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萍拆迁计划,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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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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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宝萍拆迁计划,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一、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建设单位可以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区、县房地局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

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者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知手续,并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本市银行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存款证明;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问题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工作人员填写《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拆迁项目经理撰写述职报告,由房屋拆迁单位报区、县房管局审核,审核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年度考核,由区、县房管局在拆迁上岗手册中予以记载:

  (一)履行拆迁上岗人员或拆迁项目经理职责;

  (二)通过继续教育考核;

  (三)市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拆迁项目经理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再保留其拆迁项目经理资格,按照拆迁上岗人员要求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上岗人员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要求调动到其他单位从事拆迁工作的,应当经双方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

三、上海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拆除居住房屋价格补贴系数为30%2.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户15平方米(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房屋拆迁套型面积补贴标准及价格补贴系数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套型面积补贴标准 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适用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

 本区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户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二条 价格补贴系数 本区拆除居住房屋价格补贴系数为30%。

四、上海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于2001年10月29日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五、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工作人员填写《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拆迁项目经理撰写述职报告,由房屋拆迁单位报区、县房管局审核,审核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年度考核,由区、县房管局在拆迁上岗手册中予以记载:

  (一)履行拆迁上岗人员或拆迁项目经理职责;

  (二)通过继续教育考核;

  (三)市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拆迁项目经理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再保留其拆迁项目经理资格,按照拆迁上岗人员要求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上岗人员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要求调动到其他单位从事拆迁工作的,应当经双方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

六、上海动迁补偿新政策

法律分析: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于2001年10月29日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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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宝萍拆迁计划,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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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0月27日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2026年先查账目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25年10月27日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2026年先做损害鉴定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25年10月27日
集体土地被占用,2026年用地性质梳理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25年10月27日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房子住了二十年不算一句话的违建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25年10月27日
房屋征收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认定标准落在户籍和成员资格上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25年10月27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差额集中的项目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25年10月27日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先做这件事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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