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集体土地违法建筑的拆除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拆除主体会根据违法建筑所处的具体位置和情况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是拆除违法建筑的主体。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拆除违法建筑的主体。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违法建筑的拆除主体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主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违法建筑的具体位置和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拆除主体。
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经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可以强制拆除。
具体拆除部门,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可以是乡镇政府。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村庄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
当事人不停止施工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
在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建成的农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
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整改拆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
违法乡村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拆除。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规定,查封农村违法建筑,拆除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可能强制拆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即使是属于违法建筑,尚能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这一点非常重要,被拆迁人一定要知道并不是说自己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房子就必拆无疑了。
此外,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涉及的程序很多:
明确强制拆除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综合执法局。
就是实施强制执行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
复议期限是六十天,诉讼期限是六个月。
但是,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后,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法律还规定了强拆之前行政机关要履行催告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催告之后仍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做出强拆决定书。
简单来画个流程图:
公告、限期自行拆除——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经过六个月——催告拆除——听取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仍不拆除——强制拆除决定书
在实践中,强制拆迁的情况非常多,主体的认定也是相当复杂,经上述知识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集体土地违法建筑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只要是在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依法都应当由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经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可以强制拆除。
具体拆除部门,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可以是乡镇政府。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村庄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
当事人不停止施工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
在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建成的农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
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整改拆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
违法乡村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拆除。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规定,查封农村违法建筑,拆除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分析: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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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耕地违建房屋由谁拆除,乡政府有权拆除违法建筑吗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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