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拆迁计划,今日法律问答·国家赔偿法性质:房屋遭镇政府强拆能否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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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拆迁计划,今日法律问答·国家赔偿法性质:房屋遭镇政府强拆能否获得赔偿

一、今日法律问答·国家赔偿法性质:房屋遭镇政府强拆能否获得赔偿

近日,惠州男子合法建房遭镇政府强拆又成为不少人关注的话题,其原因是官方回应:强拆违法,但不能赔钱。这世上哪有这种道理,今日说法设问:“房屋遭镇政府强拆是否赔偿?”对本问的回答,事关《国家赔偿法》的定位,否则,本法是“不赔法”。惠州男子能否获得赔偿,还需从其建房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国家赔偿法性质

一、惠州男子建房到被强拆\n\n\n2021年,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的邓先生着手在东江江畔筹划建房事宜;随后,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邓先生陆续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味着,建房需编制修改性详细规则,为此,邓先生聘请了规划单位进行设计才开始施工建设。2024年4月12日,石湾镇有关部门下达了《涉河湖问题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邓先生他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4月24日,石湾镇政府对在建工程强行拆除。

2024年7月6日,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石湾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时驳回了邓先生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目前,邓先生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石湾镇政府赔偿损失。

有人可能要问,博罗县人民政府为何要驳回邓先生的行政赔偿请求?一方面,博罗县人民政府认为惠州市水利局发布的《关于划定市管河湖管理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合法有效。另一方面,行政复议人员可以还不知道管理区范围的建筑物仅在影响行洪安全的情形下才能确定违法,其适用的法律为《防洪法》。

二、《公告》的效力与强制拆除的性质

《公告》是否有效,普通人不要查阅《防洪法》,其原因是相关部门已颁发了相关行政许可,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防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东江是珠江水系干流之一,源头在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三百山,自东北向西南流经广东省龙川县、和平县、东源县、源城区、惠城区、博罗县,……。据此,博罗县的国土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可“不理会”《公告》,直接予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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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效力与强制拆除的性质

为了预防滥用职权,干涉正常的建设活动,《水法》《防洪法》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职权予以相同的限制,如:“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据此,全国河流两岸才有“烟火”气息。

根据《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可采取补救措施。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前述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据此,石湾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性质为无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第二条扩大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其中,无效与违法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赔偿范围不同。

有人可能要问,邓先生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吗?形势不容乐观,其原因是,多数司法人员认为《国家赔偿法》是实体法,本法第二条事实上规定了国家“不赔”。

三、国家赔偿法的性质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不少人对“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作出文义理解为:一是,本法是实体法,即:“本法规定的情形”。二是,公民等有违法行为的,国家不赔。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实际上是归责原则,摒弃了传统中的单一违法归责原则,而采用了多元归责原则。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删除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中的“违法”二字,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或虽未违法但存在过错或者从结果上看已经造成损害的,国家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人员却将归责原则理解为《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即,本法是实体法。《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赔偿,是对各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情形抽象归类,据此,本法的性质,及主要内容为程序法。

例如,《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据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支持邓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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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性质

有人可能要问,不少国家赔偿案件,司法人员为何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驳回请求?其原因可能是,地方政府控制了财政预算。罚金返还,以及配备、设施的配置等还需要财政预算决定。据此,坚持司法公司,司法机关需习惯于“清贫”,或者按规定待遇享受生活和办公条件。\n\n\n就房屋遭镇政府强拆能否获得赔偿话题而言,多数情形下能得到赔偿。其原因是,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就是高院,申请再审便是最高人民法院;不少地方复议机关将一审压在基层人民法院,此类案件难以获得赔偿。此为审级的重要性,据此,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适当的,如,县级政府不能认定《公告》超越了权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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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二、房屋被非法强拆后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法强拆房屋的这种行为,当事人不仅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而且违法强拆房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一般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违法强拆过程中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应选择“国家赔偿程序”还是“征收补偿程序”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4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该条的规定可知,对于违法的征收、征用行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一、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

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政府拆房子补偿标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五、征地时房屋被违法强拆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法强拆房屋的这种行为,当事人不仅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而且违法强拆房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一般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违法强拆过程中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六、非法强拆后的补偿和赔偿

法律分析:

房屋被非法强拆后赔偿的范围有:因房屋违法拆除租房居住造成的租金损失;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的损失;

房屋价值的损失;

房屋装修的损失;

房屋强拆被埋物品的损失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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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博罗拆迁计划,征地时房屋被违法强拆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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