弄虚作假提前至2020年10月。

7.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遏制不力、查处整改不到位。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丘北县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168个,涉及耕地62亩。丘北县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组织查处不力,文山州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对丘北县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和督促制止不到位。

8.山西省孝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默许企业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孝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明知33家企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默许违法占地1802.03亩(耕地1542.81亩)建设厂房和项目,未作制止和查处。

9.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自然资源局违规批准临时用地。2020年10月,靖西市太极北路建设项目部、广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靖镇其荣村和武平镇马亮村集体土地38.28亩(耕地38.14亩)进行非农建设。2021年4月,靖西市自然资源局在卫片执法中,将非农建设涉及的两个违法用地图斑虚假判定为临时用地上报,并上传两份违规出具的临时用地批文,批准面积12.52亩,与实际违法占地面积出入较大。

10.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占地建设新华公园。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保定市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八屯村土地41.49亩(耕地31.89亩)建设新华公园,已建成景观道路、塑胶广场、休憩凉亭及绿化景观。

二、违法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以及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问题

1.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政府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襄州区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古驿镇余沟村等12个村原鄂北生态防护林项目已复垦土地1612.86亩(耕地1609.40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339.15亩)绿化造林。

2.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取土。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沿江高速公路滁州至天长段项目办公室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来安县张山镇、天长市汊涧镇等土地995.84亩(耕地788.95亩,永久基本农田612.64亩),用于北沿江高速滁天段项目建设取土,造成大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破坏。

3.湖北省仙桃市正德水产养殖合作社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2021年3月,正德水产养殖合作社违法侵占仙桃市沙湖镇黄芦村306.10亩永久基本农田开挖坑塘,用于水产养殖。

4.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长丰镇违法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取土。2018至2019年津石高速建设期间,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长丰镇政府组织本镇东庄村、黄庄村等11个村庄,在未办理临时用地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津石高速建设施工方签订取土卖土协议,实施中出现破坏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取土卖土行为,涉及耕地265.04亩、永久基本农田147.38亩。

5.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乡深井村委会及9户村民挖砂破坏永久基本农田。2013年至2020年,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乡深井村委会及9户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129.21亩土地(耕地101.62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95.8亩)采挖砂石。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在2020年卫片执法中将该问题涉及的2个图斑按照“未变化”上报。

6.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政府、津南区公路局违法占用耕地绿化造林。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葛沽镇政府、津南区公路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葛沽镇盘沽村、十间房村、邓岑子村、杨岑子村、辛庄子村耕地86.36亩种植树木、绿化造林,其中52.26亩在2021年1月以后继续建设。

三、补充耕地、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不实问题

1.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2020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虚增耕地问题。2021年6月,该项目经安图县政府整体验收通过,新增耕地21798.44亩。2021年9月,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督察发现,该项目有46个图斑1222.89亩新增耕地在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为耕地。安图县自然资源局以水毁为由,未经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全面核实、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查等程序,将1222.89亩耕地违规变更为未利用地。2019年4月,安图县政府批准该项目立项,将上述46个违规变更图斑纳入新增耕地来源并“包装”为开垦项目,虚增耕地1222.89亩。

2.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海青镇董家洼村等31村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数量不实。2019年4月,该项目经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初验通过,新增耕地3915.20亩;2019年8月,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通过验收;2019年9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同意验收入库。督察发现,该项目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部分茶园整理前后现状无变化,虚增耕地684.18亩。

3.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官_镇星港等四个村土地开发项目补充耕地数量不实。2019年9月,该项目经安乡县自然资源局验收通过,新增耕地334亩;2021年5月,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督察发现,该项目2018年5月立项时部分地块已按照耕地进行管理,虚增耕地253.89亩。

4.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合黎镇社会投资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数量不实。2019年11月,该项目经高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验收,确认新增耕地234.43亩。2021年3月,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对该项目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并入库。督察发现,该项目新增耕地中有201.28亩现状为裸土地,不具备耕种条件。

5.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2018年第四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补充耕地数量不实。2018年3月,该项目由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批复立项;2019年12月,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通过;2020年9月,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纳入省级耕地储备库,新增耕地面积3392.76亩。督察发现,该项目有185.4亩园地、林地未整理成耕地却按新增耕地验收入库,存在虚增耕地问题。

6.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坦渡镇坦渡村等四个村土地整治(农用地开发)项目补充耕地数量不实。2020年5月,该项目经临湘市自然资源局验收通过,新增耕地(水田)797.95亩。2021年8月,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督察发现,该项目有2个地块在项目实施前后均为坑塘水面、水工建筑,实际未实施开发却按耕地验收,虚增耕地57.16亩。

7.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351国道衢江段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不实。2020年1月,衢州市衢江区在351国道衢江段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中,将已批准的建设用地作为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补划不实面积36.26亩。

四、在违法建设用地上以简单覆土、虚假种植等方式虚假恢复耕地问题

1.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山东迅达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硬化道路上简单覆土虚假复耕。2021年5月,济南市长清区山东迅达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长清区4.9亩耕地建设道路。2022年3月,长清区责成该公司拆除整改,但该公司未按要求拆除复耕,仅在硬化路面上简单覆土处理,长清区未发现该虚假复耕问题。

2.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湖北长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用地复垦不符合要求。2022年1月,十巫高速公路承建方湖北长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对竹山县楼台乡肖家沟村原临时用地(拌合站)占用的3.5亩耕地进行复垦时,将拆除硬化地面过程中产生的水泥块和石头直接填埋地下后简单覆土,影响耕种。

3.重庆市巴南区云篆山小环线公路升级改造项目部在硬化地面简单覆土虚假复耕。2021年3月,云篆山小环线公路升级改造项目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莲花街道云篆山村土地2.22亩(耕地1.67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8亩)建设硬化便道,用于运输弃土弃石。该违法占地问题被发现后,2022年4月,云篆山小环线公路升级改造项目部在硬化便道上直接覆土虚假整改。

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九和村大石吓合作社在硬底化地面覆土虚假复耕。2020年10月,增城区中新镇九和村大石吓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永久基本农田1.3亩建设篮球场。2022年3月,大石吓合作社为应付土地卫片执法,直接在篮球场硬底化地面上覆土、种植红薯,虚假复耕。

5.广西中立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在硬化地面简单覆土虚假复耕。2020年11月,广西中立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邓村永久基本农田0.88亩,建成一栋二层简易房、一排砖混简易房。2021年4月,兴宁区三塘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该公司在硬化地面上覆土虚假复耕。南宁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违法用地整改情况进行了实地验收,并出具已拆除复垦到位的验收意见。

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以上通报的45个典型案例,反映出有关地方耕地保护意识不强,地方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通报的典型案例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接下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对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持续跟踪督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非法出售国有土地的定罪量刑

法律分析: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法律分析: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四、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决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定的罚金;

如果是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话,犯罪分子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量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五、非法土地买卖罪,土地处置

法律分析: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倒卖土地案例

法律主观:

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的定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来定罪。

量刑如下:

1、犯此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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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余干县最新规划图,非法土地买卖罪,土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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