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时间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在征地拆迁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谈判专家,尤其擅长与政府谈判,能以最快速度帮助委托人争取到最大限度合法合理补偿。代理案件不光能做到尽职尽责,更能做到尽心尽力,所代理案件从未有过投诉或委托人不满意等情况。
当面临镇政府违法强拆却不赔偿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一、申请信息公开与核实补偿方案
首先,应当向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查看与拆迁相关的各项补偿方案、政策文件及拆迁决定等。这有助于了解政府设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并核实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发现拆迁方未按照既定补偿方案履行义务,可以进一步采取行动。
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确认镇政府存在违法强拆且不予赔偿的行为后,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迁行为的违法性,并主张相应的赔偿。
三、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因此,在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后,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向镇政府提出赔偿申请。如果镇政府拒绝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面对镇政府违法强拆不赔偿的情况,应当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在此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分析:
没有。
根据法律体系及事实上的认定,能作出强拆决定且实施的主体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行政单位。
在建的违章建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只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
而这里的强制拆除措施应当是指在建的违章建筑,而对于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对长期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对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直接强制拆迁,就构成越权行为,面临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一、非法强拆几倍赔偿1、非法强拆是五倍赔偿。
房屋被非法强拆后赔偿的范围具体如下:
(1)因房屋违法拆除租房居住造成的租金损失;
(2)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的损失;
(3)房屋价值的损失;
房屋装修的损失;
房屋强拆被埋物品的损失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非法强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非法强拆的法律后果是:
进行非法强拆应当按照被侵害财产的标的物价值以及附着在该标的物上的其他价值损失进行民事赔偿或行政赔偿,非法强拆造成被拆迁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而非补偿。
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没有。
根据法律体系及事实上的认定,能作出强拆决定且实施的主体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行政单位。
在建的违章建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只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
而这里的强制拆除措施应当是指在建的违章建筑,而对于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对长期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对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直接强制拆迁,就构成越权行为,面临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可以。
对于违法建筑物,则可以通过“行政强拆”的形式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均有权进行行政强拆。
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则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拆。
此外,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因此,对于违法建筑,乡镇政府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即可自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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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违法却不赔偿,乡镇政府有强制拆除权吗
内容审核:刘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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